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知的底实在感底分析及满足此感底理论上的条件 A.被知的底独立存在感(1 / 1)

1.被知的底存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实在感是对实在而有的感,这实在感也实在。要分析实在感,我们得分析引起这感的实在。实在总是有硬性的。所谓硬性我们前此已经想法子表示,例如“我们拿它没有法办‘或’我们对它无可奈何”。这类的话相当的能够达意,但是因为我们所需要的是详细一点的分析,我们不能在这类的话上打住。所谓我们拿它没有办法就是凭我们底心思意志我们不能改变它。我们当然可以随我们底心思意志创造许多东西或者许多事体,但是这不是从知识着想。从知识着想,我们不能随我们底意志心思去创造被知的。不牵扯到原料的创造我们不必提到,普通的创造总牵扯到原料,可是它虽然牵扯到原料,然而它不创造原料,无论知识有没有创造成分在内,被知的总是原料,总不是知识所创造的。如果知识可以创造被知的,则被知的底实在感就取消了。被知的果然可以为知识所创造,我们可以认“情感”为事实,认“理想”为实在,而知识底实在感也就取消了。被知的底实在感或硬性底主要点就是它不是凭我们底心思意志所创造的。

2.被知的不随知识底存在而存在。知识不创造被知的。但是被知的是多方面的。就那一方面说,被知的不是我们所创造的呢?头一点就是被知底存在。普通所谓存在是占特殊时间和特殊空间。存在的东西或事体总是在某时某地的。存在底实在感差不多至高无上,因为我们拿它完全没有办法。我们可以打破一存在的东西,可是它在某时某地底存在我们没有法子取消或毁灭。说被知的底存在不是知识所创造的就是说被知的底在某时某地不是凭知识者底心思意志所能左右,改变……等等,所以不是知识所创造的。我们在这里不谈被知的给知识者的影响,我们也不谈被知的如何左右知识,更不提到被知的和知识者在别的方面有何关系,例如知识者A可以吃被知的X或爱被知的Y,或崇拜被知的Z,……。我们只从知识关系着想,而从这一关系着想,被知的底存在是独立的。所谓独立我们也不必详细讨论,在这里我们只利用它来表示被知的不因知识底存在而存在,这也就是说,被知的不因它被知而存在。存在和知道存在是两件事。即令我们不知道X存在的时候,我们不能说X存在,然而X底存在既不靠我们知道也不靠我们说。同时说我们不知道X存在就不能说X存在只是就某X或某Y说而已,这理论根本不能普遍地引用到被知的底独立存在上去。就特殊的说,如果我们不知某房间有某一桌子,我们的确不能说该房间里有该桌子存在,但是普遍地说,我们根本没有同样的问题,我们知道有被知的,或知道被知的底独立存在,因为不然的话我们根本无所谓“知道”。这就是说我们决不能空空地知道而又不知道有独立存在的被知的。这二者底分别我们可以用另外一方式表示:就特殊的说,如果我们不知道某X存在,我们只是不知道某X存在而已,这并不表示我们根本没有知识;就普遍的说,如果我们不知道有独立存在的被知的,则我们根本没有知识。

3.官觉对象不因官觉而存在。上章已经表示谈知识总牵扯到官觉。官觉事实中有官觉者,有官觉关系,有被官觉的。在这里我们称被官觉的为官觉对象或简单地称它为对象。这对象就是上章所谈的对象,不是上章所谈的内容。对象也是独立存在的。头一点我们得注意这里所谈的对象不只是对象之所以为对象而已,如果它只是对象之所以为对象,它当然不能独立于官觉。这里所谈的对象是被官觉的,它底对象性虽不能独立于官觉然而它底存在独立于官觉。第二点我们也得注意对象不是内容。内容是随官觉底来去而来去的,当然不能独立于官觉。在这里我们也许有和上条所说的类似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我们不官觉到X,我们不觉得X存在,如果我们不觉得X存在,我们不能说X存在。这当然也是要表示对象底存在要靠官觉。我们在本条底说法和上条一样,分特殊和普遍两不同的说法。一方面我们承认如果我们不官觉到某一X或觉得某一X存在,我们不能说它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不承认我们能空空地觉,而又不觉得对象独立地存在。觉虽不必是觉得某一X,然而不能不觉得对象底独立存在。无论从哪一方面着想,对象底存在是一件事,而官觉它存在或觉得它存在又是一件事。对象底存在当然不必独立于官觉者底别的活动,但是就官觉说,对象底存在是独立的。

4.理论上的安排。我们底主要要求是理论底真正感,而理论底真正感要靠对象底实在感。对象(知识论底对象)底实在感要靠被知(知识底对象)和被觉的(官觉底对象)底实在感。这二者底实在感要靠二者底实在。实在是有硬性的,而这硬性分析起来有独立存在成分。知识论底理论要承认这二者底独立存在。问题是如何地承认。上章所论的唯主方式并不是都不承认被知和官觉对象底独立存在的。有些以唯主方式为出发方式的也要独立存在的被知和官觉对象。问题不在承认不承认而在如何地承认。上章已经表示由唯主方式出发我们推论不到或建立不起独立存在的外物来,不是独立存在的外物建立不起或推论不出来,就是所建立或所推论的不是我们所要的外物。如果我们要承认独立存在的被知或官觉对象或外物,我们不能引用唯主方式间接地承认它。前此已经费了工夫表示我们没有必然的理由非引用唯主方式不可。其实我们也没有必然的理由非间接地承认被知或官觉对象或外物不可。本书认为我们只有直接地承认它。不在唯主方式底立场上,“有外物”这一命题没有困难。在常识上我们认为这命题已经证实。朴素的实在主义的确是非常之富于困难的知识论学说,但是,假如我们不采取唯主方式,这学说的困难虽多,然而不至于无法克服,至少我们不至于马上就感觉到这学说底不通。无论如何,本书在理论上直接地承认被知或官觉对象或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