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其有。以上只表示外物这一概念而已。以上说外物这一概念有上段(1)(2)(3)(4)诸条所说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才能是外物,或者说才能是经验中的外物;不然不是。可是,概念或它底条件是一件事,有没有满足该概念或该概念底条件的东西又是一件事。也许我们有外物这一概念而世界上根本没有外物那样的东西。本书所要的是承认有知识而去理解知识底知识论,对于没有外物这一可能根本不讨论。本段也不过是提到这一可能而已。本段底问题是如何安排外物之有。最直捷的就是肯定外物之有。有外物这一命题是真的,可是,它虽然是一真命题,然而现在流行的知识论大都不愿意直率地承认这一命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有外物这一命题毫无疑问。在知识论之所以有问题者实在是因为思想家承认哲学上某一类的前提和引用某一类的方法使然,例如以主观官觉者底官觉内容为出发题材,以无可怀疑为出发原则。如果我们不引用该类办法,不承认该类前提,我们断不至于不接受有外物这一命题。直捷地承认这一命题知识论也许枝离,也许松懈;但是,这样的知识论也许能够满足知识论者在知识论范围之外的要求。
2.假设其有。也许有人以为肯定外物之有太过分而且不必须。太过分因为肯定一命题之为真难免牵扯到证实问题,而证实外物之有也许很简单,也许很复杂,在理论上或者还有是否绕圈子底问题。另一方面肯定外物之有也许是不必须的,因为所要求的只是外物之有而已。我得到外物之有不必出之于强烈的肯定方式,只须假设其有已经够了。假设它已经可以理解官觉内容底某种情况。这里所谓假设是英文中所谓assumption。头一点,我们得注意假设不必是假的,虽然中文译名中有一“假”字。我们实在已经相信它是真的,不过我们不证明或证实它而已。第二,在此假设下,我们就官觉内容底状况表示某特别的官觉内容是外物。这就是说在普遍地或笼统地假设外物之有这条件之下我们可以证实有某某状况的官觉内容或者是外物或者代表外物。假设外物之有是一安排外物之有的办法,它比肯定外物之有弱些,也许问题简单些。
3.推论外物之有。我们所要讨论的第三办法就是推论到外物之有。头一点我们要注意这里所谓推论外物之有不是先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然后就官觉内容中之有某某特征者推论其为外物。这不是推论到外物之有,这只是推论到某某官觉内容之为外物或代表外物而已。所谓推论到外物之有是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单从官觉内容本身推论到外物之有。罗素直到现在还有这企图,可是直到现在他似乎承认他虽努力,然而他仍然失败了。这安排方法当然有动人处,尤其是对于习于逻辑的知识论家。这办法如果能行得通,知识论的确简单而美丽,的确可以满足一个理论上非常之基本的要求。可是,我们要知道这安排法底中坚问题。它实在要求我们从官觉范围之内的内容推论到官觉范围之外的外物。假如我们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也许我们可以承认我们直接经验到外物,常识即有此看法。果然如此,外物并不一定在官觉范围之外。说外物在官觉范围之内和说官觉内容在官觉范围之内虽然牵扯到不同的“内”法,然而我们不因此就说外物在官觉范围之外。本条底安排法预先承认外物不在官觉范围之内。其结果它划了一道鸿沟,我们只在沟底一边而已。这安排法要求我们根据一边底情形推论到另一边底外物。它先假设经验不能过河,而又要求思想单独地能够过去。
4.建立外物之有。建立外物之有和(3)所说的又不一样。建立照本书底说法是以定义方式产生所要达到的东西。在欧氏几何上我们用定义方式从直线与直角产生四方,四方的确和三角,长方……等等不一样。这就是本条所谓建立。所谓建立外物之有是给外物以定义,从官觉内容中找出合乎该定义底标准,以该标准引用到官觉内容上去说有如何如何的官觉内容。这里没有推论,因为如何如何的官觉内容之有是直接经验到的,只是这些官觉内容之有和别的官觉内容之有不同而已,它同时是外物之有。这也的确是安排外物底一个办法。但是本书所要的外物是上段各条所说的外物。假如所推论出的或所建立起来的不是那样的外物,本书对于推论或建立没有兴趣。也许有些知识论者根本不要那样的外物。这些人底要求和本书底不一样,问题当然就大不相同了。
以上四个安排法之中唯主学说大都只引用(3)(4)两办法,其实它也只能引用(3)(4)两办法。在以下我们也只讨论(3)(4)两办法。其所以把(1)(2)两办法提出者,因为以后本书要采取该两办法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