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诗”的古典意义(1 / 1)

《明诗》篇阐明了诗的古典意义。第一,作者引了《尚书·舜典》的话:“诗言志,歌永言。”第二,作者根据《诗纬·含神雾》的说法,“诗者,持也,持人情性”。对此,范文澜先生的注释值得重视:“郑玄《诗谱序正义》:‘名为诗者,《内则》说负子之礼云:‘诗负之’。注云:‘诗之言承也’。《春秋说题辞》云:‘诗之为言志也。’《诗纬·含神雾》云:‘诗者,持也。’然则诗有三训:承也,志也,持也。作者承君政之善恶,述己志而作诗,为诗所以持人之行,使不失坠,故一名而三训也。’彦和训诗为持,用《含神雾》说。”[1]范文澜说得对,刘勰论诗的意义,并不限定在“诗者,持也”这一个意义上面,郑玄所说的“三训”都兼而用之。首先在本篇的“赞”中,刘勰认为诗应“神理共契,政序相参”,就是讲诗既与自然之理相契合,也与政治相参配。这里的政治当然是君主的政治,所以刘勰的理念中有把诗作为君主政治的负载物看待的意思,诗是一种工具,它承载着君主政治的要求。这与刘勰在《原道》《征圣》《宗经》等篇章所表达的理念是一致的。这样,在诗与政治的关系上规定了诗的意义的第一个层面。其次,作者又引《尚书·舜典》的“诗言志,歌永言”,给诗的意义以第二个规定,认为诗对个人而言,是抒写“志”的。《诗大序》说:“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志是什么?《说文》:“志,意也。”又:“意,志也。”这里,意、志互训,指含有一定理性制约着的思想、情感、意趣和志向等,跟“弗学而能”的作为人的秉赋的感情是不同的。将这种思想、情感、意趣和志向转化为言语,这就是诗。这是刘勰在诗与个人的情志的关系上,给诗的意义规定的第二个层面,揭示了诗是个人的情志的载体。最后,作者又以《古微书》引《诗纬·含神雾》的说法,认为“诗者,持也,持人情性”。《说文》:“持,握也。”“诗者,持也”中“持”字可解释为“持守”、“把握”、“节制”、“约束”的意思。作者为什么把诗与“持”字联系起来呢?这是因为诗可以“持人情性”,即持守、把握、节制人的情性而不使有失。换言之,就是用诗来“顺美匡恶”,约束人的性情。清人刘熙载《艺概·诗概》:“诗之言持,莫先于内持其志,而外持风化从之。”这是作者从诗的吟诵阅读功能上给诗的意义所加的三个规定。上述对诗的意义的三个规定,是从本体的层面和功能的层面对诗的给定,表面看是不同的,但其实质是相通的。诗言志,似乎人有什么“志”,就可作什么诗,完全有个人的自由,其实不然。因为,诗,承也,诗人的“志”必须与君政所要求承载的内容相一致,这样的诗就可以用合乎君政规范的理性来把握人的性情。宋代王安石把诗解为“寺人之言”,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寺人是古代被阉割的人,是内廷小官,宗教典礼的主持人,他们的行为规范要受很大的限制。《说文》:“寺,廷也,有法度者也”,有学者考证,寺,本义为“持”。所以,王安石解诗为“寺人之言”,其意思是诗是一种受法度控制的言语。应该看到,刘勰所述,既说明他的思想受孔门的诗教所囿,同时也客观地揭示和概括了中国古代的诗的古典意义,这是有一定价值的。也就是说,最早的诗是与礼一样的,都是王者统治权即神权的确证,王者的衰败,自然使诗和礼向民间转移,这在王者看来也就是诗与礼的消亡。孟子就曾说过:“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刘勰在《明诗》篇中,把远古中国的诗的本义揭示出来了,从学术的角度看是有价值的。它说明中国的古典的诗是中国古典文化的产物,中国古代文化理想是君主的绝对统治和个人的有限言说自由的对立统一。既然是君主的绝对统治,那就要对人的思想实行控制;既然个人的言说自由是有限的,那么它就不应破坏社会的平稳发展。所以,“乐而不**,哀而不伤”,“怨而不怒”,“发乎情止乎礼义”,“思无邪”,“温柔敦厚”,“主文而谲谏”等说法,最能反映中国古代儒家的文化精神。这种文化精神在诗学上的体现,就是把诗定义为承也、志也、持也。诗首先是政治,必须承载统治者的礼教。其次,诗是个人意愿、志向、情感的表达。最后,诗的社会作用是持人性情,顺美匡恶。这三者是一个整体。这是最全面的、古典的诗的定义(仅仅说“诗言志”是不全面的)。应该看到,这样的一种对诗的定义,其意识形态性是非常鲜明的,是为奴隶社会和封建时代的政治统治服务的。鲁迅在《摩罗诗力说》一文中说:“中国之诗,舜云‘言志’,而后贤立说,乃云‘持人性情’,三百之旨,无邪所蔽。夫既言志矣,何持之云?强以无邪,即非人志。许自繇于鞭策羁縻之下,殆此事乎?”鲁迅还接着指出这是“无形之囹圄”,使作者“不能抒两间之真美”。鲁迅在这里揭露了中国古典诗的定义的矛盾性,是一针见血之论。就是说,这种诗论,一方面是给予,给予言志的自由,可另一方面是收回,即通过“承”与“持”的要求而把言说的自由收回。不但收回,而且还要按他们的意识形态标准去“顺美匡恶”。刘勰虽然没有超越历史,但他走进历史,具体地揭示出诗的古典意义的多层次性,其价值就是把诗的古典意义的矛盾性不自觉地呈现在读者的面前。由此看来,我们不可把“诗言志”孤立起来理解,并给予过高的评价。中国古典文化的确是一种充满矛盾的文化,但这种矛盾又是被掩饰起来的,故而表面看一切都很圆通、统一。中国诗的古典定义,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的矛盾体。既然讲“诗言志”,那么各人有各人的情与志,不是有什么情都可以抒,有什么志都可以发吗?但是他们又规定诗又是“承”,诗又是“持”,这样的“诗言志”就变为皮鞭下的“自由”,强制下的“意愿”,礼教束缚下的感情抒发。这就是中国古典诗的定义的实质。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诗言志”论与西方浪漫主义时期的“表现”论很是不同,“表现”一词的原意是你内心有一种隐秘的活动,会立刻在你的表情上自然流露出来。例如,人感到羞愧,于是就脸红,这就是“表现”。文学上的“表现”论,也是这种由内而外的情感的过程。19世纪初英国浪漫主义诗人华兹华斯、柯勒律治所说的“诗是人感情的自然流露”,与“诗言志”相去甚远。所谓中国表现、西方再现的比较,也是无的放矢。中国的“诗言志”是与王者的事业相联系的,作者所抒发的感情,需受伦理的束缚,也可以说是一种伦理感情,所以这种感情能“持人情性”。西方的浪漫主义思潮,则恰好是要摆脱伦理的束缚,返回自然感情的天地。过去有学者把这两者相提并论,是一种误解。

刘勰揭示了诗的古典意义,并以它为线索描述了中国诗歌的发展史。统观《明诗》全篇,刘勰的整个思想始终在继承“古典”与肯定“新声”中摇摆。对于诗的古典意义,他一方面加以肯定甚至赞扬;可另一方面又觉得仅重复古典定义并不能解决诗歌的生成这类问题,所以他在对诗的古典意义有所肯定的同时,亦有所补充和改造,这样他就用他的“感物吟志”的诗歌生成论来补充、修正和改造诗的古典意义,把诗与人的情感以及情感对物的感应相联系,提出了“感物吟志”说,可以说这是诗论中的“新声”,是很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