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觉可以有而不必有正觉所有的关系。官觉即包含正觉,当然可以有正觉所有的关系。假如x官觉是正觉,x当然有第三节所讨论的关系。但是官觉不必是正觉,假如y官觉不是正觉,y当然没有那样的关系。大部分的官觉是正觉,所以单从大部分的官觉着想,我们不必提出关系问题。但是有不是正觉的官觉。这样的官觉底数目虽小,然而从关系着想,问题并不简单。有些官觉虽没有正觉所有的关系,然而在这些官觉中,官能个体和外物仍有别的关系。在眼睛重视这一状态中,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正觉所有的关系,然而这并不表示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别的关系。这关系究竟如何似乎无从一概而论。这是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正觉关系而有别的关系的官觉。在这里的官觉中,n官能类中的M官能个体 Smn依然官能到外物Omn或它底一部分,不过它没有正常地官能到 Omn而已。有些官觉根本就没有官能个体和外物底一种面对面的关系,它根本就不是官能个体官能到外物。这样的官觉只是官能活动,它也许很复杂,它也许牵扯到许多的关系,构成它的成分也许是许多的外物;但是,我们似乎没有法子说官觉中关系是如何如何的。以下所要讨论的不是官觉可以有而不必有正觉所有的关系,而是官觉没有一致的关系作我们讨论底题材。
2.代表说。我们在这里又要提到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底两个说法。代表说前此已经讨论过,那时候我们所谈的是正觉,就正觉说,以代表说去解释正觉关系是多余的。正觉根本用不着这样的解释。现在我们从官觉着想。假如所谓官觉是只有内容而无对象的官能活动,或者说只与内容或呈现接触,不与外物接触的官能活动,代表说无论其说得通与否,或无论其能否解决问题,总是针对于某一问题而说的。本书所谓官觉根本不是那样的官觉,它可以有外物以为对象,或者它可以是官能个体与外物底直接接触;就这一点说,它根本没有代表说所要应付的问题。这就是说,就官觉之可以是正觉着想,它根本没有引用代表说的问题,所以根本就用不着代表说。但是官觉不必是正觉,如果x是官觉而不是正觉,x仍然有呈现。那么x底呈现是不是代表外物呢?这样的官觉虽有环境中的外物,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说x呈现代表环境中的外物与代表说所要应付的问题不相干,就x呈现代表对象上的外物与问题虽相干;然而有x呈现的官觉也许根本就没有对象上的外物。就本书底正觉说,代表说用不着;就本书底官觉说,代表说又说不通。
3.因果说。因果说也是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以便于由呈现推论到外物。如果代表是照像式的代表,代表说有一好处,它至少使我们能说呈现底形色状态如何如何,外物底形色状态也如何如何。因果说没有这好处,我们不能说呈现底形色形态如何如何,致此形色状态的因底形色状态也如何如何。所谓正觉既如本章前三节所述,因果说与正觉不相干,正觉根本没有因果说所要应付的问题。至于不是正觉的官觉,上条已经说过,它虽然有环境中的外物,然而它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呈现也许是环境中的外物底果。这也许是真的,但是这与因果说所要应付的问题不相干。即令呈现是环境中的外物底果,我们仍不能由这因果关系推论到对象上的外物如何如何。照我们底说法官觉虽有呈现,然而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既然如此,说呈现是对象上的外物底果根本说不通。对于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完全是多余的;对于不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说又说不通。
4.官觉“有”和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是不同的问题。“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就官觉说,是把官觉当作一个单位或一个整体的问题。“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就官觉说,是预备把官觉分析成它底部分底问题。我们暂且不谈官觉,只以正觉为例。 SmnROmn这一正觉也许和甲乙丙丁有如何如何的关系,果然如此,我们用以下的方式表示,我们说有(SmnROmn)R1甲,(SmnROmn)R2乙……SmnROmn这一正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就是说SmnROmn中Smn和Omn底关系是如何如何的关系。本段论官觉关系是就“是”说的,不是就“有”说的。正觉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这一问题,官觉没有。官觉既没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这一问题,所以普通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的学说和本书所谓官觉都不相干,不仅代表说和因果说而已。我们提出代表说和因果说,因为这两说最容易提出;其实别的说法同样不相干。至于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一方面问题复杂,另一方面又无从讨论起。官觉对于官能者有影响,不然知识论不必提到它;官觉和环境中外物一定有许许多多的关系,这许多关系之中一定有因果关系。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官觉这一件事体和环境中的甲乙丙丁……等等之中的项目有的有因果关系,这不是说呈现和对象上的外物底关系是因果关系。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我们无从谈起,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也不允许我们寻求一致的说法。就官觉论官觉,我们只能承认它是官能活动而已,要此官能活动是正觉它才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可言,不然,它没有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