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语言去表示主观的呈现底看法。本段底问题在讨论客观的所与时已提出过,但是因为它在此处重要,我们重行提出讨论。有些人喜欢把官觉底呈现视为主观的,把语言视为客观的,维也纳学派的人似乎有此主张。本书认为这办法不行。本段要重行表示这办法根本是有冲突的。本节虽只把语言视为收容与应付所与的工具,然而仍要保障这工具底靠得住。假如我们接受此流行的看法,语言本身靠不住,所以他不能成为收容与应付底工具了,此所以在这里重行提出此问题。
2.语言文字也是官觉底所与。我们先从字着想,以“中”字为例吧!(一)它是符号,这的确重要。(二)它是一图案,(我们暂以写出来的“中”字为例)。(三)它是视觉上的呈现或所与。我们可以想见从某一立场说头一点重要,也可以想见从另一立场说第二点重要。可是从官觉说第三点重要。主张官觉底呈现或所与为主观而以语言为客观的,似乎忘记了第三点底重要,而特别的注重第一点。也许从语言学着想,我们要特别地注重符号成分或图案成分,但在官觉上我们注重语言底交通性,我们不能不注重第三点。假如官觉底“所与”为主观,则我们对于“中”这一所与没有客观的共同的所与。我们现在只就“中”在我们底视官底呈现说,我们要求它是客观的共同的。
3.字之为字要靠我们承认有客观的所与。假如官觉所与都是主观的,则甲乙丙三官觉者对于“中”当然没有客观的所与。这就是说甲所见的不但是而且只是“中甲”,乙所见的不但是而且只是“中乙”,丙所见的不但是而且只是“中丙”。这就是说,甲乙丙之间没有客观的共同的“中”所与。既然如此,他们也没有共同的“中”图案。这句话说了之后很容易发生误会,我们很自然地会以为他们有共同的图案,我们这感觉也许自然,但是这感觉所承认的假设不是本条底假设。照本条底假设说甲乙丙不能有共同的图案。既没有共同的“中”图案,“中”不能是甲乙丙所承认的共同的符号。“中”既不是他们底符号,当然不是他们的字。“中”之为字要靠我们承认有客观的所与,而“中”这一所与是客观的。简单地说假如所与没有客观的,则语言根本不可能。语言在此假设下当然不是交通底工具。在第二章我们注重不假设有客观的所与我们不能利用语言为证实所与客观与否底工具。在本节我们注重假如无客观的所与,语言也不能为交通的工具。
4.在这里我们注意字和别的所与底同点。这里所说的道理前此已经说过,不必再从长讨论。大概一班人因为注意符号成分,也因此特别地注重语言与其它事物底不同点。这态度是对的,它们的确不同,而且分别非常之重要;但是有分别的,或有不同点的,不必完全没有相同点。从字句着想,它们与别的事物同为官觉所与这一点我们不能不注重。人之所异于禽兽者固然重要,人之所同于禽兽者也重要。语言同样,语言之异于其它所与者固然重要,可是语言之同于其它所与者也重要。在官觉方面后一点尤其重要。官觉所与有客观性,语言才能有客观性,它有客观性,才能成为交通工具。它有交通性,然后在收容与应付所与底工具中,它才是一有特别责任的工具。此所以在本节又要提及客观的所与这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