B.所谓关系(1 / 1)

1.所谓“关系”。我们这里所谈的可以说是关系“类”底类意念。这意思是说所提出讨论的,不是这一关系,那一关系,而是各关系之所以为关系。我们说关系“类”,这“类”是假借的名称。也许我们对于关系根本不应该引用类底意念,我们不过是假借名词以为表示方式而已。任何东西都有它底类概念,人类有“人”概念,桌子类有“桌子”概念;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关系视为关系类,当然也有“关系”概念。概念与意念既尚未讨论,我们暂且用别的方式表示此概念。我们可以从文法上所谓“谓词”着想,把谓词移到命题上去。如果我们对于呈现或所与有所肯定,我们会感觉有些谓词只能引用于呈现中或所与中多数项目,而不能引用到单独的或单一的项目,例如“在上”“在下”,……等等,说多数者就是表示不能引用到单一项目而又不限于两项目。

2.现实了的关系。所与与所得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它不只是可能的关系而已。现实的关系有共相与殊相底分别,例如xl在 y1之左,x2在y2之左,x3在y3之左,……w1在z1之上,w2在z2之上,w3在z3之上……。此中与x1y1或x2y2或x3y3俱呈的是“在左”这一关系殊相;与wlzl,w2z2,w3z3俱呈的是“在上”这一关系殊相。就殊相说,x1在y1之左与x2在y2之左这二者中的“在左”不一样;就共相说,前一排的“在左”是“在左”这一关系,后一排的“在上”是“在上”这一关系。所与之所呈现的关系为关系殊相,其所显示而为官觉者所得而又以为应付底工具的是关系共相。

3.关系共相。我们所谈的是关系共相,不是殊相。殊相可觉,不可谈。关系殊相总是特殊的关系结合中的关系,它与特殊的关系者分不开。就关系殊相说x1在y1之左与x2在y2之左不一样。头一在左与x1y1分不开,第二在左与x2y2也分不开,x1y1与x2y2既不同,头一在左与第二在左也彼此互异。关系共相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关系。独立二字意义如下:假如有x1Ry1,x2Ry2,x3Ry3……,R不受 x1y1或x2y2或x3y3……等底影响。可是,所谈的既是共相,R不独立于所有的特殊的关系,这就是说,它受x1y1与x2y2与x3y3……底影响。这实在是转一大弯来表示关系共相不是关系殊相。关系殊相虽不能谈,而关系共相是可以谈的。

4.引用于多数这这那那底谓词之所表示。关系共相是能引用于所与中多数的这这那那底谓词之所表示的共相。能引用于所与中的单一的这或单一的那底谓词之所表示的不是关系共相。这差不多可以说是毫无例外。有一两特别的关系例如相同相等,我们可以引用到一所与本身上去,说它与它本身相同或它与它本身相等。在命题上这两关系仍得用多数名词之间的谓词去表示。这两关系底特别情形也许是很好的专题研究,但是在这里我们不特别提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