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本书底出发方式(1 / 1)

1.从官觉说起,不从觉中去找官觉。本书和别的知识论书相似,它也是从官觉说起。我们不从许多觉中去找官觉。这一点在第一章已经表示清楚,这里不再提及。所谓不同的觉底分类法或许和平常遇见的不同。我们把某种特别状态之下的长时间的幻觉称为“幻觉”,把马上能以“正觉”去校对或修正的幻觉称为野觉。这样的安排底结果是三大种不同的觉,其中有官觉,有梦觉,有幻觉。官觉之中有三种,一是错觉,一是野觉,一是正觉。所谓从官觉说起就是不从梦觉,幻觉,官觉中去找官觉,第一章底讨论已经表示这是办不到的事体。在梦觉或幻觉中我们自认为在官觉中;我们没有内在的标准让我们发现我们在梦觉或幻觉中,而不在官觉中;只有等到我们回到官觉底立场之后才能够发现我们底梦觉或幻觉。既然如此,我们不如老老实实地承认梦觉之为梦觉或幻觉之为幻觉,都是以官觉底标准去决定的。

2.本书以官觉中的正觉为标准去决定错觉和野觉。上面说以官觉为标准去决定梦觉和幻觉,那实在是就梦觉和幻觉而说的。其实就官觉说,我们实在是以正觉为标准。本书根本不讨论错觉和野觉,也不讨论梦觉和幻觉。从某S官觉类中的某A官觉者底立场说,他有如何地引用他底正觉为标准去决定某官觉甲是否为正觉或错觉或野觉底问题。但是他不能够不以正觉为标准而空泛地在官觉中去寻求正觉。我们对于错觉和野觉,梦觉和幻觉也许可以得到很可靠的知识,假如有这样的知识的话,它是科学的知识底一部分,它底最后的根据依然是正觉。知识底大本营总是正觉。前此谈官觉中心观是从梦觉和幻觉说的,现在谈正觉中心观是从错觉和野觉而说的。无论如何,我们在这里修改第一章底说法,把官觉中心观缩小到正觉中心观。下章会提到非正觉的官觉,但是主要点仍在正觉。

3.正觉是外物与官觉者二者之间底关系集合。这就是明白地表示正觉是关系集合,是复杂的事体;它直接地牵扯到外物和官觉者。有几点我们要注意。一,外物本来是有的,它底存在和官觉者底存在一样地是正觉底与料。这就是说它不是我们所假设的,不是由别的命题推论出来的,也不是从官觉内容所建立的。这一方面的困难问题当然不至于发生。二,一官觉事实中的外物只是部分地为该事实中的官觉者所正觉得到的。我们或者看到外物底一面或摸到外物底外层,或听到外物底声音,或闻到外物底香臭,或尝到外物底滋味。即令我们五官并用我们也只得到一外物底大体。三,我们只讨论官觉类与官觉者及如何地就正觉底所与得到知识;我们不以任何某官觉类底官觉者,或某官觉类底某官觉者底立场为立场。这就是说,我们不仅以人类或人类中任何自我底立场为立场。四,我们在理论上供给任何官觉者以正觉底标准去校对官觉,不描写任何官觉者在实际上如何地运用正觉去校对官觉。任何N类的M官觉者Smn在实际上都有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他底官觉底问题。前此已经说过,不以正觉为标准,这校对无从着手。实际上官觉者的确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官觉,我们在这里只是供给他以理论上的根据使他能够解释他底校对工作而已。虽然如此,在下章我们或许还要提这校对工作底大概。五,正觉之有是一基本肯定。这一肯定不但是肯定有官觉者而且肯定有外物。本书所表示的知识论不是一演绎系统,有些思想虽然以前提底方式去承认它们,然而我们不以系统的或演绎的方式去安排它们。

4.正觉底呈现是客观的。官觉总是有内容的,正觉是官觉,当然也有内容。我们以后称此内容为呈现。正觉底呈现是客观的。客观两字如何解释下章会提出,此处不必讨论。本书既不以人类底立场为立场,所谓官觉者不限于人类,当然也不限于任何其它一类。就官觉说,任何一类的官觉者都有相当于该类的正觉。所谓客观地如何如何不是独立于官觉的。各官觉类既都有相当于该类的正觉,也当然有相当于该类的客观。上条说我们以正觉去校对其余的官觉,这就是以客观的呈现去校对其余的呈现。我们以后称客观的呈现为所与。所与是知识底最基本的与料,任何知识都直接地或间接地追根到它。科学的知识有直接根据它的,有间接根据它的。对于电子原子的知识是间接地根据于它的。假如我们对于梦觉幻觉或错觉野觉有可靠的知识的话,这知识也是根据于所与的。

5.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这句话底意思是说如果SmnROPQ表示正觉,则Smn这一官觉者所得的呈现就是所与,而这所与就是一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有几点要注意。一,第三条已经表示正觉大都是片面的,所以所与也大都是外物底一部分。大致说来,所与不会是一外物底整体,但它是一外物底整体这一可能我们也不愿意抹杀。二,所与既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它底形色状态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所与既就是外物,这外物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三,外物既与官觉类相对,则单就与类相对说,这相对性是普遍的。这一点以后论自然时会从长讨论,现在只提及而已。我们现在只注意:外物底可觉的情形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外物底可知的情形不是。这就是说人不能见牛之所见,可是,假如牛有知的话,人可以知牛之所知。四,如此说法的外物,当然是前此所说的官觉的外物。这样的外物不必是本质式的外物,当然也可以是本质式的外物,它不必是科学的外物,当然也可以是科学的外物。桌子是这样的外物,可是它既不是一本质,也不是一科学事物。我们在这里不注重这些不同的外物底分别,只注重官觉中所呈现的外物是官觉的外物。

6.所与或外物是知识底材料。第四条已经表示所与是知识底材料,所与既是外物底一部分,外物或外物底部分当然也是。本书是知识论,所注重的是如何就官觉或正觉所供给的材料去产生知识,对于正觉底兴趣只是它供给材料而已。本书不是官觉论,好些官觉方面的困难问题本书都没有提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