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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披沙》所拉杂搜罗的一部分显然是传说,不足为凭;其中杜修妻与狗交一则,系根据唐李隐《潇湘录》,惟《潇湘录》作杜修己:“杜修己者,越人也,著医术,其妻即赵州富人薛赟之女也,性**逸。修己家养一白犬,甚爱之,每与珍馔。食后修己出,其犬突入室,欲啮修己妻薛氏,仍似有奸私之心;薛因怪而问之曰:‘尔欲私我耶?若然则勿啮我。’大即摇尾登其床,薛氏惧而私焉;其犬略不异于人。尔后每修己出,必**无度……”后薛氏终于被出,归母家,而犬仍往来不置;其他下文便是一派神话了。

48霭氏原文中用到sodomy 一词,可译为“所多玛现象”,所指大概是兽交一类的行为。所多玛是犹太经典里记载着的一个古代小国,因多行**,而终于被上帝用天火烧毁,说详《旧约·创世纪》第十二章第十三节,第十八章第二十节至第三十三节,及第十九章第一节至第二十八节。所多玛所行**的方式,《创世纪》中不详,大约兽交也是方式之一。无论如何,犹太人的深怕兽交的心理是从这段故事来的。

49见沃氏所著《性的问题》一书。

50本节根据《研究录》第七辑中《窃恋》一文。霭氏在第三辑中发表《**的象征现象》一文时,对于偷窃行为和性情绪的关系,尚没有研究清楚,故未列入;第三与第七两辑的问世,中间相距大约有二十年。

51推此议论,则霭氏在本节中所叙的现象当大有未尽,即只是窃恋一种,犹不足以概括此方面的性心理的变化。例如丐恋。偷窃的行为既可以和性情绪发生联系,乞丐的行为又何尝不可以?偷窃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必有一番挣扎,一番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挣扎与提心吊胆皆是痛楚的一种,所以可以说窃恋是建筑在比较广泛的虐恋或痛楚恋之上的。丐恋又何独不然?向人丐取也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内心也必有一番撑拒,面子上必有一番难为情的表示,撑拒与难为情又何尝不是痛楚的一种?然则丐取的行为和性情绪联系起来,而成为和窃恋完全可以相比的一种现象,是情理中可有的事。

丐恋不但是情理上可有的事,事实上也真有;也正唯其有,译者才觉得有在注文里加以补充的必要。姑就浏览所及,征引若干例于后。

清诸晦香《明斋小识》(卷五)说:“有曹姓者,家素裕,生子绝慧,忽觏痟疠,及愈,举止乖常;日夹百钱,至街市与丐游:初与一丐俱,如逢两三丐,即舍前所俱者,而与两三丐俱;尚复有数丐来,则又撇两三丐而与数丐俱。家人侦获拉归,明日复然。”诸氏的评语是:“种莪伊蒿,大约其祖德斩也。”

清许仲元《三异笔谈》(卷四)有一则说:“有不必丐,不可丐,而必欲丐者,予见二丐焉。一,王姓,文恭相国之曾孙,幼文员外之孙,好向店铺乞钱,乞必诵制艺一首,不唱《莲花落》也。铺户多识之者,即与钱,亦必诵讫,乃肯顾而之他。其叔凤超,余僚侪也,为予言甚悉。父母闭之,则抉扉遁,絷之,则断绠逸;夜即卧市间石上。后不知所终。一,朱姓,长兄为别驾,次兄太学生,群从皆茂才,亦同此癖。两兄乃以金二百两置秀野桥北毛大有酒店中,权其子,供乞资;见即招之来,斟酌饱满,昂藏而去;虽严寒酷暑,或大雨雪,终不家食也。”按王氏一例是松江王顼龄之曾孙,王鸿绪之从曾孙。

清邹弢说《三借庐笔谈》(卷三)有一则说:“余馆带城桥时,在赵姓者,性喜为丐。北寺故丐聚处,有人题额曰:‘义屈卑田’;有丐首一人,凡欲为丐者,必先人名籍中,谓官丐,方可任其所之,不则为本丐欺,且无舍者。赵某家本小康,妻亦美;唯家居三四年,必弃之去,以钱一贯入名卑田籍;丐知其富,优待之,于是甘之如饴。又胥门洪某,亦有丐癖;尝寄身北寺,入义氓籍(即卑田籍,余曾见其册有八千余人);家人觅得之,强使返,今称素封矣。”

邹氏说:“按《唐丛裁》,后齐武平时,后主于后苑内作贫儿村,帝亲衣褴褛之服,行吟其间以为乐;以一国之尊,而甘心为此,理亦有之,不可解也。”按此或出一种故示落拓的好奇心理,或不可以寻常丐恋或丐癖论。

丐者多于人家出殡时唱挽歌。元曲演富人子郑元和事,不知究有其人否。不过明徐应秋《玉芝堂谈荟》(卷十一)《嗜好之异》一则下说:“李山松好唱挽歌。”以有身家的人而喜唱挽歌,大概也是丐恋或丐癖的一种表示。

清袁枚《子不语》(卷二十一)载有《抬轿郎君》一则,说:“杭州世家子汪生,幼而聪俊,能读《汉书》。年十八九,忽远出不归;家人寻觅不得;月余,其父遇之荐桥大街,则替人抬轿而行。父大惊,牵拉还家,痛加鞭箠;问其故,不答,乃闭锁书舍中。未几逃出,又为人抬轿矣。如是者再三。祖父无如何,置之不问。戚友中无肯与婚。然《汉书》成诵者,终身不忘;遇街道清静处,朗诵《高祖本纪》,琅琅然一字不差,杭州士大夫亦乐召役之,胜自己开卷也。自言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此外亦无他好。”

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又记着和《抬轿郎君》相仿佛的一些例子。一,“青齐巨室某……其同学某”酷爱支更铃柝,巡行达旦无倦:“邺家设典肆,辄往代其逻者;自制无表羊裘皮兜帽以御寒;或携酒肉,与支更人共饮醉,即令彼熟寝,而自按更声柝以为乐。”二,“一世家中人喜为人御车,往来齐鲁间,暇则朗吟古乐府、《离骚》、《汉书》,或作诗自遣,句多奇警,不以示人……相识者遇之,呼曰‘当驾’(北人呼御车者之称),则欣然,如呼字,或称兄,则怒不答……”

按此数例与丐恋颇相近,而微有不同。舆隶与抱关击柝之人,在在须仰人鼻息,受人白眼,其社会地位原比乞丐高得有限,所以除非生活上万不得已,或有特别的心理原因,一个人绝不肯甘心去觅取此种地位。这是与丐恋相接近的说法。惟抬轿、赶车、打更等活动于心理上的折磨外,又需加上体格上的痛楚,其和受虐恋的关系,似乎比窃恋及丐恋更觉显然。汪生自白的几句话最有趣:“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的确是一个受虐恋者的口吻;不过所以能筋骨灵通眠食俱善而精神舒泰的缘故,其关键实不在负重的本身,而在负重所加于其身的痛楚、舆卒的地位所加于其精神的折磨、与此种痛楚与磨折所可能引起的解欲作用和情绪上的宣泄。参看下文本章第八节。

52许仲元《三异笔谈》里于丐癖之后,又记有窃癖一例。“董五峰宏,文敏宗伯之族孙,亦文敏司寇之高弟也,生平有窃癖,不讳言之。戚友知其然也,珍秘多匿之;或断墨半丸,或秃颖数管,藏置隐处,临行,乃欣然携之而去。子耕云,工缣素,尤与余外祖善,言伊父之寐,诚不可讳,更苦滑滴不饮,不能以醉为辞,幸所攫皆不及一文,倘可聊以自解耳;诵庄蒙《胠筐》之篇,不啻欲废《蓼莪》焉。”按前一文敏为董其昌,后一文敏为张照,都是松江人。

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说:“某省有候补县令,性喜窃食,若公然饮啖,则觉无味,而不能多进;妻妾稔知之,每于灯背案角置佳珍,以待令背人咀嚼,若有余甘,不知何疾。”

53见斯氏所著《行为的怪癖》一书。

54见希氏所著《内心的冲突与犯罪行为》一书。

55这种青年窃犯的例子是不少的,在近代都市里也特别容易发现。记得七八年前上海就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十五六岁的青年,不知犯了多少次细微的窃案,也不知进过多少次捕房,终不悔改,当时各报的所谓“社会新闻”都拿他做了好题目,译者在《华年周刊》里,曾根据希利的见地,写了一篇短评,替他开脱。据希氏说,此种例子,只需有适当的关于性知识方面的开导,把他所谓内心的冲突调解开了,偷窃的行为便可立即停止,永不再犯。

56霭氏此说恐不尽然。希氏所述的现象貌若为性欲的闪避而发,事实上又何尝不是为性欲的满足而发(当然是童年与春机发陈年龄的一种暗中摸索的满足,与成年人所谓的满足不同)。在全部**的象征现象的讨论里,霭氏承认凡是象征性的满足都是替代的满足(vicarious satisfaction),希氏所述的现象,在一度偷窃之后,又何尝得不到一种替代的满足呢?因为可以得到一种满足,所以经过相当时期以后,总需偷窃一次。因为替代的满足究不如从性知识的开导所得的满足那般实在,所以一经开导,偷窃行为就从而停止。

57本节大部分根据霭氏《研究录》第五辑中《**的象征现象》篇第五章。

58乐园的神话出犹太经典,今载在《旧约全书·刨世纪》中。英诗人弥尔顿(Milion)有长诗叫《失乐园》。弗氏在此所指当然是淳朴的原始时代,乐园云云,不过是一个更诗意的说法罢了。

59见拉氏所著《裸恋者》一文,载在法国《医学会刊》(L’Union Médicale),1877年5月号。

60见伊氏所著关于裸恋现象的观察一文,载《刀针》(英国著名之医学杂志),1924年8月23日。

61清纪昀记载着的一例似乎是羊痫性的拟裸恋:“一宦家妇,遇婢女有过,不加鞭箠,但褫下衣,使露体伏地,自云如蒲鞭之示辱也。后此宦家女患癫痫,每防守稍疏,辄裸而舞蹈云”(《阅微草堂笔记》卷九,或《如是我闻》卷三)。此宦家妇前半节有虐恋(见下节正文)的倾向,下半节则显然患痫性的拟裸恋。痫风中有一种叫亨丁顿的舞蹈病(Huntington’s Chorea),患者是会舞蹈的。

62男子的性能集中于性器官,女子则比较散漫,其发欲带的多而且广,要远在男子之上,已具见第一章中,布氏的见地,显然以此为张本。

63猥亵的暴露,在中国也偶尔可以遇见,而猥亵的言辞更为普通,尤其在骂人的时候。

64中国语言里即有此种情形,例如牛鞭、虎鞭之类。

65霭氏原注:我们得记住,一直到近代的英国,**的行为才成为一个可以惩罚的罪名。在十八世纪以前,猥亵的批评则有之,但是在法律上不成一个名目。〔其在十六世纪的爱尔兰,据莫利逊(Fynes Moryson)说,贵族妇女在户内可以随便把衣服脱光,即有陌生人在场,亦所不避。〕我读到,在1776年,一个伦敦的神父,被教区里的妇女在宗教法庭里告发,说他故意把私处暴露给她们看。无疑的,他既然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中的人,这种行为上的不检是可以闹大笑话的。但宗教法庭对他究作了何种处置,我们就没有读到什么下文了。

66霭氏提倡适当的**运动最力,认为它有很大的性教育的价值,详见《研究录》第六辑第三章,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法来。

67本节议论的大部分根据《研究录》第三辑中《恋爱与痛苦》一文。霭氏当初似乎没有把虐恋当作**的象征现象或性歧变的一类,后来才把它归并进去,这归并显然是个进步。

68见希氏所著文《德国催眠学期刊》,第九卷,第二册,1899年。

69见弗氏所著《受虐恋中的经济问题》一文;《论文集》,第二册。又《本能和它们的变迁》一文(同上,第四册)。

70见拉氏所著《裂人腹者猾汉和施虐恋的罪案》一书,1899年。

71居氏尝著一文:《愁憎的精神病态中的性兴奋》;载在法国《神经学藏档》,1905年2月号。

72轻微的痛楚中有快感是很实在的一些心理作用。中国文字中谑字从虐字产生,“虐”虽说是声,也未尝不是义,所以谑就是言之虐者,但亦唯恐其虐的成分太多,致引起痛苦的反感,所以《诗·淇奥》有“善戏谑乎,不为虐兮”的话。我们寻常言语中,说一件事办得“痛快”,也是这种心理。

73其实这是近乎一种幸灾乐祸的心理。幸灾乐祸在中国是一个久已现成的名词,足征这种心理在中国是相当普遍的。“隔岸观火”和江南人所谓“青云头里看厮杀”的心理都属于这一类。大抵是因为经济的愁苦,生活的单调,中国人目睹别人受罪时的反应,往往是怜悯的成分少而快乐的反应多,甚至于毫无顾忌地明白表示出来,详见译者所编著的《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人文生物学论丛》第三辑)第二篇第十四节(商务印书馆出版)。

74清纪昀记载着一个有几分相像的例子(《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三或《槐西杂志》卷三):“奴子王成,性乖僻,方与妻嬉笑,忽叱使伏受鞭;鞭已,仍与嬉笑;或方鞭时,忽引起与嬉笑;既尔曰:‘可补鞭矣。’仍叱使伏受鞭,大抵一日夜中喜怒反复者数次。妻畏之如虎,喜时不敢不强欢,怒时不敢不顺受也。一日,泣诉先太夫人。呼成问故,成跪启曰:‘奴不自知,亦不自由,但忽觉其可爱,忽觉其可憎耳。’先太夫人曰:‘此无人理,殆佛氏所谓夙冤耶?’虑其妻或轻生,并遣之去。后闻成病死,其妻竟著红衫。”

75中国男女相爱,私订婚姻之约,叫作“啮臂盟”。啮臂的举动,显然是一种情咬,但在旧时礼教下,真正有啮臂机会的人怕不很多罢了!又闺房之乐里,男女之间,尤其是男的对女的,喜欢在颈项上嘬取缕缕的红印痕(由微血管被嘬破而成),江南人叫作“嘬俏痧”,也可以说是情咬的一种。

76见雅氏著《偏执行为和精神衰弱》一书,第二册。

77注74中所引的王成一例可能就是借了愤怒来激发和扶植他的性能的。这从“一日夜中喜怒反复者数次”与“忽觉其可爱,忽觉其可憎”一类的话里最可以看出来。

78见《国际刑法公报》(法文),第六卷,1896年。

79从这个立场看,中国以前缠足的风气,就其极端的例子而言,可以牵涉到两三种性的歧变:就缠的人说,是施虐恋;就被缠的人说,是受虐恋;就爱玩小脚的男子说,是足恋与履恋。

80译者在中国记载里所见的少数受虐恋的例子也都是男子:

清朱梅叔《埋忧集》(卷九)有《臀痒》一则说:“姚庄顾文虎,累叶簪绂,习享丰郁;忽一日,促家人持竹篦;解裤受杖二十;后习为常;家人厌之,杖稍轻,辄加呵责;或反以杖杖之,必重下乃呼快。如是数年,渐觉疼痛而止……”

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说:“吴兴廪生某,文有奇气,试辄冠军。唯喜受杖,每同志相聚,即出夏楚,令有力者,重笞其臀以为快,否则血脉胀闷,恹恹若病焉。”

受虐恋的表示也有不用接受鞭箠的方式的。唐卢仝《玉泉子记》有杨希古一例说:“杨希古……性迂僻……酷嗜佛法,常置僧于第,陈列佛像,杂以幡盖,所谓道场者,每凌旦辄入其内,以身俛地,俾僧据其上诵《金刚经》三遍。性又洁净,内逼如厕,必散衣无所有,然后高屐以往。”卢氏“所谓”二字极好,示与寻常道场不同;《金刚经》三遍,为时亦相当长久;据身上者非和尚不可;都是值得注意之点。

81鞭箠方式的虐恋,在从前流行笞刑的时代,发展的机会一定比较多,姑举两例于后:

一、“宣城守吕士隆,好缘微罪杖营妓。后乐籍中得一客娼,名丽华,善歌,有声于江南,士隆眷之。一日.复欲杖营妓,妓泣诉曰:‘某不敢避杖,但恐新到某人者,不安此耳。’士隆笑而从之。丽华短肥,故梅圣俞作《莫打鸭诗》以解之曰:‘莫打鸭,莫打鸭,打鸭惊鸳鸯,鸳鸯新自南池落,不比孤洲老秃鸧,秃鸧尚欲远飞去,何况鸳鸯羽翼长。’”(宋赵德麟《侯鲭录》)。吕士隆的虐恋大约已有相当程度,所以梅尧臣曾因他作诗,但程度还不太深,否则怕打遍老秃鸧以后,鸳鸯亦终于不免,甚至于鸳鸯该是第一个被打的对象。

二、“乾隆间有某甲者,以县尉至滇南,莅任未一年而卒,无子,止一妻,一妻弟,一仆一媪。居无何,妻弟亦死,仆妪皆散去;妻尚少艾,寄居民舍,久之无食,为人浣濯衣服以自给,十指流血,而不免饥寒。有邻媪者,在官之媒氏也;一日过而谓之曰:’何自苦乃尔?今有一策,可暂救饥寒,能从之乎?’妇问何策。媪曰:‘新到县官,少年佻达,而慕道学名,喜笞妓,笞必去衣,妓耻之,以多金求免不得,又以多金募代己者,亦无其人;若能代之到官,吾当与诸妓约,受杖一,予钱千也;伍百诸人皆受妓赂,行杖必轻;且形体是而名氏非,初不为泉下人羞也。’妇以贫失志,竟从其策。嗣后邑有妓女应到官,悉此媪力介绍而代之,县中皂隶无不识者,皆笑其顽钝无耻也。然妇竟积二百余金,以其夫之丧归葬。余谓此妇受辱虽甚。然究未失身,不得谓之不贞,不惜父母之遗体,以归其夫之遗骸,不得谓之不义,君子哀其志,悲其过,未可重訾之也。”(清俞樾:《右台仙馆笔记》)曲园老人记此,注重的是代妓受笞的那位寡妇,而取的是一个道德的立场;我们注重的是”少年佻达而负道学名”的县官,而立场是性心理学的:这一点分别我们不要忽略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