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中的所得能否引用到所与。所收容的分别,我们简称为所得,所呈现的分别,我们简称为所与。区别能力虽是官觉者所有,不是从官能作用中所得,然而所用以为区别的方式标准等,仍是得自收容,所以仍是所得。本段底问题既是官觉者的区别能否引用到所与的问题,而不是区别能力底大小精粗等问题,所注意的当然是所得与所与底符合问题,这问题似乎前此已经说过是非常之重要的问题,以后还要讨论。本段不从官觉及知识着想,仅从认识着想。可是我们在这里虽只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的思路与以后所要提出的相同。
2.一部分的问题撇开。我们的问题不是各不同的官觉者底不同区别能力底问题,也许一官觉者底所得有时能引用到所与上去,有时不能,这就是说所得与所与有时符合,有时不符合,而另一官觉者底所得,也许能引用的时候多,不能引用的时候少,与所与符合的时候多,不符合的时候少,这在本段不成问题。在不能引用的时候,官觉者既有区别能力,他当然继续地有所得,而此新的所得,当然加入固有的所得,以备以后的引用。如果他能够增加经验,推广见闻,他底所得底引用,以后会增加。不然的话,他也会依然故我。无论如何,这是各官觉者底自己底问题,而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
3.不能引用的“所得”不是所得。问题是所得根本是否能引用到所与上去?假如所得根本就不能引用到所与上去,那怎样办呢?我们至少得注意以下两点:(一)在这个假设下,我们根本就无所得。所谓所得不是图书馆中得了无用的书那样的得,或店里得了卖不出去的货物那样的得,收容根本不是藏之名山那样的藏,它本身就有继续地引用成分。没有继续地引用成分,也没有收容。此所以前章提出收容与应付时,我们曾说有收容才能应付,能应付才有收容。如此看法的收容,当然影响到所得,所得也是能引用的,不能引用的所得,根本不是所得,本条所假设的前件,根本就否认了所得之为所得。
4.收容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可是(二)另一点我们也得注意。所谓收容不是保留以往的特殊的呈现,那是既往则不返无法收容的。如果所收容的是特殊的呈现,则(3)条所假设的前件的确可以成立。但是所收容的不是特殊的呈现。本段所注重的既是认识,不是官觉,所注重的所得不是意念,是意像。我们在本段底问题不是所得的意念能否范畴新所与,而是所得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前一问题非常之重要,在以下几章会提出讨论,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里所要谈的仍是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显而易见,以往的所与和现在的所与无法比较,现在的所与虽在当前,而已往的所与已经一去而不复返。所能比较的只是类似特殊的意像与特殊的当前的呈现。
5.一个体牵扯到两所与底同样。认识个体总是以已往的所与与当前的所与为一个体在时间上的绵延。这总牵扯两所与底一样或同样。两所与底一样与否,我们无法知道,我们只能化不同时候的所与底一样与否底问题为同时间意像与呈现底符合与否底问题。所谓认识就是感觉这符合,这感觉是直接的,顿现的。这一点非常之重要,认识不是结论,它不是从当前的呈现推论出来的结果,而是直接的感觉。这感觉是顿现的。不是先把意像和当前的所与两相比较得到相同或一致处之后,才开始认识。我们已经说过,认识是有错误底可能的。对的时候,意像与所与不一定一致或同样,错的时候,意像与所与也不一定不一致或不同样。认识发生对错底问题底时候,才有何以对何以错底问题,才有意像与所与何处一样何处不同底问题。关于这问题,我们到第五节还要回到。现在还要继续以上所论的分别。从分别着想,我们不能不回到关系与性质问题,因为分别总是关系上的或性质上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