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某x觉底问题。在不同的觉中去找官觉,总有这样的问题;对于某x觉,我们要决定它是甚么觉。它也许是梦觉或幻觉或妄觉或官觉。我们不是要知道甚么样的觉是官觉,我们已经假设我们能够下定义,我们已经有定义上的办法去分别各种不同的觉。我们要知道的只是那些觉是官觉。这就是说对于x,y,z……等等我们要决定它们各是甚么觉。假如x发生,我们要决定它是官觉呢?梦觉呢?幻觉呢?单有定义是不行的。这显而易见,因为我们所需要的是经验上或事实上的办法。没有视觉的人很可以得到关于各种不同的颜色底定义,可是,定义虽有,然要他在经验上或事实上找出红与黄来,他也许就办不到。我们所需要的是在不以官觉为立场这一条件之下找出一实际的办法从不同的觉中去分别出官觉来。
2.标准问题。在实际上找办法当然就牵扯到在实际上找标准。我们既然是在不同的觉中去找官觉,我们只能在“觉”底经验中去找标准。“觉”中没有标准。觉只有这几种,没有不属于这几种而独自为觉的觉,也没有超过各觉之上的超觉。我们不能从觉中去找标准。这其实就是说没有超过任何觉底本身范围之外的标准去决定x是某种觉。这句话非常之重要。普泛的觉既不能帮助我们,我们只能从各不同的觉底本身去着想。这又回到上段(4)条所说的。各觉本身没有内在的标准使我们非承认其为该觉不可。在官觉我们可以自觉我们在官觉,可是即在官觉我们也没有内在的标准使我们非承认我们正在官觉不可。假如有人坚持即在醒时我们依然在作梦,我们实在没有好的办法去反证他底主张。官觉尚且如此,其它更是麻烦;因为不但其它的觉没有内在的标准去证实其为各该觉本身,而且它们都不自觉其为各该觉本身。在梦觉中我们大都不承认我们在梦觉中,在幻觉中我们也大都不承认我们在幻觉中。对于x究竟是如何的觉,我们既没公正的外在标准,也没有内在的标准去决定。
3.从知识着想,只能以官觉为标准。上面已经说过,从知识着想,各觉不平等;知识底大本营是官觉不是其它的觉。官觉虽没有内在的标准使我们非承认它是官觉不可,然而和别的相比较,它确有好处。官觉承认它自己是官觉。这就是说当官觉时我们自认我们是在官觉中,不是在其它的觉中。从知识着想我们所需要的标准应该是官觉所供给的。结果非常之怪,我们要在各不同的觉中去找官觉,我们得利用官觉底标准。我们现在回到x究竟是如何的觉那一问题。x也许是官觉,也许是梦觉……等等。无论它是甚么觉,我们所用的标准是官觉底标准。假如x是官觉我们也得利用 a,b,c……等等官觉去表示x的的确确是官觉。在日常生活中事实上的办法就是这办法。请注意这办法不是从不同的觉中去分别官觉出来,而是在官觉中去分别不同的觉,官觉本身亦在内。在上段(4)条我们已经表示我们能够经验出不同的觉底分别来,可是我们也已经提到这事实上的办法底可能是以官觉为立场。不以官觉为立场,我们不能经验到不同的觉底分别。这也就是说不以官觉为立场,我们无法找出官觉来。我们只能在官觉中去找官觉。
4.官觉论免不了官觉中心观。官觉论免不了官觉中心观。治逻辑学的人也许习惯于所谓逻辑中心观,logo-centricity。不在逻辑底立场,无法谈逻辑,只有在逻辑底立场才能谈逻辑。也许有人以为在逻辑底立场谈逻辑,逻辑学成为枝节问题。习于玄学或元学的人比较容易有这样的感觉,治逻辑学的人或者没有这样的感觉,或者虽有它,然而并不以之为治学底障碍。论官觉有同样的情形。不在官觉底立场无法论官觉,只有在官觉底立场才能谈论官觉。在玄学或元学底立场,我们也许可以用众缘和合或者prehension这样的思想来表示宇宙间会有官觉这样的事发生;可是在知识论底立场上去论官觉,我们只能就官觉论官觉。所谓就官觉论官觉就是在官觉底立场上讨论官觉。论官觉就得从官觉说起,并且直接地从官觉说起。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是以官觉为立场底经验,不然我们无从感觉到梦觉幻觉妄觉等等。事实如此,理论也是如此。这当然不是说梦觉幻觉或妄觉都不重要。也许好些重要的事体底发生要靠梦觉幻觉或妄觉,包含大发现大发明在内。尽管如此,我们依然不能从普泛的觉底立场去找官觉,也不能从不同的觉底立场去分别出官觉来。
总结一,二两节底讨论对于知识论从那里说起底问题,我们得到一很自然的看法。就题材说,我们要从官觉说起。单就这一点说本书与许多别的书一致。可是问题不在这一点上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