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官票
明治初年,列藩自治其地,政府之收入短少,需款浩繁,始发行纸币,是为太政官票。其始托名振兴实业,令藩侯出资,借作准备金;而其数有限,发行者益多,人民轻之,票价低落。政府因禁其折扣,民间愈疑,几不复通行。政府乃限票额,改兑换法;纸币价值,始渐恢复。一八七一年,废藩置县,诸藩之地,归于朝廷;由藩侯发行之纸币,遂为财政上之一问题。
新旧公债
卒由政府承认担负,宣布公债条例;号一八四四至一八六七年间之藩债曰旧公债,一八六八至一八七一年间之藩债曰新公债。旧公债于五十年内偿清,惟无利息;新公债于二十二年内归还,年息四分(百分之四)。至于田税,向以米谷代钱,苛重烦琐,因改为纳金。朝廷深知农民疾苦,许民领有土地,听其卖买;又改正地租,特设专局,丈量田地,较其丰瘠,历五年始成;其税率定为百分之三,旋改百分之二点五,除去杂税二千余种,农民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