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可怀疑与有效。在第一章我们已经表示唯主方式有缺点,该方式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该方式虽以官觉为出发题材,然而就命题底接受和思想底安排说,它实在是以无可怀疑为原则去接受命题,安排思想。在本章第一节我们表示我们反对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观。这就是说,本书不赞成“我思故我在”或“此时此地此色”或类似的出发题材和原则。关于题材,我们以为我们不能从觉中去找官觉,只能就官觉去论官觉。但是我们既不赞成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观,以后所论的官觉者或知觉者不必就是人类,也不必就是“我”而官觉也不只有内容而已。就原则说,我们不取无可怀疑原则,而取有效原则。关于无可怀疑,以前在好几处都曾讨论过,以后还要提到。无可怀疑是一束缚思想的工具,它可以画出一圈子而它逃不出该圈子;本书底理论既不限于一圈子,无可怀疑原则对本书底要求实为无效。本书所需要的是有效的原则。引用有效的原则就是以有效为标准,这办法本身就是有效原则。
2.所谓有效。知识论不是一逻辑系统,直到现在也还不是一演绎系统;但是我们可以用逻辑系统底基本命题来作比喻。对于一逻辑系统底基本命题,前多少年有一说法说它们要彼此一致,彼此独立,联合起来要够用。对于独立与一致我们用不着讨论。够用这一要求其实最为重要。所谓够用就是由这些基本命题能够推出所要推出的命题来。如果由一套基本命题,我们只能推出一部分而不能推出全体所要推论的命题来,则该基本命题不够用。我们说不够用的基本命题无效,够用的基本命题才有效。回到知识论上去我们有类似的问题。知识论有一套在前提上我们所承认的命题。这些命题要供给知识这一对象底各方面所需要的理论。如果他们能够供给如上述的所需要的理论,它们有效;如果它们不能够供给如上述所需要的理论,它们无效。有效,无效,普通总是相对于目的说的,一种工具能够达到某一目的,它就有效;不能达到该目的,它就无效。就逻辑系统说,情形如此,就知识论说情形也是如此。我们不愿意用目的两字因为我们一想就想到意志;而在逻辑系统和知识论,有效,无效都不是对于意志而说的。也许我们要说有效,无效是相对的,它们既然是相对的,它们总有所对。
3.有效原则和实验主义无关。我们在这里谈有效原则或许使人想到詹姆士和杜威所主张的实验主义。实验主义的确是引用有效原则。它把知识看成继续有效和多方面有效的假设,把真的命题视为继续有效和多方面有效的命题。一时有效而另一时无效的假设在前一时应该是知识,而在后一时不是;知识应该是相对于时间的。一时有效而另一时无效的命题应该是在前一时为真而后一时为假的命题;真假也应该是相对于时间的。地点应该有同样的问题,不过我们不提出而已。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我们所谈的有效原则和实验主义毫不相干。请注意实验主义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命题、真假上去。无论它所谓有效是如何解释的,我们不必提及;它所谓有效也许和我们这里所说的一样,也许不一样;我们所要注意的只是它这原则所引用的范围和我们所谈的完全不一样。这里所说的有效,无效不是对知识、命题、真假而说的,是对于知识论底出发方式而说的,本书无意主张知识只是有效的假设或真命题只是有效的命题;本书并且反对这主张。这主张是把有效这一思想引用到知识论底对象上去,本书只把思想引用到知识论上去。假如我们更进一步,我们还要说有效原则不但限制到知识论,而且限制到知识论底出发方式。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命题、真假上去,知识论的确成为实验主义。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论底出发方式上去,知识论不因此就是实验主义底知识论。总而言之,有效不是对于对象底解释而说的,是对于思想底安排而说的。
4.有效底所对。本书要求知识论底理论通而且真。要理论给我们以真正感就得要它所论的对象给我们以实在感。要对象给我们以实在感,上节所谈的条件就得满足。由此我们知道上节所谈的条件重要;它们就是有效原则底所对。有效无效是相对于这些条件而说的。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出发方式就是有效的方式,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命题就是有效的命题,不然不是。我们现在又可以回头到第一章底讨论。在那一章我们表示唯主方式有缺点。这缺点当然是相对于本书底要求而说的,没有本书底要求,上章所论的“缺点”也许根本就不是缺点,但是就本书底立场说,唯主方式的确有缺点,而且那些缺点是非常之严重的缺点。说它们是缺点就是说唯主方式不能满足上节所提出的条件。照本书底看法,唯主方式不是有效的方式。唯主方式既不能满足上节所提出的条件,唯主学说所论的对象不能给我们以实在感。就本书底作者个人说,如果我把我的朋友视为只是从我底官觉内容去建立或推论出来的“他人”,我底朋友所能给我的实在感就减少了,甚或至于取消了。对象上的实在感既得不到,理论底真正感也得不到。得不到理论底真正感的出发方式就是无效的方式。有效底所对就是理论底真而且通,而真更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