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弁言。这里对象两字也许发生误会,我们要借机会稍微说几句解释底话。所谓对象我们不必提及,第一章已经讨论。问题在对象底所指。前一段所谈的对象是知识论底对象是知识,知识底理就是对象上的理,知识中的事就是对象中的事。所谓对象上的实在感就是知识这一对象底理和事给我们底实在感。“对象”是相对的,知识论有对象,知识有对象官觉也有对象;它们虽都有对象,然而它们底对象不是一件事。这些对象当然有连带的关系,它们给我们的实在感,也有连带关系;后一层的关系是我们所特别要讨论的,可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知识论底对象不是知识底对象或官觉底对象。上段所说的被知的其实就是知识或知觉底对象。被知的当然也有内容,但我们在这里所注重的不是内容只是对象。有时我们也许会说知识或知觉底对象,果然如此,我们所说的是被知中的对象不是知识论底对象。本段底题目是知识这一对象中的三成分给我们底实在感。
2.对知识者的实在感。对知识者底实在感不必比对被知底实在感来得大,其所以我们通常认知识者底实在感大者,因为知识论家大都以他所论的知识者或知觉者自居。知识者底实在感可以有三重:一重是以知识或知觉者为我,一重是以知识者或知觉者为人类而不限制到我,一重是单就知识者或知觉者立论而已。头一重的知识或知觉者底实在感来得特别地大。在以自我为中心底立场上,我们很容易以知识或知觉者底地位自居。这样一来,知识或知觉者底实在感就成为自我对自我底实在感。这实在感当然非常之大。可是,自我底立场既不必一定接受,这特别的实在感也不必得到。在以人类为中心底立场上,我们很容易以人类为惟一的知识或知觉者;这样的知识或知觉者底实在感也相当的大。但是,这也不是我们所必须接受的立场,这实在感也不是我们所不能避免的。知识论既是普遍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单就知识或知觉者立论。单就知识或知觉者立论,它也有实在感。它包含人类当然有人类给我们的实在感,它虽然有人类给我们的实在感,然而它底实在感不限制到人类底;它给我们的实在感或许因此冲淡,可是决不至于因此取消。同时它虽然有实在感,然而它给我们的实在感不至于比被知的所给我们的实在感来得大。
3.对被知的实在感。在常识或日常生活中被知的给我们的实在感至少和知识者或知觉者给我们的同样地大。有些知识论抹杀常识中的被知的,在这样的知识论被知的成为非理性的,它给我们的实在感也成为非理性的。有些知识论不抹杀被知,可是,它所要推论到或建立起来的被知不是常识中的被知的,所以也不能供给我们以常识中的被知的所能供给我们的实在感。在这里我们又要提到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观。没有人类中心观与自我中心观,被知的浑然自在;有自我中心观,这样的被知的根本得不到,它底实在感当然更是得不到。关于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到,此处不多谈。没有自我中心观,所知确有它底浑然的实在感。以后我要分析这实在感,现在只坚持被知的非有这实在感不可。前此已经说过知识论底理论上的真正感至少部分地靠它底对象上的实在感,而对象上的实在感至少部分地靠被知的底实在感或被知的给我们的实在感。它底实在感底不能抹杀正如知识或知觉者底不能抹杀一样。这二者所给我们的实在感在常识上的确是一样的,对于不谈哲学的时候的哲学家也是一样的。只有在知识论底理论上这二者才有时给我们以不同的实在感。只有知识论底理论有时对不起被知的。本书要求知识论对得起被知的。
4.对知识的实在感。知识这样的事体或事实有被知的,有知识或知觉者,有二者底关系。我们对知识所有的实在感要靠这三成分给我们的实在感。头一点我们对于关系要有实在感。这关系给我们的实在感要靠被知的和知识者这两关系者底实在感。它们底实在感取消或减少,它们底关系所给我们的实在感也取消或减少。知识也要给我们以实在感才行。普通我们会以这样的语言表示,我们要求知识“的的确确”是知识。这表示也许辞不达意,可是假如我们不特别地注重分析,我们会懂得它所要表示的只是知识要给我们以实在感。显而易见,要知识有实在感,它底三成分非都有实在感不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知识的确有实在感。前此已经说过知识论要对得起对象,要保留对象所有的实在感。也许最简单的说法是说知识论所论的要的的确确是知识,要的的确确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感觉到的那样的知识。说知识论要保留它底对象上的实在感就是要求它所论的的确是我们所经验的知识。不然的话,知识论尽可以在理论上自圆其说,然而所论的我们会感觉到不是知识。实在感底重要下段仍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