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纲领》
幕府之法律简陋,人民不知法之为何。其犯罪者,常以刑讯,生杀之权,操于幕吏。而在诸藩内者,法律监狱,多不相同;苛酷黑暗,不可思议。及将军归政,设立刑部省,司法制度,始得从事整理。一八六九年,天皇敕刑部省编定新律,以宽大为主。刑部省参稽古制,杂采清律,编成新典,号曰《新律纲领》。虽其于短促期内,敷衍而成,不合于刑律学理者甚多;但较前律,宽大多矣。
江藤新平《改定律令草案》成
一八七二年,改刑部省为司法省。明年,以藩士江藤新平(时为下院之副议长)为司法卿。江藤建议:司法省总辖裁判所之一切事务,可得专折奏事;司法卿监督法官,得黜陟之。寻令法庭审判,许人民傍听;又为养成法律人才计,聘请法人,教授学生,以备改革。俄分司法省之属为三,曰裁判所(法庭),曰检事局(检察厅),曰明法寮(法政学校);次第设立裁判所于府县,许人民得控告,上诉。既而江藤之《改定律令草案》成,进呈天皇;朝命颁行。江藤之为司法卿也,整理司法,制度渐备。其后因争征韩论,辞职而去。木户孝允,板垣退助等,更倡言司法独立。一八七五年,设立大审院;院为国中最高之法庭,专理民事刑事之上告及下级裁判所之不合法者。当时法官,概娴于法律,富有经验。
《新律纲领》,已废除焚刑;罪轻者,许以纳金赎罪;枭首者,准其亲属收葬;处死刑者,须奉旨批准。及江藤新平,复参酌各国法律,定为三百十八条;是为《改定律令》,并废除磔刑,减轻罪罚。
编订民法商法
一八八〇年,政府颁布刑法;其中多采法国之拿破仑法典,以主其事者,法国法律博士巴利拿也。刑法既备,益专从事于编订民法商法。先是一八七一年,设制度考查局,专译法国法典,以供法官参考之资料。其中关于民事者,渐为法官所采取;又委定民法编纂委员。及一八八五年,为谋改正条约,亟于编成民法,遂于司法省内,置法典取调局,以巴利拿为顾问;其商法则聘德国法律博士吕斯列草之。及其成功,民法偏近法国,商法类于德国,而民法多不适于日本之风俗习惯,且有与之矛盾冲突者。乃延其实行之期,又复修改。
监狱之改良
监狱之黑暗,政府知之,亟欲改良。一八七二年,遣人至香港、新加坡、印度等地,调查英属地之狱制。其明年,制定监狱之图式而颁布之,惜犹未能实行。一八七六年,编定犯人给与之法,定其供给饮食浸具沐浴之最低限度。明年,令内务省管理全国监狱事务,于是监狱始得统一。旋又颁布保释条例,凡刑事被告人在审讯期中,苟有保证人而纳保证金者,可免于缧绁。一八八二年,订监狱则,分别在监人年龄之大小,及初犯重犯之男女,各以其类别居于狱中。又定监狱为三等,订立课程。若年不满十六,或逾六十及疾病衰弱者,皆得按其体力所及,减免工作。其工作所得之资,听其赠与亲属,或购买书籍食品。其有剩余,俟其出狱,如数与之。又规定狱中通信接见慰问者之时间。当其暇时,令教诲师训导之,教以读书习字算术图画诸科。一八九〇年,修正狱则,较前益宽。改良监狱之主旨,要在尊重在监人之廉耻,而时其教诲,增其生活能力。其后以建筑监狱之费甚巨,非地方之力所能任,遂由国库补助之。对于不良之孩童,又另设监狱以教养之,等于学校。监狱益进步矣。
司法独立,法律改良,司法官富于学识经验,监狱日益进步。日人久欲废除丧失主权之外人裁判权,终于外人无所借口,遂乃改约。惟其法律制度,采于法德,草创之时,未能周详,多不合于国内之风俗习惯,此其所以数谋改正欤?盖一国法律之产生,多由于历史上之遗传,道德之观念,固不能率尔采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