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官觉中的习惯(1 / 1)

1.在别的方面习惯无一定的影响。习惯虽是收容或应付所与底工具,然而在别的方面没有一定的影响。所习惯的所与也许会减少该所与对于官觉者的激刺,也许会把原来讨厌的激刺变成愉快的感觉,也许把原来愉快的感觉变成讨厌的激刺。住在铁道旁边的人起初也许讨厌火车声音,后来习惯了,也许慢慢地喜欢那声音,也许非有那声音,还睡不着觉。反过来,有些音乐调子初听时非常之愉快,可是,日复一日地继续听下去,也许慢慢地产生厌恶的反感。我们可以多举一些例子,但是以上已经表示习惯底影响不一。

2.注重影响到收容与应付的习惯。以上不是从收容与应付方面着想。从收容与应付着想,我们所注重的是有所与为激刺而有应付上的行动为反应的习惯,因此我们也特别注重符号成分与类型成分。官能之所得我们不必认为是激刺,它也不必是激刺,它可以是东风过马耳,一去不返。官觉者对于它不必有行为上的反应。可是,有些所与是能引起官觉者在行为上发生反应的,对于这些,只要所与重复,反应就容易照旧。重复底次数不必多习惯仍可以形成;习惯形成之后,我们可以说,如果某官觉者遇到某某所与,他就有某某反应。在这情形之下,无论是对于该官觉者本身,或是对于别的官觉者,某某所与是激刺,而某某行动是反应,这一方面表示对于所与有所收容,而另一方面,从行动着想对于所与有所应付。

3.特别注重符号和类型成分。我们特别注重符号成分与类型成分。在(2)条所说的情形之下,某某所与和某某行动都是符号。就官能之所得说,所与是特殊的,无法重复,假如行动上的反应是针对于一特殊的所与而发生的,则对于第二次或第三次底特殊的所与,不会有某某行动上的反应。其所以能有某某行动上的反应者,实在是以所与为符号。就反应说,情形同样。每一次的反应就其发生的时地而言也是特殊的,也是一去不复返的,假如所与是针对于一特殊的行动底激刺,则对于第二或第三次的特殊的行动,所与也不必是它们底激刺了。其所以能说所与是激刺者,也就是因为行动也成为符号。符号总是类型的,上面从特殊的所与或特殊的行动立论表示它们仅是特殊不能成为习惯,也就是表示它们非同时为类型的不可。符号成分和类型成分是分不开的。是符号总是类型,非类型总不是符号。上面的讨论表示是激刺的不是某一特殊的所与,而是那样或某样的所与,是反应的也不是某一特殊的行动,而是某样的行动,而某样的所与或行动是具某类型的所与或行动。

4.意义底产生。其所以特别注重符号成分与类型成分,因为两成分产生一非常之重要的结果。如果一官觉者对于一所与有习惯的行动上的反应,则所与是行动的符号而行动也是所与底符号,而且彼此是彼此底意义。敲碗是一件事,猫吃食物又是一件事,这两件事本来没有连系,可是,假如敲碗喂猫底习惯形成,则对于猫敲碗就有意义了,它底意义是有东西可吃,而对于人,假如猫在所备的碗里吃饭,这也有意义,大概碗已经敲过了。其所以注重符号就是因为意义,至少是这里所说的这样的意义,要靠符号。意义问题,以后在论思想那一章会再提及。现在不从长讨论。所要注意的是以习惯这方式去收容与应付所与,一种最低限度的意义也就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