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此出发方式缺点之二,对外物底看法 A.所谓外物(1 / 1)

所谓外物当然不容易说。就常识说,它是有形色状态而又占特殊时空位置的。占特殊的时空位置就是存在。定义上所能陈述而又为情感之所能满足的外物似乎要满足以下诸点。请注意这里所谈的外物是常识中的外物如椅子,桌子,张三,李四等等,它可以包括“科学物事”如电子,原子等等,然而它不限制到科学物事。科学物事可以从外物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而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外物不能从官觉内容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

1.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就官觉者说本书要求主观官觉者所接触的外物不是“他底”外物。如果A,B,C……官觉者所接触的外物是A底或B底或C底……等等,则外物是私的。各人所私的外物与各人所私的官觉内容一样;对于它彼此都没有交换意见底可能。在此情形下,我们虽可以找出某一种标准或定义说这样的外物仍是在“外”的;然而这所谓“外”决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外。从常识中所认为正常的要求说,这样的外物不是在外的,它不能自外于主观官觉者,而主观官觉者也没有法子把它安排到真正的外面去。本书认为我们不能让外物成为官觉者之所私有。这就是说我们要求它是“公”的。这就是说外物要是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行。只有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是“公”的外物。只有这样的外物才是 A,B,C……所共有的外物。只有这样的外物才能的确是在外的。

2.独立存在的外物。就官觉者说,本书要求他所接触的外物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靠他底官觉而存在的外物。当官觉者官觉到外物时外物存在,当他不官觉到外物时外物也存在。也许读者马上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们怎样能够知道我们不官觉到外物时它依然独立地存在?对于此问题我们有几点可说。头一点,我们在这里只谈外物这一概念,我们实在只是说外物这一概念有独立存在这一概念夹在里面,我们还没有谈到外物底有。第二点,知道外物独立存在和怎样知道或如何能够知道外物独立存在不是一件事。在某种情形下,我们知道一件事体,然而不知道我们如何知道该件事体。一个人很可以知道另一个人要做某件事体,然而假如你问他如何知道,他只是知道而已,却不知道他怎样地知道。这里当然有“知道”两字底定义问题。第三,我们知道外物独立存在,当然能够知道外物独立存在,至于理解如何能够也许是整个的知识论问题。第四,这问题本身就有知识论上某一种的假设。无论如何,我们所要求的外物是独立存在的外物。

3.有本来的形色状态的外物。我们要求外物底形色状态是它本来有的,不是我们给它加上去的。也许有人会说外物虽不是主观官觉者之所私有,它虽然是独立存在的,然而它底形色状态是我们所赋予的。这里牵扯到用字问题,这思想底涵义中有对于“外物”及形色状态等字底特别用法。也许持此思想的人会说这本书是红的,其实它本身无所谓红,它为人眼所视才是红的。如此说法,则所谓形色状态是官觉内容不是对象。以视觉而论,色是目遇而成的色,不是目遇之而成色那个“之”字所代表的性质。也许另外的人会说那个“之”所代表的根本不是性质,它只是光波震动之某一速度而已。这说法也牵扯到用字法,它所说的外物是普通所谓科学物事,不是经验世界底官觉物事。本书所要的不仅是科学物事而已,主要的还是经验中或日常生活中的外物。本条说这样的外物有它底形色状态,而它底形色状态是本来有的,不是官觉者所赋予的。可是说它底形色状态是他本来有的是说它本来有x,y,z……等,目遇之而有视觉内容,手触之而有触觉内容,耳听之而有听觉内容……等,而x,y,z……等都不是官觉者所赋予的。

4.各有其同一性的外物。本条底意思是说每一外物都各有其在时间底绵延上的同一性。时间底长短是另外一件事。外物当然变,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东西。可是外物无论如何地变,一件东西是该件东西底时候,它总是某一件东西而不是某另一件东西。一件东西可以变到我们不认识它了,然而它仍然是它。也许有人会说一件东西A变成不是A了,怎么办呢?我们可以给一件东西起名字为“米”。“米”有x,y,z……性质,它与别的东西有r,s,t……关系。它虽在T1时间Sl地方为x,而在T2S2它变而为y,它与另一件东西B在T1S1有r关系,而在T2S2它与B底关系变而为s,然而它仍然是“米”。我们不要把“米”视为名词或形容词或关系词,它不表示这些词之所表示,它只是名字而已,同张飞,赵云一样。假如我们把孙猴子当作名字看待,无论它变一千次也好,一万次也好,它依然是孙猴子。这就是本条所要说的,一外物在它变更它底性质与关系底时候,它仍然有它底同一性。其实不但外物是如此的,官觉者也是如此的。在本章某节中我们已经表示唯主学说根本没有有同一性的“他人”,有些唯主学说甚而至于不能有有同一性的主观官觉者。我们现在不把同一性限制到这一方面,我们普遍地谈外物底同一性。本条说外物——是外物的东西——都各有其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