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析取命题析取推论的批评与以上的差不多。这里的问题也是名词的析取与命题的析取。它们有时可以通,有时不能通。有时命题的析取可以变成名词的析取,有时不能。请先表示命题的析取不能或不容易改成名词的析取;次表示名词的析取在传统逻辑范围之内很容易改成命题的析取;又次表示有些名词的析取不容易改成命题的析取。三者既明,我们又似乎把这两种析取分开。分开之后,所应注意诸点与以上提出的差不多。
1. 命题的析取有不易或不能改作名词的析取者。讨论析取命题时,曾举以下的式:
甲是乙或丙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不是丁。
这是命题的析取,表示“甲是乙”与“丙是丁”两命题不能同真同假。“或”字在这里这种用法,在中文似乎少见,举例不容易。屈原《卜居》那篇文章里或者有这类的命题方面的析取。例如:“宁正言不讳以危身乎?将从俗富贵以偷生乎?”我们可以说:“正言不讳以危身,所以不从俗富贵以偷生;或从俗富贵以偷生,所以不正言不讳以危身。”这里大前提不容易改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这种命题的析取不容易变成名词的析取。
a. 设以上的式为例,我们想法子把它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恐怕最便当的办法是先把它改成假言命题。因为这里的析取是两不相容而又彼此穷尽的命题,所以改成假言命题的时候,它可以有以下两式:
(一)如果甲是乙,则丙不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不是丁。
(二)如果甲不是乙,则丙是丁;
甲不是乙,
所以丙是丁。
这里无论(一)式也好,(二)式也好,不容易以传统逻辑的工具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至于为什么不容易变成表示名词的命题,在批评假言命题的时候,已经讨论过,此处不赘。
b. 但以上的析取推论,我们很容易表示它所包含的是命题的析取。设以p代替“甲是乙”,以q代替“丙是丁”。如果这个析取推论说得通,它一定要守规矩,那就是说,“或”一定是彼此不相容而又彼此穷尽的“或”。p与q两命题只有四个真假可能:(一)pq,(二),(三,(四)(p或q上加一条线表示非p或非q)。这两命题既彼此不相容,则(一)pq的可能取消;它们既彼此穷尽,则(四)也就取消。既然(一)与(四)均取消,所余者仅(二)与(三),(二)表示p真q假,(三)表示p假q真;那就是说“甲是乙”,“丙是丁”两命题中,承认其一即否认其二,承认其二即否认其一,否认其一即承认其二,否认其二即承认其一。
2. 名词的析取在传统逻辑所举的例的范围之内似乎都可以变成命题的析取。例如以下的式:
甲是乙,或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此式中“甲是乙,或是丙”这一析取命题很容易变成“甲是乙”或“甲是丙”,例如“某甲姓李或姓张”,此命题很容易变成“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但前一命题同时是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我们可以把它先变作假言命题,然后再变成三段论。
没有姓李的是姓张的,
某甲是姓李的;
所以某甲不是姓张的。
这可以表示“某甲姓李或姓张”,可以视作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可是它也可以解作“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只要前后两命题中的“某甲”代表一个人,“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这一命题与原来的命题无异。我们要注意,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不仅是两名词析取的命题而且是两命题的析取命题。如果仅是前者,我们有时不能以之为析取推论的大前提(见第四部关于或者的讨论),析取推论的大前提一定要同时是命题的析取,才能由小前提而推论到结论。我们可以说在析取推论中的析取命题,虽可以表示名词的析取,一定同时是命题的析取。
3. 名词的析取不必是命题的析取。有时一命题中有名词的析取,而命题为一直言命题。有时一命题中有名词的析取,而命题为一假言命题。如果有一件血案,因侦查的结果,巡警局知道杀人者不是姓张的就是姓李的,而二人又有不能同谋的确实证据,那我们可以有以下的问题:
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或姓李的”
这一命题仅有名词的析取,它不是一个析取的命题。这里“一定”两字是说姓张的与姓李的两人中必有其一;但这命题没有说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也没有说杀人者一定是姓李的。如果我们把它分成两个命题而以或字连起来成一整个的析取命题如下:
“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或“杀人者一定是姓李的”
则此命题的意义与原来那命题的意义不同。照原来那命题的意义看来,这析取命题的前后两部分都是假的。
以后对于“或”尚要提出讨论,此处不必多说。以上所说的不过是表示名词的析取有时不能或不容易变成命题的析取。在传统的析取推论的范围之内,名词的析取虽均可以变成命题的析取,而命题的析取不都可以变成名词的析取。既然如此,则以三段论去证明析取推论就发生问题。这问题与以上对假言推论的批评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