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在先”是西方哲学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从逻辑关系和道理上,来阐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共性与个性、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何者为根本,何者为前提,何者优先。我们掌握了西方哲学家的“逻辑在先”论,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哲学史上关于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争论的实质,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误解,还原哲学家及其理论的本来面目。
一、“逻辑在先”的基本含义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史上从本体论而言,哲学家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思维、精神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物质世界存在的前提;另一种观点主张存在、物质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精神世界存在的前提。我们称前者为唯心主义,后者为唯物主义。从认识论而言,哲学家对于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感性与理性的关系问题,基本上也持两种观点:认为个别(个性)是根本、基础,感觉经验是一切正确认识的前提的,为经验论;认为一般(共性)是根本、基础,理性思维是一切正确认识的前提的,为唯理论。这种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以何者为根本、基础,处于“优先地位”,以何者为前提的看法,西方哲学家称为“逻辑在先”(Logical priority)。可见,“逻辑在先”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从道理上、逻辑关系上说明何者为根本、本质,起着决定性的前提条件的作用与意义。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逻辑在先”中说的“在先”或“先于”(prior to),不是时间意义上的“在先”、“先于”,我们必须要把“逻辑在先”与“时间在先”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时间在先”很明显是从时间的次序来说的,即时间上谁先谁后,这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原因在时间上总是先于结果,绝不可能结果先于原因。“逻辑在先”则是从道理上说明谁为根本、本质,是前提与结论的关系,前提先于结论。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上,如果结果为根本的话,那么结果可以“先于”原因,这里说“先于”是指逻辑上的“先于”。另外,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中,“时间在先”是指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产生者在时间上总是先于被生产者,正如父母总是先于子女一样,在时间上绝不能倒过来。“逻辑在先”则不同,它是从道理上说明何者“先于”,这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解释者与被解释者的关系,作为决定者、解释者是一种“理由”,是第一原则。但这个第一原则不是指原因,而是作为解释世界的根本之“理”。这个“理”在时间次序上可以在后,但作为根本、基础又可以以后者解释前者。[1]
这里我们不妨以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列举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例子来说明上面的道理。他说:从时间上,即从发生程序来看,个人、家庭先于城邦国家,城邦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家庭到村坊,由村坊到城邦这个“历史的”过程发展的结果。但从人的本性(man's nature),即人之为人的根据来看,城邦国家则是“先于”或优于个人、家庭,正如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一样,因为个人只有作为城邦国家的组成部分,在城邦国家的整体中,其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才能生存;离开了城邦国家,孤立的个人,就不可能生存,不能成为人,不是野兽,就是一个神。由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著名论断:人在其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2]
以往我们论述与评价西方哲学史上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观点与争论时,往往把“逻辑在先”与“时间在先”混为一谈。认为主张思维、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义,就是主张思维、精神在时间上先于存在、物质,思维产生存在,精神产生物质;反之,主张存在、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就是主张存在、物质在时间上先于思维、精神,存在产生思维,物质产生精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以这样的理解,势必把唯心主义学说看成极端荒谬、违反常理的“胡说”,所以难怪有人诘问:既然唯心主义者主张思维产生存在、精神产生物质,这不是等于说人的思想、意识能够呼风唤雨,人的精神可以创造世界上的一切?这种哲学家与“疯子”又有什么区别呢?试想如果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学说荒诞到如此境地,它还有什么值得研究的价值?
事实上哲学上说的“第一性与第二性”问题,不是从“时间在先”,而是从“逻辑在先”的意义而言的。我记得20世纪80年代初,在一次西方哲学史学术讨论会上,一位著名的翻译专家就曾提出哲学上关于第一性与第二性的问题,不要从时间的先后去理解的见识。为了避免人们习惯中已经形成的成见,他建议哲学上的“第一性与第二性”(Prmare und Schundare)两个词应作重新译法。我认为这位先生的意见与建议是很有道理的,值得我们哲学工作者加以思考与研究。
二、西方哲学史上“逻辑在先”典型事例透视
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事实表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种学说的纷争,是围绕存在与思维、精神与物质、个别与一般、感性与理性的关系,何者是“逻辑在先”的问题展开的,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哲学家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1)柏拉图的理念(相)“逻辑在先”论。古希腊哲学是哲学的童年时期,哲学家主要是从本体论探讨宇宙万物的本原(arche),但已经涉及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尽管在古希腊哲学初期还不是很明显。到了苏格拉底时代,这个问题凸显出来,苏格拉底的哲学对话,就是试图通过彼此诘问与争辩,找到变动不居的具体、个别的东西背后不变的普遍、一般概念,以获得真实的真善美。这样,从苏格拉底开始便从逻辑关系上确立了以普遍、一般为根本、本质的原则。柏拉图的理念论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思想,虽然由于他的理念论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与问题,使他在晚期做了自我批评与修正,并以范畴的辩证法(即相反范畴的相互结合问题)取而代之,但不能否认理念论始终是其学说的中心问题。
柏拉图理念论中的“理念”一词,希腊文为εiδοs,英文译为idea,“唯心论Idealism”即起源于柏拉图的这个术语。但这个希腊字的原意,据英国亚里士多德研究专家罗斯在《形而上学》一书的注释中说:“εiδοs和iδεα,在苏格拉底时代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客观对象的形状。iδεα出自动词iδεiv,原意是‘看’,由此产生的名词即指所看到的形状。……还有一个意义就是指事物的类型,一类事物有许多个体,它们有共同的形式,就是类型εiδοs。因此,将这个词译成‘形’或‘相’,比较恰当一些。”[3]陈康先生在《巴门尼德斯篇》译注中将“iδεα”译为“相”。
我们通观柏拉图的论述,其“理念”(相)有以下的特点:第一,理念(相)是多中之一,指一类具体事物中的共性;事物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美的花、美的人、美的画等,但美的理念(相)只有一个。第二,理念(相)是变中之不变,指一类变动的具体事物中的永恒性;事物是变化无常的,例如一朵美的花,随着时间的变化,它会凋谢成为不美,但美的理念(相)却是永恒的。第三,理念(相)是相对中之绝对,指一类事物中最纯粹的;具体事物都是相对的,例如美的花,美的人,无论它(她)是多么美,总还是美中有丑,不是纯粹的美,只有美的理念(相)才是绝对的、纯粹的。在柏拉图看来,这种作为绝对的不变的共相—理念(相),是先于个别的,但这种“先于”,不是“时间在先”,而是“逻辑在先”,即理念(相)是宇宙万物之根本,是具体事物存在之“理”。其“分有”说、“摹仿”说便由此产生。
(2)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在先”论。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相)“逻辑在先”的观点做了批判:柏拉图一方面认为理念是一类事物的共相,但另一方面又把它看成是与个体、具体事物相分离,这是不可理解的。与此相反,亚里士多德提出个别“在先”论。“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4],一般(普遍)只能存在于个别之中。
在此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详细论证了质料与形式的学说。他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都是质料与形式结合而成的,两者缺一不可。但质料与形式在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两者的作用与地位却是不同的,从而形成了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等级。无机物是事物的最底层,质料占绝对优势,由无机物到植物、动物,最后到人类,是质料作用逐步下降、形式作用逐步提高的过程,到人类是最高层,形式占绝对优势。同时,他认为质料是一种潜能(potentiality),形式是一种现实(actuality),作为现实的形式在逻辑上和实体上(logically and being)都“先于”(prior to)潜能。所谓逻辑上“先于”,其意义是指只有存在现实的形式才会有潜能,例如只有建筑者才会有建筑技能,只有能视者才会有视能。就实体“先于”而言,意指在后的形式是“在先”的,成人“先于”小孩,人类“先于”种子,这是因为事物总是向着最终目的而运动的,而形式是质料所追求的目的和动力,所以形式是“逻辑在先”,是质料的存在与发展的前提,由此亚里士多德得出:“假如认为形式先于物质而更为确切,同样理由,这也将先于两者的组合。”[5]
(3)康德的先天形式“逻辑在先”论。康德在本体论上承认人主体之外存在的“物自体”,是人认识对象——现象世界的基础;而且认为从时间次序而言,人的认识是从外物刺激我们感官产生感觉经验开始的。但是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言,现象世界的存在以先天形式(时空和范畴)作为前提条件,通过先天直观形式时空,对感觉经验提供的质料进行综合加工,用先天思维形式范畴再加以联结与统一,构成认识对象——现象世界,因此先天形式在逻辑上先于现象世界、经验世界。既然只有通过先天形式才构成认识对象,那么,没有主体参与的客体,不能成为人认识对象的客体,可见认识主体是“逻辑在先”。
康德提出先天形式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回答“休谟问题”。在康德看来,从经验中得到的知识(认识)总是受着时空的限制,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性;但是经验质料与先天形式结合起来,就可以保证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首先,空间与时间—先天直观形式,是数学知识,即几何命题和算术原理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数学知识就不能成立。但空间与时间不是来自于经验,而是先于经验的,它是人的主观表象。当然这并不是说时空观念是人与生俱来的,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通过实验已经证明初生婴儿没有时空观念,人的时空观念是后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过此类心理学的结论与康德理论并不矛盾。没有人会设想(康德更不会这样想)关于空间与时间的认识在时间的次序上先于经验;空间与时间只是在逻辑的次序上先于经验,因为它们是经验成立的逻辑条件。对于空间“真正的解释乃是,所知道的外部对象是随着它的被表现为在空间里面而开始存在的;除非预先假定有属于空间的确定,否则就不能有任何外部的对象。因此,康德从空间在逻辑上是在先的,就得出结论说,空间是验前的(先天的)”。其次,先天思维形式即纯概念(又称范畴),是为了解释普遍必然性的自然科学(物理学)知识成立的第一原则。康德称12个范畴为纯概念,有别于经验概念。纯概念是指一切事物所具有的,而不是某一类事物特有的,这点与柏拉图的理念(共相)不同。在柏拉图的理念中,除了有的是纯概念(例如真、善、美)之外,又包括经验概念,例如“马”的理念是各种具体的、不同的马的共相,它只是一类所具有,别类事物则没有。但康德提出的12个范畴,诸如原因、结果、必然、偶然、统一性、多样性等,都是一切事物所具有的。通过纯概念(12个范畴)对感性提供的表象进一步加以连贯与统一,从而保证了自然科学(物理学)知识的客观性、普遍必然性。康德认为纯概念(12个范畴)同时空一样,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先于经验,是人类主体心灵提供的;但它不是时间次序上的先于,而是“逻辑在先”,意指先天范畴具有“优先地位”,它是自然科学知识成立的基础、前提条件。
(4)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在先”论。在本体论上黑格尔论证了逻辑学的概念、理念“逻辑在先”。黑格尔哲学体系分成三个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逻辑学是研究纯概念、纯理念的科学。这里讲的纯概念、纯理念是指最普遍、最一般和最抽象的概念、理念,它完全撇开了感性的“杂质”。诸如有、无、变、质、量、度、一、多、本质、现象、必然、偶然、原因、结果等。它不同于特殊的具体的感性事物的概念,例如“马”的概念、“桌子”的概念。这种纯概念、纯理念不仅是万事万物所具有的,而且还是一切事物的根本、本质和核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纯概念、纯理念是“逻辑在先”。同时黑格尔又指出纯概念、纯理念不能离开具体的感性事物,否则逻辑学就会变成一个不现实的抽象“阴影的王”,逻辑学的纯概念、纯理念必然表现在万事万物之中,正如内在本质必然表现在外在现象一样。黑格尔把逻辑学的纯概念、纯理念表现为自然事物称为“外化”。但这里说的“外化”,不是说时间上先有纯概念、纯理念,然后才有自然事物。以往我们讲黑格尔哲学体系时由于从“时间在先”去理解,认为纯概念产生自然界,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黑格尔说得很清楚,“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西”。[6]从感性意识来看,“自然才是第一性的东西,直接的和存在的东西”。[7]但从逻辑上来说,“绝对Prius(在先的)的东西却是理念;这种绝对Prius的东西是终极的东西,真正的开端”。[8]黑格尔思辨哲学绝不是不承认“没有在思想中的东西,不是曾经在感觉中的”,但思辨哲学也同样承认“没有在感觉中的东西,不是曾经在思想中的”。这句话就广义而言,是说思想(心灵、精神)是世界万物的根源;就狭义而言,是说法律、道德和宗教的情绪与经验,其内容都以思想为根据和基础。这是说思想是“逻辑在先”的。
在认识论上,黑格尔承认人的具体认识过程是从感觉经验开始的。“按照时间的次序,人的意识,对于对象总是先形成表象后才形成概念。”[9]但是从逻辑关系来说却应该颠倒过来,“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10]由此黑格尔认为概念、理念是客观事物存在与否以及评价真理的标准。只有合乎概念、理念的事物才是必然存在的,否则虽有存在之名,却无存在之实。所谓真理不是我们的表象与客观对象相符合,而是相反,真理是客观对象与其自身概念相符合。譬如我们说一位真朋友,就是指这位朋友的言行能够符合“友谊”的概念。同理,一个真的艺术品,一个好政府,就是指符合“艺术”概念、“政府”的概念。所以黑格尔说的“真理”,一种是与“具体”同义,另一种是和“概念”同义。
在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真理是具体的,是多样性的统一。共性离开个性,普遍离开特殊,就是一种抽象的共性、普遍性,失去了它的真实性。所以共性、普遍性不能脱离个体、特殊事物而独立自存,正如离开了樱桃、梨、葡萄等,就不存在所谓“水果”一样;只有学究才会只要“水果”,而不要樱桃、梨等。可见从时间次序上,没有个别、特殊,就不存在共性、一般,特殊、个别的事物是在先的。但是从逻辑的依赖关系上来说,共性是客观世界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源泉。这里说的基础、源泉不是时间意义上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是说共性产生客观世界,共性产生具体事物,而是从逻辑关系说明共性是世界之“理”,共性构成事物的本质,离开了共性该事物就不存在。例如“动物”是个别的具体的动物的普遍本性,我们把狗的共性——“动物”去掉,狗便失其为狗,我们无法说出它是什么。“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11]
三、“逻辑在先”论剖析
上面我们列举了唯心主义理论“逻辑在先”的典型事例,其实在西方哲学史上,唯物主义主张的物质先于意识,存在先于思维,个别先于一般,我们也不应该从时间次序上,而主要应从“逻辑在先”的角度去理解。这里我们对西方哲学史上“逻辑在先”论的是与非做简要剖析与评论。
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划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标准。哲学家依照他们如何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与自然的关系分成两种哲学派别:“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12],组成了唯心主义学派;“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学派。[13]我认为恩格斯这里说的无论是“精神先于自然”,还是“自然界是本原”,都不应该从时间次序上,而应该从“逻辑在先”意义上去理解。它无非告诉我们,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以思维、精神为根本、基础和前提,还是以存在、自然界为根本、基础和前提。后人在解释恩格斯这一论断时,从中引申出思维与存在、精神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何者是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然后又把第一性与第二性看作时间上的谁先谁后,这样就形成了从“时间在先”去理解恩格斯这个论断的传统见解,我认为这是不确切的。
我们必须指出,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的“逻辑在先”论都是片面的。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他们各自强调一个方面,而否认另外一方面,并把强调的这方面加以绝对化,看作是永远起决定作用和根本性的东西。无疑这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这里我们可引用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一段话:“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14]毛泽东这里讲的虽然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实践与理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但是我认为其基本原理完全适用于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就是说,我们既要看到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中的一方起着决定的、基础的作用;同时又要看到在另一种条件下它们中的另一方起着决定的、基础的作用。认识不到两者的辩证关系,固执一方而否定另一方,正是它的失足之处。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在揭露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秘密时正确指出:如果我们从现实的苹果、梨、草莓、扁桃中,得出“果实”这个一般概念,然后进一步又把“果实”这个抽象概念,看作是存在于我们主观之外的一种本质,而且是现实的苹果、梨等的真正本质,于是就宣布“果实”是苹果、梨等的实体,而苹果、梨等不过是“果实”的样态。并认为这是人主体自我意识的创造活动。[15]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思辨哲学——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就在于把从现实的具体事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概念,片面地加以夸大和绝对化,然后看作现实具体事物的最根本、最本质的东西,而现实具体事物只不过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正好说明马克思是从具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何者是“逻辑在先”,来剖析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表现了马克思的理论分析的深刻性,切中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的要害。
大家都很赞赏列宁这样的论断:唯心主义是“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16]试想如果我们从“时间在先”去看问题,势必认为唯心主义荒唐至极,其学说完全是一种“胡说”。既然如此,哪里还谈得上是认识这棵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简直是一堆垃圾!我们之所以称唯心主义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是因为它只看到事情的一面,只强调认识中的一个侧面,是片面真理,因而不能掌握事物的全体与真理,不能获得认识的真正果实。但是唯心主义在人的认识上又有其意义与作用,这不仅表现在其抽象地发展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思想,更重要的是由于在其论证精神、思维、概念、共性是事物的根本、本质和基础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人认识的深刻性,这对于启发人的哲学理性思维,提高人认识世界的能力,都很有价值,是别的方法无法取代的,所以,生长在活生生的人类认识这棵树上的唯心主义尽管不结果实,但它在人的认识和思维上毕竟还是一朵花。
从“逻辑在先”去理解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争论,能够比较好地说明人类认识征途的曲折性与复杂性,能够比较好地说明学习哲学史对提高理论思维能力的意义。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为了锻炼人的理论思维能力,“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17]为什么我们学习以往哲学能够达到如此效果?如果我们从“时间在先”去理解,唯心主义只是一种“胡说”、“昏话”,当然无法解答这个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从“逻辑在先”去看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争论,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理论观点,不仅是对立的,而且也是相互渗透与相互促进的,在批判对方的观点中又吸收对方的优点,以补自己之不足,这点在哲学家的师承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理性与感性的关系问题,从表面看来,似乎很容易解决,其实并非如此。当我们一碰到具体问题时,对于它们两者何者“在先”,谁为根本、本质,谁处于“优先地位”等,分析起来往往有不少困难与困惑。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哲学学术界,关于“桌子哲学”引起的热烈讨论就是一例。在人的认识过程中,人的主体理性思维与认识对象的客体世界的关系,不是可以用时间上简单地哪个在先哪个在后就能解决问题的,而是有着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在哲学史上的争论延续一千多年,而且这种讨论至今还在继续的原因所在,尽管不同时期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哲学就是问题的哲学,没有问题也就没有哲学,哲学是在发现问题,讨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与前进的。这里所谓解决问题,只是就人认识的“阶段性成果”而言的,其实哲学问题永远存在,这是因为它涉及人认识的根本矛盾——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这个根本矛盾会永远存在。这也许是我们今天为什么有兴趣去讨论哲学史上“逻辑在先”论的原因吧。
[1] 参见W.T.Space,The Philosop of Hegel,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924,p.57,p.40.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 《古希腊哲学中关于一般与个别的问题》,见《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4集,2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27页。
[6] [德]黑格尔:《自然哲学》,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 [德]黑格尔:《自然哲学》,25页。
[8] [德]黑格尔:《自然哲学》,28页。
[9] [德]黑格尔:《小逻辑》,37页。
[10] [德]黑格尔:《小逻辑》,334页。
[11] [德]黑格尔:《小逻辑》,81页。
[12] 人民出版社1959年出版的、张仲实译的单行本《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这句话译为:“凡是断定精神先于自然而存在的”。
[1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4] 《毛泽东选集》第1卷,3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71~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6] 《列宁全集》第38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