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正觉关系(1 / 1)

1.正觉确有官能者和外物底关系。官能活动也许只是官能个体单方面的活动,它虽然逃不了官能个体和环境中的项目发生种种关系,然而它不必是官能个体和环境中的项目发生正觉关系。正觉虽是官能活动,然而不只是官能活动;它同时是SmnRO,我们前此已经表示正觉这类的事实或事体是关系集合。此关系集合中有关系者,一即官能个体,一即外物;也有关系,“R”即表示此关系。官能活动不必是这样的事体,它虽然也可以分析成许多的关系,然而那些关系中不必有一个是R所表示的关系。有时也许我以为我看见一蚊子在眼前飞,其实是我眼睛中有一小黑点随着眼珠底动而动,在这里我的确有官能活动,这活动当然也牵扯到许多关系,例如有静的背景中的许多空间上或东西与东西之间的关系,有一动的东西随时改变它和背景中的东西底空间上的关系,这活动也牵扯到许多前因方面的和后果方面的关系……等等;但是我眼前没有蚊子,当然也没有我和蚊子间底R关系。只有正觉有这R关系。我们称此R为正觉关系。

2.此关系底解释:因果说。关于此关系底分析以后再要提出讨论。现在我们不分析它。现在的讨论可以说是消极的。以前的知识论或官觉论对于“官觉关系”有好些不同的解释。这些都与正觉关系不相干。以后我们要讨论官觉,这些不同的解释和官觉也不相干。我们现在可以利用因果说或代表说以为例。如果我们所说的是这里所谓正觉,正觉中呈现和外物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同时也用不着以因果去解释正觉。普通所谓官觉中的因果关系是说外物是呈现底因,呈现是外物底果。这显而易见和正觉关系不相干。正觉关系是官能个体Smn和外物O底关系,根本不是呈现和外物底关系。正觉中确有呈现,但是正觉底呈现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它们也没有因果关系。正觉这一件事体也许有它底来因去果;但是这件事体是一关系集合,关系集合是一件事,关系又是一件事;关系集合有因果并不表示关系或该集合中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去解释这一正觉也许有别的方面的用处,可是,没有知识论方面的用处。本段底问题是正觉关系,我们现在只表示它是正常的官能个体正常地官能到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它是这一关系集合中官能个体和外物底关系。这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也许我们可以说“正觉”这两字有如此用法之后,因果根本就不相干;这当然也行。但是这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示同样的意见而已。

3.代表说。有人以为呈现代表外物。所谓代表颇不易说,有照相式的代表,有地图代表地形那样的代表,有图书馆底目录代表一馆中的书那样的代表。这许多不同的代表法虽不同,然而它们有一共同点:代表和被代表的是两个个体,或两件东西。一件东西或一个个体和它本身不能有这样的代表关系。在正觉中呈现就是所与,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它们根本不是两个个体或两件东西,呈现或所与只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之为正觉者所正觉而已。在这情形下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的确有两个立场;一个立场是独立存在的外物底立场,一个是正觉关系集合中的关系者底立场,因为在两立场的是一个个体,我们不能说在一个立场的个体代表在另一个立场的个体。假如呈现只是外物底一部分,也许我们可以说一部分的外物“代表”该外物的整体,可是这所谓代表根本不是以上所讨论的代表。代表说和正觉也是不相干的。正觉关系虽不是因果关系,呈现和外物虽没有因果关系,而正觉关系集合有前因后果;代表说不仅和正觉关系不相干,和呈现与外物底关系不相干,而且和正觉关系集合也不相干。这种说法本来是由官觉间接地推论到外物底说法,而不是直接地正觉到外物底说法,对于正觉,它本来是不相干的。

4.存在即被觉说。这是巴克来主教底学说。这说法有两方面的看法。一方面是把独立存在的外物取消或把独立存在的外物底问题抹杀,这一方面的思想本书当然不赞成。前此对于唯主方式底批评,对于这一方面的思想同样地引用。照此说法,根本不会有这里所论的正觉,正觉决不能有这一方面的思想。另一看法也许是一非常之牵强的看法。这看法想来不是巴克来所有的思想。但是就文字上的表示说,存在即被知或被觉似乎可以解释成外物底形色状态是相对于官觉或官能类的。这里所谓形色状态是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那样的性质。不是这两句话里的“之”字所表示的性质。这里所说的相对性是普遍的,不是特殊的。形色状态相对于官能类,不相对于官能个体。如果我们把存在即被觉说视为外物底性质是相对于官能类的,本书非常之赞成。这解释似乎太勉强。但是除了这一解释之外,别的解释都是本书所不能接受的。

前两说法都是就呈现和外物说的,都是对由呈现而间接地得到外物而说的;正觉中的所与既不是外物底果,也不代表外物,而正觉关系本身既不是因果关系,也无所代表或不代表。正觉的确有关系,而正觉关系是关系。前两说法至少是针对于关系而立论的,本条所论的存在即被觉说根本不从关系着想,所以根本不是理解官能个体与外物底关系或呈现与外物底关系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