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机构
为了满足中央集权政府的庞大开支,拜占廷人比较早地建立起完善的经济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证税收、组织生产、管理收支。国库是最重要的部门,由国库伯爵管辖。国库分不同级别。6世纪查士丁尼时代,全国共设十个国库,其中一、二级国库各三个,三级国库有四个;7世纪时,帝国“圣库”有七个;而12世纪时,共有12个地位相同的国库。除了中央直属的国库外,各省还设立地方国库,它们是中央派驻各地的分支机构,同时也管理分散在各地的存放国库财物的库房。国库的职责包括:征收全国居民的捐税,主要是通过各级行政官吏收缴金银和其它贵金属货币以及实物;管理国家矿业,经营矿业的收入全部收归国库;组织和监督铸币,收回旧币和投放新币,管理国家金融市场,防止伪币和劣币进入流通;通过行会管理国家纺织、印染、武器制造和运输等业;监督管理全国内外贸易,通过海关征收进出口商品税收,通过地方官员征收国内商业税。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内外商业税、农业税、矿业收入、国家纺织印染业等收入。国库的支出主要包括军事和行政两方面,在战争年份,国库入不敷出,在和平时期,国库有所盈余,最大的支出项目是每年年初皇帝赏赐各级官员的“新年礼物”,既有实物也有金钱。
拜占廷帝国是农业社会,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地产管理部门,中央设土地产业伯爵进行管理,其下设四个具体管理部门。该部门首要职责是管理皇家地产,参与皇家土地的经营,如出租等,负责管理皇家园林和经营皇庄;在无主地或荒地上组织生产经营;代表皇帝接受无继承人的遗产;负责执行没收异教异端神庙及个人土地的法令,检查皇帝没收土地令的执行情况。土地产业伯爵还代表皇帝向各省派遣代表,他们的具体职责是管理皇帝产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税收,维护国有地产的利益,防止私人侵蚀国家土地。各省的国家土地官吏还负责监管森林和牧场,国家牧场则负责向皇帝卫队提供战马。4-5世纪之交,土地管理更加受到重视,土地管理部从产业管理部门中分离,其组织结构大体类似于过去的地产管理部。
地方经济管理是地方权力的重要内容,各省省长全面主管地方经济,设立若干部门进行具体管理。他们的首要职责是完成中央规定的税收,为保证税收而进行生产组织和监督工作。7世纪以前,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行政官员和军队的开支。有时,中央政府制定新的税收项目,要求地方官员限期完成。拜占廷官吏的贪污腐败是非常著名的,因为中央政府经常拖欠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并经常提出额外的经济要求,迫使地方官员在税收过程中大作手脚,以补充损失。一些地方官吏为确保税收和减少麻烦,将税收工作承包给私人,只要中央政府要求的税收额能够完成,就不再过问包税人的具体工作,这就为后者肆意敲诈勒索创造机会。在拜占廷历史上,经济上的司法投诉大多是纳税人抗议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
6世纪拜占廷帝国税收组织部门逐渐成熟,大体分为三个机构,即军需处、税收处和税收规划处,前者的主要职责是收缴军事税收,负责满足发放军饷的需求;税收处的主要职责是安排税收的日程表和执行罚款处罚;税收规划处则具体划定税收等级,根据年成和总的经济情况确定税收量。皇帝根据税收规划部门的报告,每年发布各大区应缴纳的税收贡赋额度,大区长按照皇帝的“圣旨”制定和公布各省应上缴的税收和贡赋方案,各省以大区长的方案为基础向所辖分区和城市发出纳税通知单,各地方税收官依此进行税收。在具有自治权的农庄或地产上,农庄主或地产主负责征集和缴纳规定的税收。按照拜占廷政府的统一规定,税收的实物部分即实物税,每年交到地方国库库房,分三次交齐,而货币税每年一次性直接缴纳到国库。
2、税收与劳役
拜占廷帝国税收制度是在罗马帝国税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欧洲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历史更久远,更完善。在拜占廷帝国的初期,税收的基本核算单位是“土地人头税”,包括耕地、劳动者(自由的、依附的或雇佣的)、劳动工具(牲畜等)三种要素,这种单位被确定为固定的纳税额度。凡是达到这个纳税单位标准的就按照这一纳税额度计算,政府则根据各大区和省拥有的纳税单位确定纳税额度。这种计算方法似乎提供了一个“同质同量”的统一标准,但是,实际核算中人们发现农田的肥沃程度不一,土地的条件有别,测量和计算起来非常复杂,例如,农田因土质优劣的区别而划分为一、二、三等,葡萄园橄榄园果园也分为一、二等。为了保持纳税单位的“同一性”,政府规定每个纳税单位包括20尤格(面积单位)一等耕地,或40尤格二等耕地,或40尤格山地,或60尤格的三等耕地。葡萄园等的计算方法原则相同。
拜占廷国家土地管理的登记方法是按照税收单位计算的,在登记册上记载某某地区拥有若干纳税单位,地方政府的土地登记内容更细致。一般而言,土地登记工作分中央、大区和地方三级进行。地方土地登记以省为范围,详细记载纳税人的姓名,所在农村,土地的尤格数,以及耕地、葡萄园和橄榄园的等级,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奴隶和牲畜,以及工具,还有根据统一标准核算的纳税单位数。大区土地登记册比较简明,只记载各分区和省及城市的纳税人及纳税单位名称及其数量,并为中央政府土地登记册提供数据,后者只记载各大区的纳税单位数量。纳税人每五年向国家申报土地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和质量的变化,人力和畜力的变动,税务申报书需经政府官吏进行审核后,按照统一的纳税单位确定税额。税收官员的另一项职责是在常规税收中得到实际证据,以便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能力和经济状况作出估计,重新确定其纳税数额。
拜占廷税收多种多样,税收不仅为满足国库的需要,也经常为满足社会福利需要,税务官吏的职责就是以最大的力量和最有效的办法促使纳税人完成政府摊派的税额。总体分析,拜占廷税收分为普通税和等级税。普通税最初为实物税,后逐渐演变为实物和货币混合税,实物税的内容是根据君士坦丁堡城市生活的需求和军事后勤的需求而制定的,例如,为满足军服的要求而提出的布匹实物,战争中需要的大批战马等。等级税是元老阶层缴纳的土地产业税和城市工商业者缴纳的货币税。除了常规等级税外,逢年过节元老高官和商人们必须向皇帝进献贺礼。这些税收基本上是固定的和直接的,此外,还有大量的间接税,如贸易税、入城税、过境税、不动产转手税、海关税、政府公文使用的印花税、贷款税、公证税、司法税等等。
劳役是拜占廷普通臣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城市里,臣民的义务包括城市生活多方面的劳务需求,例如市民们每年应出公差参加收缴赋税,协助政府官员督促纳税人完成税收;市民们还有义务监护没有生存能力的孤儿和帮助政府照顾孤寡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和病残者;在提供这类劳役的时候,市民们被要求承担有关的经济开支。他们还要有组织地轮流为维持城市夜间照明提供燃油,富裕的贵族们还有义务为组织大型竞技比赛提供赞助。此外,诸如城市卫生、城市救火、交通等大多由城市政府向市民摊派。在君士坦丁堡繁华时期,这类劳役义务大约每3-5年轮换一遍。
7世纪初开始进行军区制改革以后,拜占廷帝国经济管理组织发生较大变化,至8世纪逐渐形成了新型管理机构。新旧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新的经济管理系统改变了过去由几个高级官吏控制全部活动的情况,代之以独立的、比较完善的经济部门,由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员分担过去由少数人负责的工作,提高了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效率。这一时期拜占廷帝国经济部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为皇帝服务的经济官员,包括皇家总管,负责铸币和金融监督;国库总管负责所有军需战争的物资筹集和保管;服装总管一度是皇家总管的下属,负责皇帝在各种场合下穿戴的服装;皇室地产总管负责管理属于皇室的所有土地,分门别类进行经营,安排宫室建设等。二是政府的经济部门负责人,包括税务总管,负责对各地征税;军区经济总管负责全国各军区的经济管理,例如为所有士兵造册,监督军区农兵的实际状况,检查非军区士兵的给养、军饷等;牧场总管负责经营国家牧场和放养军队所需的战马,以及在必要时大批购买马匹;外事总管负责接待外国客人,其经济职能是管理和准备各种礼品,并为驿站和邮政建设作好经济方面的准备。
7世纪以后拜占廷帝国的税收制度发生较大的变化,“土地人头税”逐渐演化为单纯的土地税,与其他税收分离,计算的方法也逐渐放弃过去税收单位的标准,而代之以土地价值标准。在新的税收制度下,政府根据纳税人耕种土地的面积、土质和耕作物种类综合计算出土地的价值“莫基奥”,并以此确定其应缴纳的税额。莫基奥并非纯粹土地面积的度量衡,而是含有其他计算税收数量的指数在内的综合单位。这个词原为容量单位,在罗马帝国时代相当20立升,拜占廷时代为30立升,后用于干量计算。在7世纪后的税收制度中,莫基奥相当于土地价值单位,即土地和耕作物价值越高单位莫基奥所含土地面积值越低,例如优质土地的一、二等耕地,每莫基奥相当200盎司面积,而三等土地每莫基奥相当288盎司;牧场也是如此计算,优质牧场每莫基奥大约为100盎司,二、三等草地每莫基奥为288盎司;葡萄园虽因土地质量不同而有计算上的区别,但大体每莫基奥为200盎司。以土地面积、土质和耕作物确定的土地价值单位莫基奥为基础,进一步计算纳税额,大体如下:耕地每莫基奥按一、二、三等分别征税1、1/2、1/3拜占廷金币诺米斯马,优质橄榄园每莫基奥征税三诺米斯马,其他等级的橄榄园照此减少,所有各等级葡萄园每莫基奥分别征税三到十诺米斯马。这一税收体系后来发生个别调整,如橄榄园不再按面积收税,而是按每百棵橄榄树收税四诺米斯马计算。牲畜税大体为总价值的1/12,举例来说,100只羊的价值为12诺米斯马,则百只羊的税收额为一诺米斯马。大牲畜也是如此。人头税也与过去不同,按照各人的财产价值等级确定应收税额,拜占廷政府将所有臣民分为24诺米斯马、12诺米斯马和六诺米斯马三等,按此分别征收其财产价值1/24的税收。[ 资料见I. Karagiannoulos1983. p.172.]
土地和财产调查一直是拜占廷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但是,军区制广泛推行后,很多税务被地方军区所取代,土地和财产调查逐渐减少。在已经发现的有关文献中,我们没有找到具有新意的发展,地方土地册仍然和以前一样登记纳税人的土地价值和面积,其所在的农庄,纳税人的姓名和纳税量等数据,不同之处仅在于土地册包括无主的荒地。中央政府不再保留有关地方纳税人的任何数据,只记载某地区的税收总量。与此同时,随着私人大地产的发展,私人土地登记受到关注,与国家税收土地财产调查形成两套系统,因为私人土地财产调查只登记土地的数量,家庭成员和其拥有的牲畜数,显然,政府对这部分土地不征税,只征人头税。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拜占廷税收制度的瓦解,而是反映出拜占廷军区内农兵纳税的特殊方式,他们将本应直接缴纳给政府的税赋转化为军需和军饷,因为,国家以军役土地代替军饷军需,农兵的军事开支由农兵经营土地的收入支出。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和农兵并存着相当多的小农,他们是拜占廷国家主要纳税人,根据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缴纳不同数额的税。
11世纪末是拜占廷帝国衰落历史的开端,伴随国家经济的衰落,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逐渐瓦解,经济管理权力重新集中,特别是在末代王朝统治时期,拜占廷经济资源几乎完全枯竭,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也几乎全部丧失。为了维持政府的开支,拜占廷皇帝加强税收力度,增加新税种,但是,已经丧失生产能力的民众难以满足官府的要求,因此,出现了普遍的贫困化,拜占廷历史的晚期就是贫困和衰亡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