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结无可怀疑的命题。上面曾经表示无可怀疑的命题是相对于立场而说的。不接受逻辑底立场,逻辑命题没有强迫性。不站在唯主方式底立场上,唯主方式所认为无可怀疑的命题当然也不是无可怀疑的。就以上的目标说,无可怀疑不一定有效,也不一定无效。无可怀疑的命题底有效或无效也就是立场底有效或无效。问题是立场底选择而不是无可怀疑的命题底引用。就这一点着想,无可怀疑与我们底问题不大相干。每一立场都有该立场底无可怀疑的命题。不但唯主方式有它底无可怀疑的命题,实在主义底立场也有。在实在主义底立场上,“有独立存在的外物”是一无可怀疑的命题。这一命题对于实在主义底知识论有效,唯主方式所认为无可怀疑的命题对于实在主义底知识论无效。即令我们以无可怀疑为工具,它也是中立的工具。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把无可怀疑撇开。
2.逻辑命题底两种用法。在上一章我们曾经说逻辑命题无效,在本章我们又说它有效。这实在是因为它有两种用法。逻辑这一立场本书当然接受,逻辑命题底两种看法我们都得承认。一种看法是把逻辑命题看作必然的形式命题,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只能真不能假。另一看法是把它看作推论底方式,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是推论底根据。差不多相当于这两看法,有两用法。一是前提底用法,一是推论底用法。视为前提,逻辑命题只有在逻辑系统中才有用,在任何其它方面都没有用。我们决不能利用逻辑命题以为前提而演绎出任何方面的思想来。可是从推论底方式着想,逻辑命题又无处不可用。知识论当然少不了它。本书免不了有思想上的错误,但是决不能有意地作违背逻辑的推论。这一点实在是用不着说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许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既然是出发方式,所注重的当然是前提方面的命题。从这一方面着想,逻辑命题无效。
3.两个要求。我们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所需要的命题是作为前提的命题,(二)所需要的命题是有积极性的命题。视为前提,逻辑命题无效,因为它毫无积极性。没有积极性的命题当然无效,可是有积极性的命题也不必有效。即令我们在前提上承认“我思”或“我在”这样的命题——这样的命题是有积极性的——,我们也得不到相对于我们底要求的理论。知识论直到现在不是一演绎系统,但是它底理论只要牵扯到演绎总难逃出演绎所有情形。在演绎底程序中结论不能有前提之所无。大致说来,我们要在结论上得到某某思想,我们就得在前提上安排进去。问题是直接地安排还是间接地安排。就实在主义说,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我们总得预为之备。我们能不能间接地预为之备呢?有没有隐含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而又没有明白地表示这一思想的命题呢?这问题不容易答复。这样的命题想来是可能有的,如果我们费些时间去发现它,我们也许不至于很明显地马上就失败。可是有两点我们要注意:(一)如果我们能够直接地安排,我们就不必间接地安排。直接地安排总是比较地简单,比较地不容易发生误会或产生困难。就这一点说我们不必求间接的安排。(二)好些人想从官觉内容推出或建立独立存在的外物,可是一直到现在这企图失败。这失败的理由很显明地是因为在前提上没有安排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注重这两点,我们很容易在前提上就老老实实地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外物。第一章曾表示在唯主方式之下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命题确是不能得到的,以自我中心观为立场,这一命题是可以否认或至少是不必承认的;但本书一直认为它是真的,并且在本书底立场它也是无可怀疑的。本书直接承认这一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