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年)是英国语言分析哲学家、数学家。他在《逻辑与知识》(1901—1950年论文集)等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摹状词理论。
摹状词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哲学史上的一些困难问题:关于一种实际不存在的东西何以能够成为一个命题的主词。例如“金山”、“圆正方形”。假如我说“金山不存在”,而有人问:“不存在的是什么?”我说:“金山。”这实际上就把某种存在赋予“金山”了。“圆正方形”亦是如此。再如“当今法国国王是秃顶”。无论你回答是还是不是,都蕴含了当今法国国王的存在这一事实。另外,还有关于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如何成为普通适用的问题。根据同一律,如果A等于B,那么任何适用于A的东西也一定适用于B,反之亦然。例如,“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那么我们根据同一律,就可以用“司各脱”来替换“《威弗利》的作者,”这样一来原来的陈述就成为“司各脱是司各脱”,成为没有意义的同义反复,而原来是有意义的,它指出一个事实。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还有,关于“存在”一词的使用问题。例如“上帝存在”,“荷马存在”,这里的“存在”是当作谓词来使用的,这就包含着一种简单的逻辑错误。为了澄清从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开始的,两千年来关于“存在”的思想混乱。[1]
所谓摹状词(description)是指“不用名字来指明一个人或一件东西,而用某种据假定或已知他或它特有的性质”。[2]就是说,摹状词不用名字,而是通过一个人或一件物的某些方面的特征的描述来指称该人或该物。罗素指出,摹状词分为两类:一类为非限定摹状词,其表达形式是“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a so and so)。一类为限定摹状词,其表达形式是“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the so and so)。请看下列的例子。非限定的:一个人、一只狗、一头猪、一位内阁大臣。限定的:戴铁面具的那个人、走进房间的最后那个人、曾经担任教皇职位的唯一英国人。
罗素着重讨论的是限定摹状词。要认清限定摹状词的第一个关键是:它不是一个名称。我们以《威弗利》的作者为例。这是一个限定摹状词,并且很容易看到:《威弗利》的作者(the author of Waverley)这类词组不是一个名称,因为它是一个符号,包含四个词,从而确定了“《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而没有“司各脱”这个名称的意义。也许有人会提出,像“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样的命题,实际上断定了“司各脱和《威弗利》的作者”是同一个人的两个名称。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首先是因为“《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名称;其次是因为一个名称就是一个人被称呼的东西。事实上,当没有人这样称呼他,任何人都不知道他是否是《威弗利》的作者的时候,司各脱还是《威弗利》的作者。如果我们试图用任何一个名称比如“C”来替换上述命题中“《威弗利》的作者”时,命题就成为“司各脱是C”,那么,若“C”是任何不是司各脱的人的名称,则此命题一定是假的。而另一方面,若“C”是司各脱的名称,则此命题就会变成“司各脱是司各脱”的同义反复。但是,“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命题既不是假的,也不是同义反复。因此摹状词和任何具有“司各脱是C”这种形式(只要“C”是一个名称)的命题都不一样。“这是说明一个摹状词完全不同于一个名称这个事实的另一种方式。”[3]
如果以摹状词的理论分析“金山不存在”的难题时,应表述为:就X的一切价值而言,X是金而且是一座山,这样原来作为主词的“金山”就不再是作为命题中的主词而成为谓词了。同样,对“当今法国国王是秃顶”,应表述为:有一个对象是X,与X对象等同的是当今法国国王而且是秃顶,这样赋予“当今法国国王”的实体性就消失了。
我们区分名称,专名与摹状词是解决所谓“上帝存在”、“荷马存在”这类问题的重要方法。存在只能用于述说摹状词,而不能述说专名、名称。表示摹状词“存在”的句子是有意义的,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而表示专名、名称“存在”的句子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也不符合语法,例如我们能够说“《威弗利》的作者存在”,但我们不能说“司各脱存在”。因为“存在”不是谓词,只能述说摹状词,而不能述说个体与专名,因此说“司各脱”存在,是不合句法的。
专名与命题的区别在于亲知。我们之所以给一个事物一个名称是因为我们亲知这个事物,例如,“这只狗”。而命题却不同,它是通过符号去理解,这涉及真假问题。我们不可能命名没有任何亲知的事物。人们从《圣经》知道:当亚当给动物命名时,它们一个一个地来到他面前,而他开始亲知它们,然后命名它们。我们不亲知苏格拉底,因而不能命名他,当我们使用“苏格拉底”这个词时,实际上是摹状词的缩略语,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些短语表现出来,诸如“那个柏拉图的老师”、“那个古代著名哲学家”、“饮了毒酒而死的哲学家”,等等。
摹状词的那类事物,出现在一个命题的词语中,它并不能成为那个命题的成分,我们称为“不完全的符号”。即它们不具有任何自身的意义,不能自身单独使用,只有使用在集合体中才有意义。逻辑中有许多不完全符号,由于对此发生混乱,使人们通过语法误入歧途。例如,“司各脱是有死的”这个命题和“《威弗利》的作者是有死的”这个命题。如果把两者都看作把一个谓词归于一个主词的简单命题,这是一种十足的谬误。它们中前者是一个简单命题,后者则不是。被视作一个名称的“司各脱”单独地是有意义的,它代表一个人而这个人就在那里,但是“《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名称,单独拿来完全不意指任何东西。
除了摹状词还有大量其他种类的不完全符号,它们中绝大部分是类或是类序列,这就是罗素的“类型理论”,它涉及类与自身的关系问题。在日常生活的普通类的例子中,你肯定会发现一个类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例如世界上所有的茶壶组成一个类,这个类自身不是一个茶壶。世界上所有人组成的整个类反过来不是一个人。倘若如此,那么由所有不是自身元素的类组成的类,这个类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呢,抑或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
这两种假定,即它是或者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都会导致矛盾。如果它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它就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而如果它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它就是自身的一个元素。这就出现了著名的罗素悖论。
这种矛盾(悖论)非常有意思。例一,理发师是否给自己刮脸的问题。他把理发师定义为“给所有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的一个人”。现在的问题是“理发师给自己刮脸吗?”如果他给自己刮脸,那么他就不能给自己刮脸,但是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那么他必须给自己刮脸,否则他就不是理发师。例二,说谎者的悖论。古希腊一位克里特人恩波美尼德说:“所有克里特人都是说谎者。”现在问题是:这位克里特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如果他在说谎,那么他没有说谎,因为他说了他正在做的事情,因而他说的是真话。另一方面,如果他不是在说谎,而他却说自己在说谎,那么他就正在说谎,这是一句假话。
罗素提出解决这些悖论的方法,就是关于“类”的理论。他指出:我们必须把涉及某个命题全体的命题同不涉及这一个命题的全体命题区分开来,那些涉及某个命题全体的命题绝不能成为这个全体的分子。当你断言“这个总体中的某一个问题是假的”,这个断言本身就是你从中选取的总体中的一个,那么,你就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命题区分为不同的类型。类有不同层次,在第一层次上是类,而在第二层次之下它又是元素,以此类推。将上述理论应用于那个说“我正在说谎”的人,你会看到那种矛盾就会消失。因为他必须说出他是什么类型的说谎者。如果他说“我正在断言第一类型的一个假命题”,事实上,他这个陈述既然涉及第一类命题的总体,就有第二类型。因此,他断言一个第一类型的假命题,这一点不是真的,他仍然是一个说谎者。同样,如果他正断言一个第三万个类型的假命题,那么这个断定本身就是一个第三万零一个类型的陈述,因此他还是一个说谎者。可见要证明他不是一个说谎者的反证明就不攻自破了。[4]
[1]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392页。
[2]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391页。
[3] [英]罗素:《逻辑与知识》,2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参见[英]罗素:《逻辑与知识》,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