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英国其他殖民地相比,确实具有独特性,如怀斯所述,“澳大利亚是帝国政治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91]。从地理位置上看,澳大利亚是太平洋地区的主宰力量,埃德蒙·巴顿爵士(Sir Edmund Barton)对于澳大利亚的评价是:“一个洲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洲。”[92]在太平洋地区,澳大利亚最靠近亚洲,无疑是英帝国在远东的前哨站,一旦英国与印度或中国出现任何冲突,其军队可以由此更便捷地登陆两地,对于帝国的军事作用不言而喻。
从政治制度上看,澳大利亚各地完全沿袭了宗主国的传统,特别是英国宪章运动后,一些宪章派移民到澳大利亚,将他们的政治主张如普选权等,带到澳大利亚;在法律习惯上,澳大利亚完全继承了英国的习惯法,加上宗主国对于殖民地的政治控制相对放松,澳大利亚的政治现代化进程较为领先。
在人口构成上,澳大利亚称得上“不列颠以外的英国”。加拿大有法国人控制的省份,南非有荷兰人的势力,美国则是一个人口的“大熔炉”,而澳大利亚人口的97%为英裔。种族和血缘的关系加强了情感上的认同,使澳大利亚在宗主国眼中具有特别的地位。
从经济发展方面看,爱德华·吉本·维克菲尔德( EdwardGibbon Wakefield)的“系统殖民”[93]政策解决了土地、资金和劳力等最根本的经济难题。在殖民地不断增加的过程中,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以及交通设施的改善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迅速发展。澳大利亚有丰富的牧场资源,牧羊成为有利可图的产业,其羊毛出口量极大,羊毛成为许多澳大利亚人的生计来源;1851年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发现了金矿,移民蜂拥而至,寻找黄金,试图一夜暴富。金矿的发现不仅增加了澳大利亚的人口,而且使部分澳大利亚人富裕起来;交通设施的改善,沟通了澳大利亚各地的联系,增加了交换,促进了民族市场的形成。
澳大利亚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宗主国自由贸易的原则提出挑战。在拿破仑战争之前,英国仍然执行重商主义政策,其特点是贸易垄断,通过《航海条例》鼓励用英国舰船运输商品。战后,英国的工业品产量大幅度增加,需要帝国以外的新市场,最好的做法是与其他大国谈判,打破贸易限制,实行自由贸易。
1823年,威廉·赫斯基森(William Huskisson)任贸易部长,他促成了不列颠和荷兰之间的完全自由贸易,向美国开放西印度市场以换取妥协;他还废除了《航海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如果外国商船装运的是本国产品就允许它们进入英国殖民地。他还通过《互惠关税法》(the Reciprocity of Duties Act),从议会获得了与其他大国进行削减关税谈判的权力。事实上,赫斯基森并没有带来自由贸易,他只是用帝国特惠制取代贸易垄断——外国人进入英国殖民地必须支付比英国商人更高的关税。但是,60年代以后,英国与法国的贸易协定生效,并逐渐扩大到其他欧洲国家,自由贸易逐渐取代重商主义,成为新的国家政策。
然而随着殖民地经济发展和民族意识的增长,要求保护市场、发展本土工业成为殖民地的必然选择。相对于母国的自由贸易政策,殖民地的市场保护政策是对宗主国利益的公开侵犯。在宗主国方面,英国由于拥有世界市场,殖民地的重要性就削弱了。1860年,英国与美国的贸易量不仅超过了其他殖民地,而且超过了英国与印度的贸易。如西曼指出:“自由贸易是一个原则,政治控制的后果是管理和防卫费用的增加,对国家无利可图,不如放弃这样的管理。”[94]对殖民地进行直接控制,特别是承担防卫责任,不仅增加了英国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很可能将使英国卷入扩张性的战争,或与其他国家及原住民的战争。同时,在殖民地方面,民族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快速致富,导致对宗主国旧管理模式的不满。当地议会要求立法权,政府要求管理权,经过宗主国和澳大利亚双方的努力,澳大利亚各殖民地逐渐建立了自治政府。随后,澳大利亚又提出新的要求,希望同加拿大自治领一样实现独立的关税制度,以保护民族市场。为了争取这一权利,澳大利亚各殖民地与自由党政府进行了几年的抗争。
尽管执政的自由党一直主张殖民地的自由发展,领袖格莱斯顿也一贯提倡殖民地与帝国保持“自由、自愿”的联合,但是在给予澳大利亚征收差别税的权利时,格莱斯顿却犹豫再三。
1866年,新南威尔士殖民地要求废除澳大利亚政府法案中提出的禁止征收差别税的条款,拉开了澳大利亚关税争论的序幕。在该建议被英国政府拒绝后,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加强联合,要求停止对各地关税的限制,他们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口头上,而且付诸在行动中。1870年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在墨尔本召开大会,希望在关税方面得到更多的自由。尽管南澳大利亚未出席会议,但是议会上院和下院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塔斯马尼亚和新西兰走在关税改革的最前沿,甚至通过了新的差别税法案。
1870年7月,金伯利勋爵(Lord Kimberly)接任殖民部时,澳大利亚的关税争论达到了顶峰。金伯利和格兰维尔都拥护前辈保守党人白金汉公爵(Duke Buckingham)关于关税同盟的设想,反对给予澳大利亚殖民地征收差别税的权利,这些想法符合澳大利亚各地政府的法律,因为1850年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以及昆士兰的宪法都规定:征收任何关税、对进出口商品进行任何限制以及给予任何豁免和特权都是非法的;改变女王陛下与其他外国签订的条约,也是非法的。[95]
在英国政府批准澳大利亚的关税法案之前,维多利亚总督坎特伯雷勋爵(Lord Canterbury)告诉金伯利,如果英国政府否决法案,各殖民地会再次联合起来,反对宗主国的决定。1871年3月27日,金伯利征求了英国贸易部的意见,贸易部认为应该废除禁止征收差别税的规定,允许澳大利亚殖民地征收关税,给予这个权利可以加强殖民地的关税保护。随后,金伯利又征求了王室法律官员的意见,他们表达了与贸易部同样的看法。金伯利的态度表明,他本人希望满足澳大利亚人征收差别税的要求。
1871年5月初,为了获得议会的支持,殖民部开始做内阁的工作。他们为内阁成员准备了一个秘密备忘录。该备忘录回顾了澳大利亚关税历史,总结了过去颁布的法案,并提醒内阁成员关注贸易部和王室法律官员的报告。5月15日,金伯利把这一备忘录交给首相,引起了首相的高度重视。但是,格莱斯顿提出了疑问:如果给予澳大利亚关税自由,那么是否会出现矛盾的现象,例如允许新西兰从悉尼免税进口鞋子,而对北安普顿的鞋子收税他认为如果殖民地获得向英国产品征税的权利,“将使不列颠与殖民地处于一个非常荒谬的联系中,我们国家的人民会发表自己的意见”[96]。金伯利对首相的质疑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新西兰的关税自由可能会导致对英国产品的歧视,但是新西兰希望澳大利亚免税进口它的啤酒,而新西兰免税进口澳大利亚白酒。而且,给殖民地关税自由已经不是新鲜事,英属北美加拿大早就获得了这个权利。但金伯利没有能够说服首相。
1871年5月22日,格莱斯顿在给金伯利的信中说:“如果同意澳大利亚人的要求,我们必须注意我们做出的是一个国家的承诺,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机构的承诺。”[97]由于首相的迟疑不决,内阁并未给予澳大利亚肯定的答复。1871年7月13日,英国政府向澳大利亚发出照会,对加拿大取得关税自由的权利做了解释,认为那是一个不明智的行为。同时指出,殖民地的保护关税会制造殖民地内部的矛盾,甚至导致帝国解体。照会虽然承认殖民地有权利建立关税保护,但是非常诚恳地要求殖民地对这个问题不要施加太大的压力。
澳大利亚关税自由法案的请愿被否决后,1871年在殖民地内部会议上,新南威尔士、塔斯马尼亚、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对关税问题持强硬立场,提出殖民地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自己的关税,不应受到帝国条约的控制,希望“帝国对殖民地财政立法的干预最终将完全彻底地废止”[98]。
随后,维多利亚总督查尔斯·加文·达菲( Charles Gavan Duffy)起草了一份致殖民部关于殖民地关税问题的备忘录。他指出:“殖民地愿意与母国政府保持最密切的感情联系,但是我们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既然这个权利已经交给了加拿大,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加拿大能够行使这一特殊的权利,而澳大利亚殖民地却不能 ”达菲还在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的边境条约中找到了征收差别税的先例,他强调征收差别税是殖民地的内部立法,帝国应该将这一权利归还澳大利亚。
殖民部收到备忘录后,感到英国在与澳大利亚的争执中已经败下阵来。1871年12月26日,金伯利把所有关于澳大利亚关税争论的材料和他个人的意见一起交给了格莱斯顿。金伯利个人的意见是:英国与殖民地已经不能面对面地讨论关税问题,帝国政府迟早会在这个问题上妥协,他建议现在就是妥协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金伯利认为差别税只能限制在澳大利亚殖民地范围内征收,不允许它们与外国签订相关的条约,因为与外国签订条约,会导致殖民地在海战中保持中立。金伯利说:“我认为,中立意味着独立,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任何的让步。”[99]
金伯利的信和文件使首相极度不安,1871年12月29日,格莱斯顿在给金伯利的回信中说:澳大利亚的差别税违反关税条约(Zollverein Treaty),“这是一个国际法的问题,我们可能被要求参加仲裁,还可能导致战争……关税条约在某个时候也会终止,但是,目前我们还不能按照殖民地的要求去做”。
澳大利亚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殖民地应有足够的权利来管理自己的关税;第二,它们不受帝国与外国条约的限制;第三,在贸易与商业方面,它们有直接与外国谈判的权利。在关税问题上,殖民地的要求超过了加拿大已经得到的权利。格莱斯顿对此提出三个质疑:“我真的没有发现我们的陆军和海军防卫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如果殖民地的外交关系直接掌握在它们自己手中,达菲先生在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会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案么,于是,殖民地对母国的责任究竟是什么 ”[100]
1872年1月,金伯利在给首相的信中既承认殖民地不该提出这样的要求,同时也认为如果政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会受到更大的压力,因为贸易部和王室法律官员都认为澳大利亚应该得到对各自产品进出口征收差别税的权利。为了避免英国违反与外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政府不得不重新审查英国与意大利、比利时和德国的条约。到1872年4月19日,金伯利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照会,再次婉转地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但是,澳大利亚人不予让步,特别是维多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坚决要求征收差别税。
争论持续到1872年10月,格莱斯顿似乎准备让步,他说:如果殖民地坚持征收关税的权利,“他们迟早会达到目的,如果他们不坚持要求我们违背与外国的条约,我们将不可能使它成为分离的条款”[101]。1873年2月16日,金伯利通报首相,现在已经没有选择,只有给予澳大利亚人他们所要求的自由,首相不得不承认这场较量以帝国的失败告终。1873年2月22日,格莱斯顿在致金伯利的信中说:“我知道你会把澳大利亚人所需要的都给他们。他们很快将可能提出与外国商业往来的要求,但是,他们必须记住我们不可能免除他们对现存条约的责任。”[102]一个星期后,内阁批准了澳大利亚关税法案。1873年澳大利亚关税法案出台,规定: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可以给予各自的产品以优惠待遇,但是,该法案却将宗主国英国排除在外,换言之,英国产品必须面对澳大利亚高额关税壁垒。
澳大利亚关税法案使殖民地在财政上获得了独立,更接近民族国家的地位。帝国和澳大利亚在关税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是帝国利益和殖民地利益的冲突。虽然格莱斯顿是殖民地自治的支持者,但是保护帝国的利益是政府必须坚持的原则。因此,他认为殖民地对帝国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它们仍然在帝国的旗帜下,它们在享受帝国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有的义务。在一个团结的帝国内,帝国的所有部分都应该为整体的利益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