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的呈现和近的所与。最普通的校对是在视觉方面以近的所与去校对远的呈现。假如我看见离我相当远的地方的x,我们暂且叫它作“树”,我虽然看见x,然而我也许感觉到看不清楚。我不要看清楚则已,要看清楚,我会向着x走,等到我看得清楚的时候,我会打住。近视和远视底比较就是校对。相隔远的时候的官觉不一定不是正觉,即令此官觉是正觉,而远的所与和近的所与大都有分别;我们也许会说远的所与不如近的所与那样“清楚”。“清楚”两字不容易讲。在远近两觉都是正觉这一条件之下,远的呈现和近的呈现都是所与,对这两所与不应有所取舍。舍远取近的理由实在是因为在远觉中与x不相干而与视能相干的成分多,而在近觉中这种成分少。我们所要求的所与是在这种成分相当少的环境中的所与。可是在远觉中的x,呈现不必是所与。果然如此,则舍远取近只是淘汰非所与的呈现而已。请注意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以所与校对呈现,不牵扯到判断。x究竟是树是屋或是其它的东西完全是另一问题。
2.镜子或水中的影。水中的影子对于我们底先人似乎是非常之可怕的事体。斯宾塞耳好象说过前多少年非洲还有见水中的影子就害怕起来的人,现在是否还有,我们不敢说。从视觉着想,水中见影子应该是正觉。它确是正觉。水中的影子就视觉说是货真价实的视觉外物,我的左手在水中成为水中人底右手这一类的问题和水中人是否为视觉外物不相干。这类问题是研究而得到相当知识之后的本人和影子底关系的问题,不是影子本身是否为视觉外物的问题。影子果然不是视觉外物,本人和影子底关系这一类的问题不至于发生。可是影子不是触觉或嗅觉或闻觉外物。假如我们要求外物为各觉之所共的外物,水中的影子当然不是外物;假如我们要求外物是根本无从觉起的科学事物,水中的影子当然也不是外物;假如我们要求外物为本质式的外物,水中的影子当然也不是外物。牛顿也许有理由不把它视为Matter,常识没有理由不把它视为视觉外物。本书所谓外物是官觉外物,它虽独立存在然而它仍是相对于官能或官觉的外物。镜子中的影子问题同样,本条底讨论本身就表示水中和镜中的影子是外物。我们说的是眼睛所看见的水中或镜中的影子,我们说的不是眼睛所看见的眼睛中的影子,或眼睛所看见的眼睛中的水中或镜中的影子。虽然如此,我们用触觉底所与去校对的时候,我们发现影子不是触觉外物。因此校对底结果我们或许能够得到影子底定义。
3.水中不直而空中直的棍子。这问题当然是老问题。也许有人以为水中不直的棍子是错觉,因为把它提到空气中,它就是直的。那根棍子不能既直而又不直,两官觉之中至少有一是错觉。同时以触觉去校对,即一半在水中的棍子依然是直的;可见把水中的直棍子看成不直了底视觉错了。本书底说法不是如此的。本书认为这里的视觉是正觉,触觉也是。在我们底经验中,这棍子底情形会使我们发生疑问,我们会用触觉去校对,而校对底结果会使我们发现“一根触觉上的直棍子一半在水里面的时候看起来空气中部分和水中部分成一钝角”。这当然会引起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实在问题。也许有人会说棍子实在是直的,虽然当它一半在空气中一半在水中的时候看起来不直。这说法当然是以触去衡视,强视就触。我们没有理由一定要以触衡视,强视就触。照本书底说法在此情形下的棍子看起来不直,看起来它的确不直,看起来它实在不直。另一方面是理论问题,难道那根棍子既是直的又不是直的吗?我们所看见的所摸着的棍子是官觉外物,它是有环境和背景的,而同时也是相对于官能的;它虽然独立存在然而它不是孤零零的,也不是不相对于官能的。我们不能盼望它在不同的环境中同样,也不能盼它相对于不同的官能时也一样。摸起来直的棍子看起来不直毫无矛盾;在空气中直的棍子半在水中半在空气中的时候不直也没有矛盾。这两方面既然都没有困难,所发现的命题是真的,而本条所提出的官觉都是正觉。
4.一手冷一手热的水。这也是老问题。以冷手摸水,水热;以热手摸水,水冷;而水不能既冷又热。以上有不同的环境问题,这里所提出的没有。就这一点说,本条底问题简单。外物不但是有环境而且相对于官能。本条所提出的问题不但没有环境问题而且只牵扯到一种官能,它只牵扯到触能。对于一外物一种官觉竟有不同的呈现似乎是相当奇怪的事。可是假如我们分析一下,我们会发现呈现底不同不是水底不同而是温度不同。就触觉说,水没有不同处,如果我硬要说它不同,我们只是由温度底不同推论出来的。就温度说,问题不只牵扯到触能而且牵扯到温度底标准;以一只手底温度为标准,水冷;以另一只手底温度为标准,水热;以不同的标准去量水底温度,结果当然不同,而这不同的结果根本就不表示水底温度不同,它只表示温度不同而已。这温度不同不应该把它算到水身上去,因为水是同一的水;只能把它算到手身上去,因为手确是两不同的手。假如我们怀疑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用别的正觉去校对。用别的正觉去校对,我们会得同样的结果。如果我们用寒暑表去量,我们会发现两只手底温度不同。同时引用寒暑表之后,我们更证实两触觉都是正觉。水根本就没有既冷又热。认水为既冷又热只是推论底错误,和正觉无关。
5.错觉和野觉。以上只表示有些官觉我们有时误认为错觉,其实它们都是正觉。这当然不是说没有错觉或野觉。有时我们把一个东西看成两个,就外物说,只有一个体,就呈现说,有两呈现,这两呈现不能都是所与。假如重视是眼镜底影响,那当然是另外的问题。有时在远处我们看见一甚么,而走近时根本没有那甚么。有时忽然一下我们看见一X,也许我们以为它是鬼,可是几秒钟之后,我们发现根本没有X。这里所谈的不是鬼底有无而是X底有无。这类的事体要用恰当的语言表示颇不容易,但是这类事体之有似乎没有多大的问题。这类事体底发现依然是靠正觉,靠校对。我们要表示它,我们也得利用以正觉为归的语言去表示它,例如“把一个东西看成两个”。这句话本身就是以正觉为依归的话,显而易见,所谓“一个东西”是就正觉说的。
本条和以上诸条所讨论的虽然不必限制到一个官能个体底立场,然而可以视为一个官能个体底立场。官觉可以只是一个官能个体底官觉,校对也可以只是一个官能个体底校对。在下条我们要讨论共同的校对。
6.以反应上的正觉去校对官觉。有一部分的人以为呈现都是私的,或者都是主观的,但是对于呈现各官能个体可以有同样的反应。根据同样的反应我们可以建立共同的知识。用我们底符号表示Smn,Smn+1,Smn+2……等官能个体在它们底官能活动中得到……呈现,这些呈现都是私的,或主观的,但是Smn,Smn+1,Smn+2……可以有同样的反应。假如Smn底反应是说“桌子”,Smn+1底反应是说“桌子”,Smn+2底反应也是说“桌子”……那么即令呈现是私的,这反应底相同就是建立共同知识底基础。这说法不行。就听觉说,Smn所说的“桌子”从Smn底听觉着想是,从Smn+1着想是,从Smn +2着想是,……,Smn+1所说的“桌子”从Smn底听觉着想是,从Smn+1着想是,从Smn +2着想是……; Smn+2所说的桌子……;呈现照此说法既是私的或主观的,这些反应也是私的或主观的,因为它们同时都是呈现。各官能者的确可以各就其所得呈现把它们彼此互相比较,这就是说Smn的确可以比较……而各官能者彼此之间没有法子比较他们底反应,这就是说,Smn无法比较,……和……既然如此,Smn,Smn+1,Smn+2……无法比较他们底反应。假如所谓共同是非唯主式的共同,共同的反应根本得不到。可是,事实上我们的确用语言或行为上的反应彼此校对彼此底官觉,或彼此校对彼此底呈现,照以上的说法,这种校对工作在理论上说不通。在此情形下,我们当然要放弃以上的理论,我们就得承认呈现虽有时是私的或主观的,然而不都是私的或主观的。它们有时是公的客观的所与。我们也得承认官觉虽有时不是正觉,然而通常是正觉。要以上的校对说得通,我们要把行为上的反应视为各官能者所与。这就是说“桌子”两字说了之后,Smn,Smn+1,Smn+2……所得到的听觉上的呈现是所与。照此说法的校对依然是以正觉为标准的校对。行为或语言上的反应的确是多数官能者所能连合地引用的校对方式。我们的确可以利用这方式去表示某某官能者正常或不正常,或某某正常官能者底官觉是正觉或不是正觉。这校对方式是常用的方式,它可以粗疏,也可以很精细;可是,理论是一样的。在人类中去发现色盲的人就利用这样的方式或类似的方式。
以上都是就可以随时校对的官能活动而说的。这些官能活动既然是可以随时校对的,它们虽有错觉野觉,然而它们是本书所谓官觉。更重要的我们得注意:这些官能活动既是随时可以校对的,它们虽有错觉或野觉或其它不正常的官能活动夹杂其间,然而它们底立场是正觉底立场;这就是说官觉者的确是站在正觉底立场上而从事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