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底相对性。在本条我们不必讨论性质底定义,以后会有机会提出。在常识上我们也许用形色状态等字眼来表示性质。关于性质有两点我们要特别地提出。一是性质脱离不了关系,一是性质底相对性。这两点只是一件事,其所以我们分开来说者因为我们要特别注重后一方面底说法。说性质脱离不了关系就是说任何性质总可以分析成许多的关系;关系上的改变虽然不牵扯到性质上的改变,然而性质上的改变总牵扯到关系上的改变。这其实就是说性质总是在关系网中的性质。说X有φ性质是一句非常之省俭的话,它实在是说在某一套的关系网中如果X如何如何则它有φ性质。这也就是说性质是有相对性的,它至少是相对于一关系网的。说X是四方的就是说相对于某一套的关系网,X是四方的,我们不盼望它在任何关系网中都是四方的。说X是红的情形同样。有些性质也许需要相当简单的关系网,有些也许需要相当复杂的关系网。就形式说,平方和立方所需要的关系网底简单和复杂程度想来就不一样,而二者所需要的也许都不如圆球所需要的关系网那样的简单。就颜色说,关系网底需要也许更容易表示些。我们一下子就想到颜色以有光为条件。这也是一句非常之省俭的话。无论如何,它已经够表示所谓颜色是在某一套的关系网中方能有的。我们对性质已经习惯于不谈到关系网,因为好些关系网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大改变的环境。习惯虽如此,然而在理论上我们仍不能不注意到性质底相对性。
2.与官觉者底相对性。性质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官觉者有不同的类。前此我们只谈官觉者没有提到官觉者底类,以后还要提到官觉类,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问题,只提出性质与官觉类相对而已。性质两字在这里有两个用法:一是在关系网中而不与某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性质;一是在关系网中与某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性质。“耳遇之而成声,目遇之而成色”这两句话里就有这里所说的两不同的性质。这两句话里的“之”就是不相对于某一官觉类的性质,耳遇之而成“声”目遇之而成“色”底声和色就是相对于某一官觉类的性质。兹称所见的为色。牛类不能见人类所见的色是就相对于此两官觉类而说的性质;牛类见之而有某种反感,人类见之而称之为红的色是就不相对于这两官觉类而说的性质。以任何一官觉类底立场为立场,性质总免不了对于该官觉类底相对性。不谈官觉,性质只是有关系网而不与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性质;谈官觉,性质总不只有关系网以为背景而已,它总兼有与一官觉类相对待的情形夹杂其间。请注意我们只说性质与官觉类相对而已,不说它与官觉者或一类中任何一分子相对。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普遍的相对性。换句话说这相对性是遵守法则的,不是乱来的。色盲的人在视觉上自成一类,只要在视觉上有法则可寻,他底视觉性质底相对性是他所不能免的。
3.官觉对象底性质不是官觉者所创造的。性质虽然是相对于关系网的,虽然是相对于官觉类的,然而它不是任何类型的官觉者之所创造的。所谓类型的官觉者就是普通所谓一类中的正常官觉者,所谓一类中的正常就是不离于该类底“宗”。一官觉者不离于所属的类底宗,当然免不了该类所有的相对性。这就是说这相对性不是该官觉者单独地所创造的。他不能凭他底心思意志去左右,去修改……等等他底官觉对象底性质。官觉对象底性质虽然有两重的相对性,然而就任何类型的官觉者说,它不是创造的。上条说性质底相对性是遵守法则的,不是乱来的,这句话非常之重要。它表示对象底性质虽有相对性然而这相对性是普遍的,不是拘于一时一地的;它是守法则的,所以不是主观官觉者凭他底心思意志去所能改变的。对于性质我们不谈存在,只谈如何如何。所谓类型的官觉者不创造性质就是说类型的官觉不凭他底心思意志去创造官觉对象底如何如何。类型的官觉对象底如何如何只是与料而已。与料底如此如彼是与料底硬性是我们拿它没有法子办的事体。对象有此硬性方能维持它给我们底实在感。说类型的官觉者不创造官觉对象底性质也就是要保存官觉对象底硬性。
4.被知底性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上段先谈被知的后谈官觉对象,本段先谈官觉对象后谈被知的。其所以如此者,因为我们要表示对象底性质和官觉类有相对性。官觉底对象虽是一部分的被知的,然而被知的不必是官觉对象。知识推广到细微世界和天文世界之后一部分的被知不是官觉对象。是官觉对象的被知底性质有两重的相对性,一是相对于关系网,一是相对于官觉类底官能。不是官觉对象的被知只有一重相对性是我们所注意的。它既然不是官觉对象,则无论它有没有与官觉类的可能的相对性,它总没有实际的与官觉类相对的相对性。在实际上我们不必讨论到可能的相对性。官觉对象底性质底相对性既然已经提出,单就被知说,我们不必再讨论被知的性质底相对性。被知底性质虽仍有关系网以为背景,然而就知识说,性质没有相对于知识的相对性。就知识说,性质在关系网中如何,它就如何。被知底性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如果我们用客观两个字说被知底客观的性质如何如何,一个最基本的意义就是表示被知底性质不是知识或知识者所创造的,它不是凭知识者底意志心思所能左右,修改,产生……等等的。被知底性质要有这样的硬性方能实在,方能维持我们对它的实在感。被知底性质虽有相对性,然而它仍是独立的。性质和存在虽有不同的情形,然而就独立说,它们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