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他用以论证人的道德伦理的出发点和最高原则。他说:在世界之中,“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1]笔者认为今天正确理解和分析康德“善良意志”的深刻内涵,并与我们社会德行的现状结合起来,是哲学理论工作很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从“良心油条”谈起
不久前,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争先报道一家小店炸“良心油条”的事迹,很能引起人们的注意与思考。
河北省保定市80后大学毕业生刘洪安自主创业,于2012年春节前后开设一个炸油条早点摊。他了解到复炸油对人身体有害,便决定炸“良心油条”:炸油条时,每天坚持用新油,不用复炸油。为了让顾客监督与放心,还在店门口挂出“安全用油,杜绝复炸”的标语,并提出验证方法,提供“验证勺”,谁有疑问,可随时验证。同时他对添加剂、面粉、油等的质量都严格把关。虽然他炸的油条,成本比别人高,价格比人家贵一些,但生意却比别人好。每天一大早来他小店买油条的人排成长队,近郊的人也赶来买他的油条,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起各种媒体大量报道与宣传。刘洪安的事迹在网上迅速传播,网友对他大加赞赏,昵称其为“良心油条哥”。
小小的油条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它充分说明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在今天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谈虎色变的情况下,“良心油条”的出现真可谓是食品商业上的一大亮点,不仅触动人们关于食品安全的神经,而且给公众带来久违的安全感,这就是为什么他炸的油条比别人贵,而生意却比别人红火的原因所在。正如他说的:“只要大家吃得放心,不在乎价格贵这一点点。”他还认为:“不能昧着良心图眼前小利,利益要从长远地看。”
正如一些评论指出的:“良心油条”的出现,在当前食品安全荆棘丛生的环境下,给广大民众吹来一股不寻常的清新空气。因此在“良心油条”的事迹推动下,一些地方以“良心”为品牌,打造“良心一条街”:在这条街买东西,你可以放心,不售假货,货真价实。还有些药品也冠上“良心”两个字,称某某良心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良心油条”的事迹,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一些问题:我们应如何从哲学理论上去看待“良心油条”问题?如何才能使“良心油条”成为公众自觉行为?如何把“良心油条”的善行变成社会普遍道德律?由此我想起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理论。
二、“善良意志”是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意志,它出于责任和对道德律的尊重
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是人类德行的最高准则和最有价值的东西。那么,什么是善良意志?康德认为,规律有两种: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称为物理学,关于自由规律的学问称为伦理学。前者是自然学说,后者是道德学说。”[2]道德形而上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出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从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意义上说,自由不受外在东西所决定,而是自己决定自己。以自由规律为宗旨的伦理价值与意义,就是善良意志,因为所谓善良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自律意志,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意志。“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仅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3]就是说,人的一种行为是否善良,全在于意志本身是否善良,或者说其动机是否善良。善良意志自身,“它自为地就无比高贵”。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劣,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虽然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但仍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4]有些行为虽然是善良意志所需要的,但如果不以善良意志为前提,就不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诸如苦乐适度、不骄不躁、深思熟虑等,虽然为古人无保留地称颂,但远不能被说成是无条件的善,因为如果不以善良意志本身为出发点,这些行为就可能成为最大的恶。
康德认为:要理解“善良意志”概念,还必须同“责任”(pflicht)概念联系起来考察,因为“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5]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对人来说,责任具有必要性,也可称之为强制性、约束性。“道德的强制性(Notigung),是约束性(Verbindlichkeit),出于约束性的行为客观必然性,称为责任。”[6]所以在伦理学上的责任与义务两者没有什么本质不同,都是一个人必须去做的事情。“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7]责任、义务来自意志自律,而这种自律是建立在形式条件之下,所以它成为道德实践的准则。同时康德又强调指出:我们必须把人的行为出于责任同合乎责任严格区别开来。一个人的行为虽然合乎责任,但不一定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8]例如,一个商人不向无经验的买主索取过多的价钱,即“童叟无欺”,商人这样做的确符合责任与诚实的原则;但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对他有利,而不是出于责任,所以这个商人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又如,一个人要保存自己的生命,是由于对自己生命的珍爱和对死的恐惧,而不是出于对生命的责任,因而他的行为也没有道德价值。相反,倘若身处逆境遭此不幸的人,以钢铁般的意志同生命抗争,而不失去信心或屈服,他不是由于对生命的珍惜或对死的恐惧,而是出于对生命的责任,因而他的行为与准则具有道德价值和内容。再如,尽自己之所能对别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但如果出自一种同情心,尽管他的行为合乎责任,无论多么值得称赞,也不具有真正道德价值。一个人只有不受任何同情心的影响,而完全出于责任,他的仁慈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综上所述,“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9]
康德谈及责任、义务的道德原则和幸福原则的关系时指出: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幸福的权利,对这样的权利置之度外,而只谈责任、义务。从某种观点来看,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说是责任、义务,因为幸福(例如健康)包含着实现自己责任与义务的手段。同时幸福的缺乏包含着践踏责任和义务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促进自己幸福,“永远也不可能是义务,更不可能是一切义务的原则”。[10]因为幸福的原则是以质料经验条件为依据,永远不能充当普遍必然性规则;而责任、义务的道德原则是以先天形式条件为根据,它具有普遍必然性。可见幸福原则与道德准则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康德进一步指出:责任、义务在实践上的强制,即对道德法则的服从,与这种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责任就是由于尊重(Achteung)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1]责任与义务概念在客观上要求行动和法则相符合一致,在主观上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尊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这里说的对道德法则的“尊重”(Achtung,又译为“敬重”),首先是对人自己建立的道德法则,即对道德自律的尊重。一个人出于责任,按责任的准则行动,也就是尊重道德律的行动。所以“敬重在任何时候都只是针对人的,而绝不是针对事物的”。[12]事物在我心中唤起爱、恐惧或惊异,例如大海、一座大山、一头猛兽等,但这一切都不是尊重。可见这里说的尊重只施于人,不施于物。其次从上面的理由又可以推论出对道德律的尊重是指人的道德情感。康德指出:人的一切爱好和感性冲动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归结起来,无非是自私之心。这种自私心要么是“自爱”,要么是“自负”;前者称为自矜,后者称为自大。实践理性并不完全否认自爱,但要限制在与道德法则相一致的条件之下,因此称为有理性的自爱。而道德律则是要完全消除自大,亦即使之谦虚。从实践理性的主体来看,谦虚的情感,同时又是对道德律的尊重情感,可称为“道德情感”,这是人绝对服从道德律的情感。但必须指出,这种尊重的情感不是来自感性,必须摆脱一切感性的作用,它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是一种特别情感,“即它显得仅仅服从于理性的、也就是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命令”。[13]
康德把人的行为出于责任和对道德律的尊重两者结合起来,说明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性,不是可做可不做,而必须这样做。我们知道,规律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客观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必须按规律行为,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规律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普遍性,只有普遍规律才能充当意志的原则,“使意志绝对地、没有限制地称之为善”。[14]因此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最高准则,如果我们用逻辑命题表达出来,那么它的道德命令称为“绝对命令”,表示绝对的无条件“应当”(Sollen)如此,是主体一定要做的,此外没有任何别的理由,这是善良意志的主观原则;同时又是善良意志的客观原则,绝对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在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15]
康德从善良意志出发,把人行为的道德价值同责任、规律联系起来,很有启发作用。今天我们社会中,由于受到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影响,在“拜金主义”支配下,有人为了钱不择手段,以假当真,以次充好;更有甚者售假酒假药,置人民的健康与生命于不顾。所以在当下道德缺失的情况下,有人还能从“良心”出发,行炸“良心油条”、售“良心药”等善事,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事情,因而受到公众的赞扬并广为传颂。但是我们又认为不能就事论事,以此而止步。我们应该把以“良心”行为提到出于责任和对道德律的尊重的高度来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善行得以持久和具有普遍意义,否则只是由于一时“良心”发现,或者为了达到目前某种利益,那么这种“良心”善行,就可能一阵风过去,“销声匿迹”了。我们必须认识到,以“良心”行善事,不是一时冲动,不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也不是由于一时某种形势所驱动,而是我们“应当”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这完全出于责任与诚实的要求,是对道德规律的尊重。“现在可以看得出,出于责任而诚实和出于对有利后果的考虑完全是两回事情。在前一情况下,行为的概念自身中已经含有我所要的规律,在后一情况下,我还要另外去寻找有什么伴随而来的效果。所以,如果偏离了责任原则,就完全肯定的是恶。”[16]我们还应该看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能够按照道德最高准则,能够出于责任和对道德律的尊重,整个社会就能按照正确的轨道前进。一个国家民族所以兴旺发达,从道德角度来说,人人必须出于责任而诚实,每个人行为必须尊重道德准则。古人已经清楚地看到这点,古人云:“诚乃圣人之根本,天地之道也。”这就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责任和诚实,不是个人好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天地之道”,即天地运行的客观规律。我们必须按道德律行事,“应当”这样,否则天地难容。
三、“善良意志”以自律和人是目的为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康德从理性的视角,进一步论证善良意志与人自觉的道德行为问题。他指出:道德规律虽然是普遍必然的,但人与自然物不同,自然物的运动是直接为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人是有意识有理性的动物,道德规律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而是通过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意识、观念来规定人的行为。“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既然使规律见之于行动必然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了意志,那么,有理性东西那些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17]这里康德深刻地阐明了意志、规律和理性三者的关系。所谓意志,就是按照对规律的观念、意识或表象来行动的能力,唯有理性的东西才具有这种能力,也可以说意志是表达行动的理性。把规律付之于行动,从规律引出行动,全靠理性的力量,这证明了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只有为有理性的东西所独具的,对规律的表象自身才能构成,我们称之为道德的,超乎其他善的善。”[18]
从善良意志出发,必然推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首先,善良意志是一种道德绝对命令,即无条件命令。一个人行为之所以是善良,仅仅是因为出于善良意志自身,不是由于其他任何原因,不以其他任何目的或事物为条件。其次,善良意志是一种道德自律。作为理性的人,是自由的自律这种神圣的道德律的主体,正是为了自由之故,每个意志、每个人都被限制在自律相一致的条件之下,这样一来,有理性存在者永远只是以自身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它成为道德律的客观原则,以及道德实践法则的根据。“这种原则的根据就是:有理性的本性(die Vernunftige natur)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由此得出,“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9]康德举例说:打算自杀的人,如果是为了逃避一时的困境,毁灭自己,他就是把自己人身当作一种工具;如果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存在,他就无权毁灭自己。一个对他人推卸责任或不兑现自己诺言的人,他就是把别人当作自己的工具,而不是把别人当作目的本身。
人作为实践理性的存在者,不仅把目的当作主观目的,而且当作客观目的,即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普遍法则,所以“人是目的”成为道德行为与道德价值的最高准则。“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0]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由普遍规律约束起来有理性东西的体系——“目的王国”。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是“目的王国”的成员,同时又是“目的王国”的立法者。正因为如此,有理性的人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与至高无上的尊严,它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任何一种等价物所能代替。
康德从理论理性系统地论证了人的主体性,提出客观自然界围绕主体而旋转的“哥白尼式革命”。他又从实践理性详细阐释了人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观,进而揭示道德行为的最高价值与准则的“善良意志”。所谓“善良意志”,简言之,就是以人自身为目的意志,以人自身为目的的普遍道德准则。人作为实践理性的主体,既是道德律令的立法者,又是道德律令的执行者。康德这种道德观,同以感觉欲望为出发点的18世纪法国唯物论者的道德观、以利益为核心的边沁主义的道德观形成鲜明对比。尽管康德以善良意志本身为目的的道德观,正如大家所指出的有唯动机论之片面的缺陷,但更应该看到其主旨是为了说明我们应以人的自身原因,而不要从外因来考察和审视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与准则,并以绝对命令和道德自律作为道德实践的最高原则,同时论证了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以及人的无比尊严。我们认为康德这种考察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与准则的视角与方法,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今天我们讲道德行为与道德责任,应该把以“良心”做人做事,自觉地提到理性高度来认识。我们对人的道德行为,不能只停留在出于“好心”、“慈悲”、“怜悯”等人性上。我们应该认识到,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建立在道德自律基础之上的,“而道德律是永远不离开理性,而是与之最密切地结合着的”。[21]“所以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22]我们从理性的人建立道德自律出发,把我们以“良心”做人做事的道德行为,看成有理性的人“应当”去做的事情,这样“良心”道德行为就找到了理论根据。使大家从理论高度认识到,这种行为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应当”做;这不是少数人的善举,更不是人们的权宜之计,而是有理性的人必须遵循的客观的普遍的道德法则。由此随着广大群众认识的提高,善行善事的道德规范会深入人心,整个社会道德状况会得到有效改观。
我们认为,康德的伦理思想中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他从“善良意志”出发,最后落实到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的见解上,这是康德阐释人的道德行为的理论精华所在。自从人类文明社会以来,社会要得以正常运转与发展,最基本的靠两种东西——法律与道德。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是靠自觉的,两者缺一不可。不论何种社会制度,都是如此。尽管不同社会形态,不同社会制度,其具体的道德规范有所不同,甚至差异很大,但作为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与维护基本道德规范,则是一致的。康德生活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当时的其他思想家、哲学家一样,人的自由、平等、博爱以及人权成为其注意的中心问题,并为他从多种理论角度加以论证。在这种背景下,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着重论证与解决的是人的自由问题。与其他思想家、哲学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视角,提出与阐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这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的重要理论创新,同时也是康德伦理思想的精髓与现实意义所在。
当下我们社会颂扬与提倡以“良心”做人做事,不要只看到社会上的一般的善行善事,而应该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来审视,这也就是“以人为本”来看待问题。我们一切行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这种意识: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维护人的健康、维护人的生命、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永远是我们社会道德行为的最高法则。我们有了这种认识,才能把今天社会出现的以“良心”做人做事的行为,渗透到广大公众的灵魂与精神境界中去,真正变成我们整个社会的一种绝对命令与自律的道德规范,一代一代传承下去。
(发表在《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2页。
[2]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35页。
[3]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3页。
[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3页。
[5]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6页。
[6]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93页。
[7]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12页。
[8]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9页。
[9]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49页。
[10]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27页。
[11]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50页。
[12]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04页。
[13]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04页。
[1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51页。
[15]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65页。
[16]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52页。
[17]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63页。
[18]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51页。
[19]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81页。
[20]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86页。
[21]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27页。
[22]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