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主学说底共同。唯主学说底共同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兹以A为主观官觉者,B与C为独立存在的他人,BA与CA为主观官觉者A所建立的“他人”(或“推论”到的“他人”),XA为对于A的某激刺,YA,YB,YC为A,B,C底反应,YAA,YBA,YCA为A底官觉内容中的“他人”底反应,而整个三角为A底官觉经验。
此图的确表示有共同。三角以外的A,B,X,YA,YB,YC都是唯主学说所不能应付的,而且是有些唯主学说之下的知识论之所不发生兴趣的。唯主学说底激刺“他人”及反应都在三角图形之内。唯主学说确有它所谓共同。从A底立场说,BA与CA与A本人各有反应而他们底反应YAA,YBA,YCA相同。A的确可以说A,BA,CA有共同的反应。但是这是唯主学说底共同,这不是非唯主的共同。
2.非唯主的共同。我们用以下方式表示非唯主的共同。兹以 A为主观的官觉者;B,C为他人;x为激刺,YA,YB,YC为反应。非唯主的共同可以表示如下。
此图把官觉内容撇开不谈,因为我们故意要独单化,这些内容我们也可以加进去,但我们底主旨既只在表非唯主的共同,这些都不相干。图中有一条复线“= = = =”表示A,B,C底共同的经验。此图也表示共同,但除满足A段(1)条所说的头两条件之外还满足第三条件,A,B,C底官觉是彼此独立的。此图与上条底图分别很大。上图只有A底官觉经验,B,C虽也可以说有经验,然而他们底经验只是A底官觉经验中的官觉内容。B,C底反应是加上A底采色或加上A底理解的反应,独立存在的B,C及他们底反应根本就在A底官觉范围之外。本图底情形两样。复线表示共同的经验,官觉经验本身是共同的,不但A可以说他们有同样的反应,而且 B,C也都可以说他们底反应一样。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表示这两不同的共同,我们可以说上条底图表示在A底官觉中A,B,C各官觉者遇着xA激刺有同样的反应;而本条底图表示在A,B与C底官觉中,A,B与C各官觉者遇着x激刺有同样的反应。常识所要求的是后者,不是前者。问题在B与BA,C与CA,YB与YBA,YC与YCA。它们也许没有一一相应的情形。果然如此,它们底分别非常之大。
3.唯主的共同是否蕴涵非唯主的共同呢?非唯主的共同是不是可以由唯主的共同推论出来呢?或者是不是可以建立起来呢?有一部分的唯主学说之下的知识论根本不想推论出或建立非唯主的共同。这种知识论也许认为所谓非唯主的共同是废话,或者一大堆的字而已。这话本书认为说不通,但因为它与本段底主旨不相干,所以不特别提出讨论。本条底问题只是:非唯主的共同是否能从唯主的共同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有些知识论家确想作如此建立或推论。本书认为前者不能由后者推论出来或建立起来。一部分的问题牵扯到下段所提出的外物问题。主要的理由是我们不能完全由官觉内容出发推论到或建立出官觉内容范围之外的“他人”或他们底反应。我们可以用定义方式建立“他人”,但是所从建立的是官觉内容,所建立的也逃不出官觉内容。不先承认有独立存在的他人,无从建立起独立存在的他人。既然如此,非唯主的共同当然不能从唯主的共同推论出来或建立起来。罗素有一时想从私人底空间建立起公共的空间。假如在这企求上他所要建立的是真正的公共的空间,他失败了。本书认为这不是他个人底失败,而是这件事根本办不到。
4.反应与非唯主的共同。上段(4)条曾提到同样的反应。我们是不是能够用同样的反应来表示非唯主的共同呢?可以的。只是我们得承认有非唯主的共同。上段(4)条已经表示同样的反应可以表示唯主的共同。假如我们不先承认非唯主的共同,同样的反应只是主观官觉者底官觉内容中的项目相同而已,所得到的某一次的官觉中的唯主的共同如本段(1)条底图。可是假如我们先承认非唯主的共同,则所谓反应同样者,不只是YAA,YBA,YCA同样,而且YA,YB,YC同样;因为在此假设下不但YAA,YBA,YCA相同或YAB,YBB,YCB相同或YAC,YBC,YCC相同;而且可能是YAA,YAB,YAC相同,YBA,YBB,YBC相同,YCA,YCB,YCC相同。唯主学说先把后一种的相同撇开,它把各官觉者底官觉内容相同这一可能认为或者说不通或者谈不到或者根本无意义;结果是所谓反应相同者只是一官觉者底官觉内容一致而已。非唯主学说先承认口之于味有同嗜,目之于色有同视,耳之于声有同听,然后再在某一官觉经验中根据同样的反应(YAA,YAB,YAC相同,YBA,YBB,YBC相同,YCA,YCB,YCC相同)推论到ABC各官觉者底激刺客观地如何如何。这办法根本不是建立目有同视,耳有同听……等等,而是在承认这些之后证实在某一次的经验中官觉是否同视或是否同听。总而言之,有非唯主的共同才有YA,YB,YC对象相同底可能;有YA,YB,YC对象相同底可能,才能有YAA,YAB,YAC相同,YBA,YBB,YBC相同,YCA,YCB,YCC相同底可能;有此可能然后在某一经验中同样的反应才蕴涵同样的激刺,然后在该经验中真正的共同才能得到。这就是说要先承认本段(2)条底共同底可能,(1)条中的同样的反应才能在某一次经验中证实该经验有(2)条底共同。不先承认(2)条底共同,所谓同样的反应只是主观官觉者底官觉内容一致而已。这一致的情形只限于(1)条图形之所表示,(2)条底共同依然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