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言推论实即命题与命题的蕴涵关系,可是蕴涵关系复杂,现在暂不提出讨论。兹以“如果x是红的,x是有颜色的”为例。此命题的前一部分称为前件,后一部分称为后件。前件对于后件,我们可以称为充分的条件。何以称为充分的条件呢?以上所举这一命题,可以说是等于“只要x是红的,x就是有颜色的”。x是红的,它就不能不是有颜色的,红是有颜色的充分条件。可是红不是有颜色的必要条件,因为x是黄的,或绿的,或蓝的,或青的,等等,它也就是有颜色的。后件对于前件,我们可以称为必要条件。何以称为必要条件呢?x是有颜色的,x不必是红的,也不必是黄的或绿的等等;但如果x不是有颜色的,则x根本就不是红的、黄的或绿的、青的等等。有颜色是红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红的充分条件。普通的“如果……则”的命题是表示充分条件的命题,而寻常语言中“除非——不”表示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起先本来用“除非——才”的公式,后来改成“除非——不”的公式。“除非——才”似乎表示前件为必要而同时又为充分的条件:例如“除非天晴我才打球”,似乎是说天晴我打球,天不晴我不打球。这解释对否不敢说,但“除非——不”似乎仅仅表示前件之为必要条件的命题。前一部分是传统逻辑所有的,后一部分是传统逻辑所无的。我们现在虽然还是讨论传统逻辑,我们不妨把后一部分也加入,因为以后我们的讨论推广到传统逻辑范围之外的时候,这种分别没有多大的意思。本节的A段提出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B段提出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
1. 表示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可以有好几式,兹以下列三式为例:
a.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是丙。
或,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不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b. 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是丁。
或,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
丙不是丁,
所以甲不是乙。
c. 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乙;
甲是乙,
所以丙是乙。
或,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乙;
丙不是乙,
所以甲不是乙。
2. 充分条件假言推论的规律。
a. 承认前件即承认后件(前件与后件的意义见本段的序言),否认前件不能否认后件。此条规律显而易见。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只要前件的条件成立,后件也就成立;但前件不是后件的必要条件,它不成立而后件的其他充分条件能成立的时候,后件仍然成立。所以前件成立,后件亦成立;前件不成立,后件不见得就不能成立。
b. 否认后件即否认前件,承认后件不能即承认前件。如明a条的规律,则知此条的规律为当然的情形。后件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后件不成立,则前件根本就不能成立;但后件不是前件的充分条件,它成立,而前件所需的旁的条件不成立,前件仍不能成立。所以后件不成立,前件亦不能成立;后件成立,前件不因此就成立。
c. 以上所举三式各表示这两条规律。第一式最简单,兹以为例:“如果x是红的,x是有颜色的”。承认x是红的,则不得不承认x是有颜色的;可是否认x是红的,x不必是没有颜色的,因为x可以是黄的黑的等等。否认x是有颜色的,则x根本就不能是红的,也不能有其他颜色;可是承认x是有颜色的,并不因此就承认x是红的,因为x可以是黄的黑的等等。
3. 以三段论证明以上规律。第1条所举三例中,a条最简单。设有“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的假言大前提,我们可以有:
a. 承认前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是丙。
此可以用三段论表示: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甲是丙。
而此三段论没有错处。
b. 否认前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无结论。
此亦可以用三段论表示不能有结论: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无结论。
此处两前件不能得结论,因为如得“甲不是丙”的命题,则有大词周延之错误。同时此为第一格,第一格之小前提须肯定,此为否定,所以无结论。
c. 否认后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不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甲不是丙;
∴甲不是“是乙之甲”,即“甲不是乙”。
为第二格三段论,无毛病。
d. 承认后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丙,
无结论。
三段论如下: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无结论。
此亦为第二格,两前提中无一否定命题,根本不能得结论。此是用以表示承认后件不因此就承认前件。
以上都是用三段论表示对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承认前件即承认后件,否认前件不能否认后件;否认后件即否认前件,而承认后件不能承认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