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时的激刺。记忆总有当时的激刺,这激刺不必象(d)例中的人那样的直接。在(d)例中,我不看见那个人,也许我不会记起那个人,我不见得有那个人底影子老摆在我底心目中。碰见那个人我就记起他,他是当时的激刺,并且可以说是直接的激刺。当时的激刺不必如此直接。一个人可以因看见白云,而想到白云观底开放,白云观开放的时候也是琉璃厂火神庙开放的时候,因此他又记得某某年在火神庙遇见某某朋友。这是间接的激刺,由白云不必想到白云观火神庙,不必因此记得某朋友,然而白云仍是当时的激刺,无论直接或间接,激刺是免不了的。
2.当时的联想。这里所谓联想不是随时可以遵循的思路。以上的例子已经说到由白云而联想到白云观,可是,我们已经表示由白云我们不必联想到白云观。这联想也不能视为因果关系或根据于因果关系。果然如此,联想又是可以遵循的思路了。当然,联想有时有因果关系以为根据,有时也许有习惯以为背景;但是,这些都不是典型的联想。同时,我们要表示联想是当时的。所谓当时是当记忆底时候。联想不是记忆底内容,而是所以发生记忆底关系。
3.所记忆的是已往的情形。这一点不必特别讨论,所记忆的当然是已往的情形。可是,有两方面我们须特别注意。所记忆的虽是已往的事体而记忆不是已往的,记忆是现在的记忆,而记忆的内容也是现在的,所谓所记忆的是已往的事体是说记忆底对象是已往的事体。例如我现在记起某年的火神庙庙会,内容是现在心目中的想像,对象才是那一年的庙会。另一方面,说所记忆的是已往的事体,也就是说所记忆的是特殊的或普通的事体,而不是普遍的。普遍无所谓已往,对于普遍我们没有记忆。已往的普通的事体我们也会联想到,例如(b)例所说,或清朝人底朝服;但所记忆的在已往虽普通而在现在并不普通。大多数的记忆底对象是特殊的已往的情形。
4.对象的原来的程序。所记忆的既是已往的事体。原来的事体底背景或程序也在记忆中,也都是记忆底对象。至少这背景或程序是记忆底目标。记忆所要求的至少一部分是把所联想到的事体安排在已往它发生时候底背景或程序中。某某事体底背景或程序不过是历史中的历程而已。记忆总要把所记忆的安排在历史的历程中。假如所记忆的是普通的事体,我们也许只注重背景,假如所记忆的是特殊的事体,我们也许注重程序。无论如何,所记忆的总要安排在已往的经过中。这与想像大不一样。想像底对象也许是我们所经验过的,但是,我们决不至于要求把想像底对象安排在历史底历程中。
5.习惯无所谓错误。即令我们穿衣时习惯于右手穿起,而有一次忽然从左手穿起,因此感到不顺利,我们不能说我们底习惯错了,我们只能说我们没有遵照习惯。记忆有错误。记忆底错误就是内容与对象不符。假如我记得某年同某人去逛火神庙,在我底想像内容中有这么的印象,然而在对象上或在历史底历程中,也许那一年我根本没有逛火神庙,或者虽逛火神庙而同行者不是某人。这就是说我所记忆的对象安排错了。由此也可以看出上条底重要。记忆不止是记忆中的想像而已,它还要求与原来的程序或背景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