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所要理解的对象(1 / 1)

1.对象中底理。知识论以知识为对象,或以知识底理为对象。理字在这里有两不同的用法,一是对象的理,一是内容的理。说我们要理解知识,要得到通而且真的思想图案或结构中的理是内容的理。知识底理是对象的理。我们可以用共相和概念底分别来表示这两不同的理底分别。就某一种的内外说共相是在外的,概念是在内的。假如我们以对象的理为共相底关联,我们也就是以内容的理为概念所有的相应的关联。这里所谈的知识底理是对象的理,是独立于我们底理。独立两字非常之重要;一思想结构或图案给我们的真正感要靠对象的理底独立。可是,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在不多所讨论。知识论不是记载特殊事实底学问,也不是人类底知识史;它是要普遍地理解知识底学问,它底对象当然是知识底理。对象的理既是共相底关联,知识底理当然就是知识所牵扯到的种种共相底关联。知识论须要是普遍的,我们也不必多所讨论。可是,它既得普遍我们就得让它老老实实的的确确地普遍,我们不能把它视为人类底知识论而已。显而易见假如狗类能知,我们要求我们能够知道它之所知,或反过来说,它也知道人类之所知。

2.对象中的事。理决不会只是空的,它决不会毫无寄托或毫无凭借的。理总是寓于事的。知识论底对象虽是知识中的理,所从取材或所从以为研究的还是知识底事。我们把事体,事实,情形,现象,总起来称它为事。事总是特殊的,它总是占特殊时间特殊空间的。知识论既是以知识底理为对象底学问,当然也逃不了知识中的事。教育不只是追求或传达知识,但是就追求与传达知识着想,这一方面的事都是知识底事。父母教小孩是知识底事。也许在这些事中,习惯与记忆成分特别地大,学者研究学问也是知识底事,也许在这些事中,观察试验,抽象,思考,推论成分特别地多。知道本身,就其在某时某地开始说——例如张三在某时某地才知道地球是圆的——也是事。这样的事是知识这一对象中最基本的事。在常识底层次上,它也是简单的事。假如我们问张三他知道不知道地球是圆的,无论他底答语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我们都已经满足了。在常识这一层次上我们也许会追求这件事底历史,问张三“怎样知道”。这个“怎样知道”和知识论不相干,它不是知识论所要讨论的怎样知道。知识论底兴趣不在张三底知识底历史而在知识底普遍的理。本条所要表示的是知识论要在事中去求理。求理不能忽略事。

3.对象中的事底浑然。事是特殊的具体的。所谓特殊是在时间不重现,在空间上不重复;所谓具体照论道那本书所说是多数可能之有同一的能。事一方面是浑然的,另一方面是综错杂呈的。就它是浑然的说,它只是它那样的而已,也许我们可以借用“如如”两个字来表示它给我们底浑然感。我们现在不从创作着想。我们既然只就知识着想,事只是它那样,就是它那样。这仅是就一方面说而已。另一方面事总是综错杂呈的。它决不会是任何一形容词之所能尽的。假如我们要以名言把它衬托出来,我们非用许多性质和关系词不可,这当然就是说它是综错杂呈的,或者是可以分开来说的。分开来说事就是把事分析成它底不同的成分。知识这样的事很显而易见有以下的成分,一是知者,一是被知者,一是二者底关系。假如我们要对得到知识这样的事有所理解,我们不能忽略这三者之中任何一成分。假如我们忽略这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成分,我们不能在理论上得到真正感,在对象上得到实在感。理论上的真正感至少部分地靠对象上的实在感(或对象给我们的实在感),而对象上的实在感至少部分地要靠我们不忽略三成分中任何一成分。

4.唯主学说忽略了被知的。唯主学说者一定不赞成这句话,他们会说他们没有忽略所知。他们确有他们底所知,但是他们底所知总逃不出私的官觉内容。私的官觉内容是属于知识者的;以知识者为主,它是属于主这一方面的。从这种官觉内容去立论,所能得到的思想结构或图案虽可以通,然而它底对象是唯主的,是属于知识者这一方面的;并且仅是这一方面的。照本书底看法这办法忽略了非唯我的被知的或非唯知识者的被知的。上条曾说知识中的事或知识事件不但有知者而且有被知者与知者和被知者底关系,我们不能忽略这三成分。如果我们忽略这三者中任何一成分,我们就不能保留知识事件或知识事实中的实在感。请注意我们所谈的知识事件或知识事实,例如“张三知道地球是圆的”这一真命题所肯定的事实。这里的被知的就是“地球是圆的”这一真命题所肯定的事实。被知的当然是不能忽略的,所谓忽略不必是名和实二者都被忽略,名存而实废也是忽略。假如“地球是圆的”所肯定的事实只是主观官觉者或知识者底官觉内容包括推论在内,“被知的”这一名称即令保存,“被知的”这一实在已经失去,或者非正式地虽然保存,而正式地已经失去。假如我们不正式地承认独立存在的地球,我们非正式地虽然承认它,而在理论上我们依然没有它。理论上没有它,理论上的真正感也就得不到。本书认为理论上的真正感要靠对象上的实在感。要维持对象上的实在感我们决不能忽略被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