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认识”及例。官能作用可以无觉官能作用也可以无认识。我们暂以普通所谓认识为例。假如一个人睡在轿子里旅行,走了多少里之后,忽然眼睛睁开,他在最初几秒钟之内,他也只有官能作用,也许他只官觉到各种颜色,各种形式,……等等。假如他只有这些,我们说他不“认识”这地方。假如过了几分钟之后,他说:“这不是十里铺吗!”我们说他认识这地方。所谓认识这地方实在是把以往所得的图案综合地引用到当前的所与上去。这里有两层的综合,一是当前的所与底综合,或综合底所与,一是已往所得的综合图案或意像。这个坐在轿子里的人在几分钟之前,只有官能或官觉,而在几分钟之后,不仅有官能或官觉而且有认识。常识中的认识似乎就是这里所谈的认识。
2.官觉和认识不同。官觉是由官而觉,各官底官能不同,所觉也不同,显而易见视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颜色形式等等,味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味,听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声音……等等。普通我们只说看见红或听见响。单就红或响说,我们只有看见与否或听见与否底问题,没有认识与否的问题。单就视能说,只有色有形,如果兼有觉也许是红是四方;单就听能说,只有声,如果兼有觉,听觉也许是钟声。觉非常之重要,是知识论底大问题。这问题我们当设法从详讨论,但是他和认识的确两样。
3.官觉是由不同的官能得到不同的所觉。从有官能的个体说,他在官能作用中无所谓错误,虽然呈现于他底官能作用中的所与可以有主观客观底分别。他的呈现或所与可以是主观的而他底觉不因此就错误,他底呈现或所与可以是客观的,而他底觉不因此就没有错误。呈现底客观与否是官能问题,生理问题,官能与生理是类型的,呈现大致也是类型的,呈现既类型,当然就客观。色盲的人底呈现可以是客观的,但是如果他以所见的某颜色为别人底红,也许他错了,“觉”所牵扯的问题复杂,它有引用意念于所与底程序,有引用的标准问题,当然也有对错底问题。本书觉字底用法也许不是传统的用法。我们从前也分官觉与感觉,以前者为无错误的而后者是有错误的。后来觉得只要有觉就有错误底可能,而无分于官或感。只要有觉,官能作用中底呈现或所与,就不只是生理的,官能的,对于颜色,只看而不见,虽有所与,而无所谓红绿,对于形式,只看而不见,虽有所与,而无所谓方圆。有见,不但有红所与,而且有所谓红;不但有方所与而且有所谓方;这是就对的觉而言,若就错底觉而言问题更难于表示了。无论如何,所觉是分别的相。
4.所觉不是有绵延的个体。从官觉者底各官底所得而言,官觉之所得不是一个有绵延的个体。这当然就是说各官之所觉不是一绵延的综合的个体。本条与(2)条(3)条都是要从官能或官觉方面表示官能或官觉不是普通所谓认识。官能中的呈现我们无法表示,对于官觉中的所与也许是红的或绿的,……是四方的,圆的,长方的,……硬的,软的,……等等,而不是“这一本红的书”或“那一张四方的桌子”。认识总有这有那。假如有两张地图,一张是有相同的颜色的,一张是没有相同的颜色的,对于前一张,官觉者要觉到这一块红与那一块红,而对于后一张,他根本用不着这与那。普通所谓认识不但要空间上平摆着的这与那,而且要时间上绵延的这与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