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甚么原则出发 A.思想上的攻守问题(1 / 1)

1.证明底责任在谁底问题。我们可以把思想两字限制到命题上去。对于命题总有接受与否底问题。关于命题底接受与否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们认一命题为真或为假底问题。事实上我们可认某一命题p为真,某另一命题q为假,这是日常生活层次上的情形。除此之外还有另一方面的问题,即令我们承认p为一真命题,我们还可以发生p何以为真有无理由相信其为真底问题。也有别人相信其为假或证明其为假底问题。关于后一方面我们有取舍态度。这里所谓证明底责任在谁是就后一方面说的。法律上似乎有inquisitorial和accusatorial两不同的态度。前一态度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之有罪,后一态度要求被告证明他没有罪。这两态度底分别很大。在前一态度下证明底责任在原告,在后一态度下证明底责任在被告。在前一态度下,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则被告无罪。在这种法律学说下,才有好的侦探小说。我们要把这两种的态度引用到命题底接受与否上去。

2.着重点在何以承认呢?还是在何以否定呢?对于命题底真假我们可以相信也可以怀疑。学哲学的人大都身兼二职,这就是说他既是相信者,也是怀疑者,我们可以暂称怀疑者为原告,相信者为被告。假如我们引用inquisitorial态度,怀疑者须要证明相信者有罪;就命题说怀疑者须要证明相信者所接受的命题是假的。如果我们引用accusatorial态度,怀疑者既是原告,相信者要证明他自己无罪;就命题底真假说,他要证明他自己所相信的命题是真的。请注意这不是普通的真假问题,这是何以相信一命题为真或为假底问题。两态度之中前一态度底责任在怀疑者,他要证明所相信的命题是假的,或不能接受的;后一态度底责任在相信者,他要证明他所相信的命题是真的或不能不接受的。可是在学哲学的人怀疑者和相信者是一个人。如果他引用前一态度,他底问题是有没有理由不接受某一命题。假如有理由不接受某命题p(这就是说,怀疑者证明了p是假的),那么他应该放弃p这一命题。假如没有理由不接受p(这就是说,怀疑者没有证明p是假的),那么他依然可以接受该命题P。可是如果他引用accusatorial态度,问题就大不一样了。他底问题是有没有理由接受某一命题p。假如有理由接受p(这就是说,相信者证明了p是真的,或不能不接受的),那么他当然承认p;假如没有理由接受p(这就是说,相信者没有证明 p是真的或不能不接受的),那么他只好放弃p。假和证明为假,真和证明为真,当然都不是一件事。一命题可以真而我们无法证明其为真,或在某一阶段上我们没有工具证明其为真。后一点非常之重要。我们所从出发的命题大都是我们尚且没有工具去证明其为真的命题。

3.不败之地。对于一命题底接受与否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态度。我们所要的究竟是表示有无理由不接受一命题呢?还是要表示有无理由去接受一命题呢?我们要的是inquisetorial态度呢?还是accusatorial态度呢?这些名词都是相对的。假如我们把相信者视为原告,我们把两名词颠倒过来也行。这两不同的态度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学哲学的人所选择的态度大都不是求无理由否认的命题,而是求不能不承认的命题。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为学哲学的人要自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很多人所能同情的。哲学家建立学说总不至于求可败的立场去建立他们底学说。可是单从求立于不败之地着想,我们很可以只求无理由否认的命题而从事于建立我们底学说。果然得到了无理由否认的命题,不败之地已经得到。可见单就求不败之地说,我们不必求不能不承认的命题。求不败之地只是一方面的问题而已,另一方面所求的是自明或逻辑上不败之地。所要得的是自明的或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这些当然不只是无理由否认的命题。显而易见,这些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一真命题。把学说建立于真命题之上我们也得到一种不败之地;可是这种不败之地不是自明的不败之地,或逻辑上不败之地。有后一方面的要求哲学家只好求不能不承认的命题。此所以他不满足于怀疑者(他本人)之所不能证明其为假的命题,而只能满足于相信者(也是他本人)之所能证明其为真的命题。

4.无可怀疑的命题。说哲学家要求自明的命题或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也就是说他要求无可怀疑的命题。他不是要求怀疑者不能够证明他所相信的命题是假的,他要求怀疑者无从怀疑起。可是,对于无可怀疑现在似乎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现在不必谈到。无论如何只有自明的命题和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才是无可怀疑的命题。自明的命题至少有两种,一种就是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这一种的虽可以说是自明的,不过它们既然同时又是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我们不把它视为单纯的自明的命题。单纯的自明的命题也许很少。它一方面是心理上的自明,另一方面它又相对于各个人底心理。结果是一人之所认为自明者他人不必认为是自明。逻辑上不能不承认的命题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反面不可思议的命题,一种是否认它就得承认它的命题。对于这种说法底批评以后会提到,现在不必讨论。现在所要表示的只是一点而已。假如哲学家或知识论家不满足于怀疑者之所不能证明其为假的命题,而只能满足于相信者之所能证明其为真的命题,则他所求的不只是真命题而已,他所要的是无可怀疑的命题。无可怀疑的命题,假如有的话(不一定有),只有本条所说的两种。求这样的命题为出发点,我们称为无可怀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