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己及人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孔子曾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的《圣经》中,耶稣也曾两次教导门徒以推己及人之道与别人交往:“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他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他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在犹太教的经典《塔木德》中记载了一个故事,说一个非犹太人求名师希拉尔,请求他在这个人单脚独立的短暂时间之内,把全摩西五经教导给他。希拉尔便说:“己所憎恶,勿施于人,其余都是注释。”日本学者木村泰贤指出在《增一阿含经》中,释迦牟尼也教导一个“自通法”:“凡于自己不爱不快之法,于他亦为不爱不快之法,然则我缘何得以自己不爱不快之法,而紧缚他人哉!”
可以看出,同是一个推己及人的原则,却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正面的和反面的。儒家、犹太教、佛教强调反面的表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则强调正面的表达:“你们愿意他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他人。”无论是怎样的表达,都可以看出推己及人作为一种道德准则的重要性。
南怀瑾先生讲到孟子和齐宣王关于声色货利的对话,认为两人就像打太极拳一样,表面风平浪静,却是绵里藏针、波涛暗涌,隐藏的锋芒直指对手,最后孟子的建议是齐宣王好乐就与民共享,好色就让人间的家庭幸福,好货则藏富于民,要推己及人,正所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每个人在社会上都不是孤立的,周围有许多与自己共同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人,为使学习顺利、事业成功、生活幸福,人们都愿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而推己及人则是实现人际关系和睦、融洽的重要之道。要做到推己及人,首先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后再进一步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说,一个有仁德的人,自己想要站得住,同时也要帮助别人站得住,自己想要事事行得通,同时也要帮助别人事事行得通。真正做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
有一个“囚徒困境”的故事:话说有一天,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警方后来抓到了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丢失的财物。但他们都矢口否认自己曾杀过人,并辩称自己先发现富翁被杀,然后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审讯。检察官分别对每个人说:“你们的偷盗罪已经成立,所以可以判你们1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如果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3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10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10年刑,他只判3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杀人的罪行,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大家只判1年刑就可以了。但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下无法串供,这样两人都选择了坦白的策略。因此分别被判刑5年。
为何会出现这种困境?其实他们正犯了“己所不欲”而施于人的毛病。他们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宁愿别人陷入灾难的境地而不顾,从而损人不利己。
本来是自己不喜欢或对自己有害的东西,反而去强加给别人,其后果向来是反诸己身,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佛祖释迦牟尼一次宣扬佛法时,在路上遇见一个非常不喜欢他的人,这个人一直跟在他身后不停地诽谤他。而释迦牟尼始终保持沉默,就这样过了几天,这个人还是不停地造谣中伤他。
一天,释迦牟尼终于转过身来,平和地问道:“一个人送礼物给另一个人,如果受礼者没有接受,那么,这件礼物属于谁呢?”那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很奇怪,但他仍然如实地回答:“属于送礼者。”只见释迦牟尼点了点头说道:“请带着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回去吧!”
推己及人,就是用自己的心思去推测别人的心思,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就是将心比心。
南宋诗人杨万里的妻子在古稀之年,每到天寒时,天不亮就早早起来,然后径直走进厨房,熟练地生火、烧水、煮粥。满满的一大锅粥要熬上很长时间,杨夫人每次都耐心地等着。清甜的粥香顺着热气渐渐充满了厨房,飘到院子里。
院子的另一边,仆人们伴着这熟悉的香气陆陆续续地起床,洗漱完毕后,来到厨房,并接过杨夫人盛起的满满一大碗热粥喝了起来。
杨夫人的儿子杨东山看到母亲忙碌的身影,甚是心疼。一次,他劝母亲说:“天气这么冷,您又何苦这么操劳呢?”杨夫人语重心长地说:“他们虽是仆人,也是各自父母所牵挂的子女。现在天气这么冷,他们还要给我们家里做活。让他们喝些热粥,心中有些热气,这样干起活来才不会伤身体。”
慈悲为怀的人,总是会设身处地去体会别人的切身感受,为别人着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培养推己及人的美德,搞好人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以爱己之心来对待周围的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以自己的感受去体会别人的感受,以自己的处境去想象别人的处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把别人当作自己来对待,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都要己所欲而施于人,推己及人要有道,毕竟并不是所有于己有益的东西也同样适用于他人,也并不是所有对他人有益的东西,别人都能接受。在他们不想接受时,绝不能以“这是为他们好”为由,强迫其接受,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侵犯这一权利,不是也掉进“己所不欲,强施于人”的陷阱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