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科书所列规律如下:
a. 在一三段论式中,不但有而且只有三名词,即大词、中词与小词;不但有而且只有三个命题,即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可以把它当作定义看待。)
b. 中词在两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一)这条规律很要紧。中词是两前提的媒介,如中词在两前提中无一次周延,则大词,可以与中词之一部分发生关系,而小词则与中词之另一部分发生关系。
(二)如没有(b)条的情形,则大词与小词的关系不能定,此关系不定,则不能得结论,因为结论不过表示大词与小词,因中词之媒介,所得之关系而已。
(三)例:所有的狗都是动物
所有的人都是动物此例中“动物”为中词,可是既未周延,狗可以是动物的一部分,而人可以是“动物”的又一部分,狗与人的关系在这两命题范围之内不能因中词而定。
c. 在前提中未周延之名词在结论中亦不得周延。
(一)在前提中周延之名词,在结论中可以不周延。这一层在教科书中是如此的;可是如果命题的解释改变后,此一层亦因之而有相当的改变。
(二)大词周延的错误。如大词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则有大词周延之错误。兹以下例表示:
所有有理性的人均负责任
有些公民不是有理性的人
∴有些公民不负责任
此例中的结论或者是一句真话,可是不是对的结论,因为大前提只说有理性的人负责,没有说无理性的人不负责。
(三)小词周延的错误、意义、情形,均与(二)条相同,亦不能得结论。
d. 两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这一条规律,若从关系方面讲,非常之清楚,以后提及。现在我们仅说如果两前提都是否定命题,则大词与小词两名词均与中词无关,它们彼此的关系不能定。此关系既不能定,当然无结论。
e. 如果两前提中一前提为否定命题,则结论亦为否定命题;如结论是否定命题,则两前提中亦必有一否定命题。如果我们认定两肯定的前提,其结论亦为肯定,两否定的前提没有结论,同时结论为肯定,两前提必均为肯定,则此条规律为必然的结果。
f. 两特称前提不能得结论。此条不必提出,它可以由以上的规律推论出来。
(一)如两特称前提为肯定命题,则中词不周延不能得结论。
(二)如两特称前提为否定命题,则违第四条规律。
(三)如两特称前提中有一肯定一否定,则结论为否定命题。两前提仅有一词周延,而此周延之名词须为中词;结论既为否定命题,亦必有一周延名词。结果是大词周延错误,或中词不周延错误,其中必有其一。
g. 如两前提中一为特称,则结论亦为特称。可是我们须注意两全称的前提不必得一全称的结论。那就是说如果结论是特称,两前提中不必有一为特称。
2. 对于这些规律,我们可以注意以下诸点:
a. 数目不必如此之大。有些规律如第六条可以完全由此前规律推论出来。有人以为只要一根本的原则即够,而此根本原则即亚里士多德的“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原则说,凡能形容一命题之宾词者亦均能形容其主词。但这似谈到原则问题,而不仅只规律而已。
b. 这些规律都是普遍的,无分于三段论式之格与式。谈到格时又有各格的规律。
c. 有些规律可以图形表示,例如以圈代表大、中、小词P、M、S。
(一)两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
MEP
这两命题可以有以下可能:
此表示SEP
此表示SIP或SOP
此表示SAP
此表示PAS或SIP
此表示S与P相同
(二)两特称命题不能得结论,例如:
MIP
这两命题可以有以下可能:
此表示SEP
此表示SIP
此表示SAP
此表示PAS或SIP
此表示P与S相同
此处所谓不能得结论者,是不能得三段论式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