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1年《航海条例》颁布后的第一次英荷战争只是英荷两国争夺海洋和商业霸权的开端,并没有根本解决两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矛盾。战后荷兰虽然默认了英国颁布的《航海条例》,但是,《航海条例》对荷兰贸易和航运业造成的损失是逐步体现的,荷兰在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下降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衰落过程。[4]由于英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以及缺乏足够的船只来取代荷兰的商船,加上荷兰想方设法冲破或逃避英国《航海条例》的限制,因此1651年的《航海条例》并未产生预期效果,甚至根本就未得到认真执行。《航海条例》的目的是削弱荷兰的贸易及商业霸权,建立英国的贸易垄断制度,但它的效果却十分有限。
其一,第一次英荷战争之后,荷兰的贸易并未立即萎缩,而是仍在发展,以至有人认为荷兰的贸易量在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初才达到顶峰。布罗代尔更是认为,荷兰在欧洲的商业活动从1730年才开始衰落,[5]此时荷兰的商船仍然多于英国。商业是荷兰的立国之本,而荷兰的商业得益于其海军力量的发展。第一次英荷战争使荷兰人吸取了教训,他们认识到,英国在战争中取胜的重要原因是英国拥有一支高质量的职业海军,因此,荷兰也必须建立一支先进的、拥有战斗力的海军,建造像英国一样拥有40—60门大炮的军舰并且改变武器的安装结构。1652年到1653年,荷兰的联合议会在战争尚未结束时就做出要增造军舰的决定,这个决定构成了荷兰新海军政策的基础。此后的20年时间里,荷兰的海军获得了快速的发展,1655—1675年,荷兰的战舰总数一直保持在世界领先水平,且稳步增加,1650年为62艘,1655年为101艘,1660年为97艘,1665年为115艘,1670年为129艘,1675年是110艘。[6]舰船的设计和装备得到进一步改善,战斗力大为提升。改建后的海军战舰,每艘战舰装备40—60门大炮,还有80—90艘吨位较小的护卫舰,火力也较小。战舰平时多数处于待命状态,护卫舰则主要部署在欧洲各主要航线执行巡航任务,以保护荷兰的商船安全。当时,荷兰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足以与英国进行竞争,仍然是英国商业和殖民扩张道路上的主要障碍。“东印度群岛的货物源源不断地运到阿姆斯特丹,西印度群岛的货物不断流到弗利辛根,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商品则通过荷兰的多德雷赫特和鹿特丹不断转到欧洲大陆”。此外,荷兰在印度、西非等地的殖民地和贸易点不断扩大。“他们还挤入新英格兰,在赫德森河畔开辟一块殖民地。”[7]荷兰人的咄咄逼人之势使英国面临严峻的挑战,反荷兰情绪弥漫着整个英国社会。第一次英荷战争后,“英国的‘好战分子’正在等待‘对荷兰的另一次打击’”[8]。
其二,《航海条例》颁布之初对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北部和南部所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但总体上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效果不大。英国对殖民地管理制度的松散及距离的遥远等因素使得各殖民地继续沿着自己的道路发展,对宗主国的贸易控制并不理会或想方设法加以逃避。比如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等地的种植园主可以把烟草、砂糖、棉花、靛青等主要农产品出售给欧洲任何愿意出高价收买的商人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载运回他们所需要的商品。当时弗吉尼亚和马里兰每年大约输出700多万磅烟草,其中大部分没有运到英国。[9]新英格兰各殖民地则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起了自己的造船业和航运业,这既便利了殖民地商人与英国、欧洲的贸易,也沟通了南北美殖民地以及北美与加勒比地区之间的交通往来与商品交换。发达的造船业加强了殖民地的海运事业和远途商业贸易活动,新英格兰港口成了大批商船的停泊点,其中不乏外国商船和外国商品。新英格兰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遥远的距离使英国根本无法对此进行有效地贸易管理和限制,对此,英国商人早就对殖民地的贸易活动感到不满。为防止贸易利润落入外国竞争者之手,他们一再要求英国政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不仅排斥外国船只进入英属殖民地,而且要把殖民地贸易完全纳入对宗主国有利的轨道上来。
1664年,伦敦商人就向国王请愿,提出了打破荷兰在印度及非洲对英国贸易阻碍的强烈要求。
由此可见,认真贯彻《航海条例》,打击荷兰人的贸易特权,用国家的力量扶持本国的航运事业以及与殖民地的贸易,成为复辟王朝所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了排挤甚至取代荷兰这个强大的对手,复辟后的英国议会和国王在削弱荷兰这个海上帝国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消灭荷兰成为他们的共同目标,而“我们所需要的是超过荷兰现有的贸易”。[10]查理二世即位不久,就授予英国海军以“皇家海军”称号,并任命其弟约克公爵为海军大臣,由其加强英国的海军,为与荷兰进行新的战争作准备。1660年7月4日,查理二世指定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对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该委员会最后得出的结论是,1651年的《航海条例》有益于英国的航运业和贸易发展,但是在欧洲和殖民地贸易中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英国有必要通过一项议会法案取代过去的行政条例,议会立法应当体现以下三项原则:第一,重申1651年《航海条例》的基本内容,保证和促进英国航运业及航海技术的发展,并保证英国对自己的运输业有完全的控制;第二,应使殖民地成为英国的原料供给地,为英国提供消费品,并且有可能的话,改变英国与欧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不平衡;第三,应当维护英国商人的利益,增加海关税收并使英国能够成为所有商品进入殖民地的必经之地。[11]
经过讨论,英国议会最后通过了1660年《航海条例》(The Navigation Act of 1660)。与1651年的《航海条例》相比,该条例不仅内容更加系统和全面,而且也更为严厉和苛刻。其主要内容包括:(1)
从1660年12月1日开始,凡英属殖民地进口的商品或这些殖民地出口的商品,只能用英格兰、威尔士、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装运,且上述船只的船长以及至少四分之三的船员应当是英国人。违反者,进出口的货物及商船(包括船上的设备及武器)一律予以没收,所得收入三分之一归国王,三分之二归当地官员及有功人员。此条例的执行由皇家海军负责监督,非法商品可以视为战利品予以没收。(2)从1661年4月1日开始,殖民地的烟草、糖、原棉、生姜、靛青、木材等所谓“列举商品”,只能运入英国及其领地。违反者,货物和船只全部予以没收。盐、亚麻、松脂、五谷、橄榄油、酒等外国产品须先运到英国港口或英属领地,才能转销其它地方。
(3)
地中海、波罗的海及俄国、土耳其等地区的产品,必须使用英国船只、上述产品生产国或货物首次装运的船只,且船长和四分之三的船员应是英国人,才能出口到英格兰、爱尔兰或威尔士。(4)英国船只可以从西班牙、葡萄牙把西、葡殖民地的货物运往国内,也可以从利凡特把非洲和利凡特的货物运往国内,沿海贸易只能由英船经营,等等。[12]
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1660年的《航海条例》是英国为贯彻重商主义政策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是对1651年《航海条例》的重申与强化。通过新的《航海条例》,英国一方面对北美殖民地的行动施加限制,使殖民地只能与英国有直接的贸易交往,以推动自己的造船和航运业的发展,保证英国在转口贸易方面的优势和对海上运输业的垄断;另一方面独占殖民地市场,并使英国本土成为殖民地物产的集散地,以此垄断殖民地的商品价格,增加母国税收,促进英国工业品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而要实现这些目的,限制和打击荷兰在转口贸易方面的优势成为关键,因此,新《航海条例》的主要目标仍然是针对荷兰的。按照1660年《航海条例》的规定,英国船只或产品出产国的船只几乎包办了地中海、波罗的海所有商品的进出口运输,这将其它国家特别是荷兰从事与英国的转口贸易的空间大大挤压了。荷兰不能再把欧洲产品运往英国,也不能从事英属殖民地与英国本土的转口贸易;英国不仅控制了英国与各殖民地之间的贸易运输,而且成为英属殖民地商品的集散地。随后几年,英国议会又相继颁布了与1660年《航海条例》内容相关的其它补充法令,使此《航海条例》更加系统和完善。其中,1663年颁布的《主要物产法令》(Staple Act)进一步规定,凡在欧洲各地出产或制造的货物,欲转运到美洲殖民地,都必须先运输到英国,由英国税吏征税后,再用英国船只从英国海港启程。该法将殖民地盛产的且宗主国大量所需的糖、烟草、棉花等主要商品“列举”为只能运销到英国及爱尔兰的商品;殖民地将非列举产品运销欧洲时,船只回程时必须到英国港口停泊,方可载货而归。[13]此后,英国所“列举”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加。英国企图以此控制整个英属殖民地的贸易,增加关税,提高英国商人在殖民地的竞争力,并将荷兰的贸易活动完全排挤出英国殖民地,使殖民地完全为宗主国服务。
1660年的《航海条例》及随后英国颁布的有关法令使英荷的争执再次表面化,它不仅严重损害了荷兰商人的利益,而且使荷兰的国际地位遭到沉重打击,英荷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迅速展开。为了贯彻《航海条例》并打破荷兰对奴隶贸易的垄断,英国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进攻战略。1663—1664年,英国海军统帅罗伯特·霍姆斯(Robert Holmes)率领一支海军分遣队到达西非海岸,支援英国皇家非洲公司,并占领冈比亚河北边的戈里岛(the Island of Goree)和几内亚海湾的沿海地区。为了拔掉荷兰位于英属北美殖民地中间的据点从而将荷兰人从北美殖民地贸易中彻底驱逐出去,查理二世将荷兰人在北美的主要聚集地新尼德兰(New Netherland)作为礼物赠给他的兄弟约克公爵詹姆士。1664年,英王委派的专员率400人的武装船队到达北美的荷兰殖民地,荷兰人不战而降,英国人轻而易举地接管了马里兰和康涅狄格之间的整个地区。[14]
英国的积极进攻使荷兰感到无比愤怒。对于荷兰来说,英国的《航海条例》以及英国对瑞典的支持在荷兰国内引起极大的反响。荷兰人将1663年英王派军远征西非的行动视作是对他们的公然挑衅和不宣而战,因此荷兰海军统帅德·鲁伊特尔(De Ruyter)秘密制订了针对英国的战略计划,试图挫败霍姆斯远征。此外,英国占领新尼德兰、英国大批武装民船受命进发西印度群岛以及英国舰队在直布罗陀附近袭击荷兰船队等一系列事件,都使荷兰人忍无可忍。双方的矛盾不断发展,终于导致新的英荷战争。
1665年3月14日英国向荷兰宣战,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为了此次战争,英荷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英国议会为此专门拨款600万镑,而伦敦的商人们立即提供了20万英镑的贷款用作战费。在英国看来,通过英荷战争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为在第一次英荷战争中,英国打败荷兰而使英国的商船队吨位数增加了一倍。[15]荷兰经过第一次英荷战争后吸取了教训,认识到了制海权对海上贸易的重要作用,因而大大加强了海军,改善了海军组织。第二次英荷战争主要在海上和殖民地展开,战争开始时荷兰失利,1665年6月13日英国约克公爵指挥的137艘军舰在英国东海岸的洛斯特夫特(lowestoft)海面与121艘荷兰军舰展开大战,荷兰损失了17艘战船及3名海军上将和4000人,英国则损失了2艘战船、2名海军将官和800人。[16]此时,荷兰人认为败局已定,请求媾和。英王查理也认为胜券在握,下令大部分舰只退役,水手复员。英国人犯了一个战略性的错误,没有能抓住时机乘胜追击,一举击垮荷兰。
按照荷法先前达成的协议,法国有援助荷兰人的义务,于是法国在1666年1月对英宣战;此时丹麦也加入荷兰一边反对英国。反英阵营的形成显然对英国不利,因此英王便施展外交手段,谋求与法国结盟。法国在战争中实际上同英荷双方都有联系,它既不想看到荷兰被击溃,也不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法经过秘密谈判,最终达成了秘密谅解:法国撤回对荷兰人的援助;作为回报,英国不反对法国入侵尼德兰。于是英荷战事再起,1666年6月11—14日,经过整顿的荷兰海军与英国海军在英吉利海峡进行了十分残酷的“四日海战”,英国惨败,英国皇家海军有17艘战舰被击沉海底,5000多人战死,3000余人被俘;而荷兰只损失6艘船,战死2000人。[17]此次海战对于英国来说简直是奇耻大辱;8月双方再战,互有胜负。1666年8月8日,霍姆斯率领一支英国舰队偷袭荷兰的特塞尔岛,将150艘荷兰商船悉数烧毁,给荷兰造成重大损失,而英国所付代价很小。1667年6月,荷兰一支分舰队冲入泰晤士河,直接威胁伦敦,并焚毁了一批停泊在查塔姆军港的英舰,给英国造成了近20万镑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在殖民地的战斗中,英国人取得了胜利。英国占领了一些北美荷属殖民地,实现了北方殖民地与南部殖民地的连接。
劳民伤财、互有胜负的英荷战争加重了双方的财政困难。英国虽然有彻底击垮荷兰的强烈愿望,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1665年春伦敦开始流行瘟疫,仅一个星期就死亡7000人。1666年9月的伦敦大火整整燃烧了四天,“烧毁了一万三千多所住宅、八十九座教堂和圣保罗大教堂。堆满贸易物资和军用物资的仓库毁于大火,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的烟囱税款也化为灰烬”。[18]内外交困的英国无力再战,不得不与荷兰在1667年1月开始进行和谈。荷兰人也不堪战争重负,加上法国又意图入侵荷兰,因此英荷双方在1667年7月21日签订了《布列达和约》(The Treaty of Breda)。根据和约,英国放宽了《航海条例》的限制条件,荷兰取得了将荷兰和德意志商品输入英国的权利。英国承认荷兰在东印度群岛的势力范围,荷兰人则承认西印度群岛为英国的势力范围。英国将普洛兰岛(摩鹿加群岛)和南美洲的苏里南(Surinam)转让给荷兰,荷兰则把哈得逊河谷和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即现在的纽约)割让给英国。[19]第二次英荷战争落下帷幕。
与第一次英荷战争相比,第二次英荷战争中双方基本平分秋色。从签订的和约内容看,对双方都不苛刻,基本上是双方妥协的结果,通过条约实际上双方重新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但是,第二次英荷战争对英荷双方的影响却是不同的。荷兰人虽然从英国那里取得了某些让步,但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北美重要基地新阿姆斯特丹的失去,预示着荷兰从北美全面退出,荷兰开始实行战略收缩。英国获得了新阿姆斯特丹,不仅有利于实现对北美殖民地的全面控制,而且有利于全面贯彻以重商主义为宗旨的《航海条例》,并为英国的下一步争夺创造了有利条件。此次战争中,英国俘获荷兰船只522艘,英国的海上力量进一步加强。[20]作为第二次英荷战争结果的《布列达和约》被认为是“英荷关系的一个真正的转折点”或“荷兰共和国繁荣下滑”的标志。[21]正如沃勒斯坦所说:“这难道不正说明仇视荷兰人的英国人已经把他们对‘荷兰人经济技巧不情愿的钦佩’与‘赶上他们的愿望’协调起来了吗?这难道不也说明英国的农业——工业效益中所产生的重大变化,能够使布列达条约的挫折变得对他们无足轻重,并能够把荷兰变成英国的小伙伴吗?”[22]因此,第二次英荷战争加速了英荷在世界舞台上的位移。
第二次英荷战争既然是以妥协而告终,这说明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对世界贸易垄断权的争夺使英荷双方根本无法消除分歧。这就决定了《布列达和约》所维系的英荷和平不可能长久,此后英荷双方的争斗由于法国的介入而变得复杂化了。自17世纪以来,法国一直是欧洲大陆的强国,三十年战争之后,法国的强国地位日益巩固。在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的进程中,法国不仅与英国有矛盾,而且一直企图兼并荷兰。早在1661年,科尔伯(Colbert)在给法王的一份呈文中就写道:“如果国王能在法国的天然威力之外再加上工商业的力量……那么国王的伟大和强盛就会增长到空前地步。”科尔伯认为,法国的邻居荷兰拥有1.6万条船只,而法国只有1000条,法国人不得不租用荷兰船只同自己的美洲属地联系。[23]很显然,削弱和打击荷兰对法国也是至关重要的。1667年,路易十四以王后对西班牙王位有继承权为借口,发动了对西班牙的战争,旨在兼并西班牙的属地南尼德兰。法国对西战争不仅威胁到荷兰的安全,也破坏了英国在欧洲大陆的均势政策。面对法国的企图,1668年,英国、荷兰和瑞典结成了三国同盟,共同反法,迫使法国停止原准备向西班牙本土和德意志进军的计划。面临新的欧洲局势,法国开始改变策略。在法国看来,“成功地征服西属尼德兰的唯一方法是挫败荷兰人,如果可能就消灭他们”。[24]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国主动与英国修好。它向英王查理许诺,双方联合进攻荷兰将荷兰击败后,将荷兰的瓦尔海伦岛、布里尔城和卡赞德港(Port of Cadzand)割让给英国。法国还答应向英国提供财政补助。法国的条件对英国颇具**力,因为此时英国一方面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仍将荷兰视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而法国只是到科尔伯经济改革(1661—1671)之后才成为英国在贸易方面的有力竞争者。[25]所以英法双方在1670年签订了《多佛密约》(Treaty of Dover),根据条约,英法共同发动对荷战争,英国将派60艘军舰攻击荷兰海岸;法国承诺给英国财政补贴,每年付查理25万英镑,并帮助英王镇压在英国可能发生的“反叛”。
1672年3月,法国向荷兰宣战。英国遂根据《多佛密约》,不通知议会也向荷兰宣战,第三次英荷战争爆发。此战英法集中了98艘军舰,配备了6000门大炮和3.4万人;而荷兰只有75艘军舰,船上有2万人和4500门大炮。[26]从力量对比看,荷兰处于下风,而且同时面临三面的进攻:英法海军从海上进攻、法国陆军从南边陆路进攻,科隆和明斯特两个德意志公国从东面进攻。不久,荷兰南部和东部的部分领土被占领,但荷兰海岸线仍控制在自己的军队手中。英法海军多次组织进攻,均未打破荷兰的海军防线。1672年6月6日,荷兰海军在德·卢伊特的指挥下,对英法联合军队进行了一次偷袭,荷兰虽然付出了极大代价,旗舰被焚,但是却成功地粉碎了英国约克公爵企图与法舰会合的计划,英军损失惨重,迫使英国放弃突破荷兰海岸防线的计划。但形势对荷兰仍然十分不利,到1673年时,荷兰已完全转入守势,在强于自己的对手面前,荷兰海军已经没有了主动出击的能力。1673年8月21日,荷兰利用有限的军力,在特塞尔岛附近与企图登陆的英法联军展开激战,英法联军损失惨重,英国海军被迫退出战斗,荷兰暂时消除了海上威胁并取得了制海权。与此同时,两支荷兰分舰队在北美和加勒比地区汇合,从英国人手中重新夺回北美的纽芬兰和纽约,并重创西印度洋上的英法军舰和其它船只,对英国的殖民扩张造成重大打击。
特塞尔海战及北美战斗的失利引起了英国国内的强烈不满。一直怀疑查理二世与法国勾结的英国议会对查理二世施加压力,他们强烈抨击英国支持法国对荷作战,认为法国已对英国构成巨大威胁,从1673年起议会拒绝给对荷作战提供拨款。军费开支捉襟见肘,迫使查理二世不得不与荷兰议和。为了表达联合反法的意图,查理二世将自己的侄女、约克公爵詹姆士的女儿嫁给荷兰的奥伦治亲王威廉(William Ⅲ of Orange)。1674年2月,英国单独与荷兰签订了第二个《威斯敏斯特和约》(Treaty of Westminster)。根据和约,英荷先前签订的《布雷达和约》继续有效,查理二世放弃与法国的联盟并保证在荷法战争中保持中立,荷兰则将北美的纽约和纽芬兰重新归还给英国,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59年从荷兰人手中夺取的圣赫勒拿岛(St.Helena)得到条约的确认,荷兰人在挪威至菲尼斯太尔海角之间的海域须向英国国旗致礼,荷兰赔偿战费50万枚银币(1枚银币相当于5先令),至此荷兰与英国的敌对状态完全结束。陷于孤立的法国也于1678年同荷兰签订《奈梅根和约》(Treaty of Nijmegen),从而结束了法荷战争。在法荷条约中,英国与荷兰单独达成的协议得到确认。通过第三次英荷战争,第二次英荷战争后英国所取得的殖民地、贸易与航运权力得到确认,荷兰接受了英国的《航海条例》,此战中英国又俘获了500艘荷兰船只。[27]第三次英荷战争的结束标志着17世纪具有重大意义的争夺海上霸权的英荷商业战争从此结束,英国的殖民争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克伦威尔时期到复辟王朝,英荷之间“有遍布全球的冲突点北大西洋的渔业、东方的商站、美洲的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的奴隶贸易。这些争端促成1652—1674年的接连三次的英荷战争”。[28]对于英国来说,尽管每次战争的具体目标和战争重点不尽相同,但是根本目标却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摧毁荷兰的商业垄断,形成英国的海上商业霸权。“克伦威尔希望为保护自身而反对荷兰人,查理二世希望自己成为他们的主人。”[29]因此,第一次英荷战争是围绕着荷兰的护船队展开的,第二次战争则是为了争夺制海权,第三次战争中英国企图联合法国占领荷兰。[30]从战争的结局看,三次战争似乎各有胜负,谁也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但是实际上操胜券的是英国。
通过英荷战争,英国的海上航运能力大大加强,英国的海上霸权逐步确立。英荷战争表明英荷之间原来的宗教同宗关系被商业竞争取代,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战争。[31]战争之后,英国的海上力量得到明显加强。三次战争中,英国所俘获的荷兰船只至少在2000艘以上,因此在1674年英国与荷兰签订了条约之后,由于欧陆战争的延续,荷兰的海运贸易大部分为英国所接替。当《奈梅根和约》签订之际,英国已经变成为世界上商业和海军力量的强国了。战后出于实施《航海条例》和发展远洋贸易的需要,英国的航运业进一步发展。复辟王朝初期英国的商船吨位仅为20万吨左右,远不能满足航运业的需求,为此,英国主要通过购船的办法增加商船吨位。据统计,1654—1675年,购进的外船在英国商船总吨位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三分之一,到1675年则达二分之一。[32]到1676年,英国引进的外国船只总数目为1200艘左右。1674年以后英国开始大力发展国内造船业,英国商船年增长的速度达到2%—3%。在迅速增长的商船中,国内制造的船只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到复辟时期末,这一比例估计达到五分之四。1686—1687年,政府总共给1532艘商船颁发了通行证,外船只有131艘。[33]经过如此的迅速发展,到1688年,英国的商船总吨位达到了34万吨。[34]英国海上力量的增强显然是与《航海条例》的实施和英荷战争分不开的,所以,东印度公司著名的商人并同时担任过议会议员的晚期重商主义者蔡尔德(Josiah Child)在1672年就直言不讳地承认:《航海条例》使英国商船数增加了三倍,“假如没有航海条例,即便是在我们自己的殖民地,荷兰商船与英船的比例也可能会是40∶1”。[35]
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推动了英国对外贸易的扩张,英国对殖民地及世界贸易的垄断逐步形成。英国颁布《航海条例》的初衷是独占殖民地的对外贸易,使殖民地为宗主国服务。随着荷兰势力的排除,英国对殖民地和对北欧的贸易获得长足进展。据统计,1663—1686年间,英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商船总吨位中,估计有4/5来往于殖民地和北欧贸易,而此时期英国与荷兰、德意志、地中海等传统贸易区的商船吨位则增长缓慢。1663年,英国服务海外殖民地所需的船只吨位数是12.6万吨,到1668年已经超过了19万吨。1664年,伦敦有45艘船只向美洲岛屿出发,到1686年这一数量是原来的4倍。[36]英国对殖民地贸易的发展,意味着殖民地越来越成为英国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给地,因而给英国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有人估计,17世纪60年代之后海上贸易每年给英国带来的财富达200万英镑,其中75%来自于美洲或印度。[37]所以,斯塔夫里阿诺斯在比较分析荷兰衰落、英国崛起的根本原因时,认为英国的成功除了英国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天然的海岛位置之外,“英国人还有其海外殖民地迅速增长的财富和力量作后盾”。[38]除了对殖民地的贸易快速发展,英国的转口贸易也获得长足进步,在英国原材料贸易中,再出口贸易十分活跃,1663—1669年间,英国再出口总值达到90万镑,占全国出口总值的近25%。[39]再出口贸易的主要内容是来自于英属殖民地的烟草、蔗糖等物品,这表明英国正在或已经取代荷兰,在世界转运贸易中占有重要位置。对外贸易的发展推动了英国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了英国的整体经济实力。英国航运、对外贸易和工业的迅速发展,使17世纪末的英国经济实力已远远超过了荷兰,所以,三次英荷战争最终“确立了英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可逆转的优势位置”[40]。
英荷战争还彻底改变了英荷之间的政治关系,荷兰的国际地位大大下降,经过战争,荷兰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被英国取代。17世纪以来,荷兰凭借发达的商业、运输和远洋贸易优势,在国际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长期维持着商业霸权和政治霸权。但是,英荷战争不仅严重破坏了荷兰的贸易和经济,而且动摇了荷兰的政治军事地位,使荷兰的致命弱点暴露无遗:“第一,荷兰是完完全全依靠海洋生存的,而英国控制了它的海上通路。第二,由于荷兰既有海疆又有陆地边境需要防守,它不得不花费财力和人力来建造堡垒和保持一支常备陆军。第三,荷兰舰队虽然在数量上多得惊人,但都是些为进入荷兰浅水港而建造的小型的驾驶不灵便的平底船。最后一点,英国海军在战术上对荷兰总是略胜一筹。”[41]光荣革命之后,为了扼制法国的扩张、阻挡法国对荷兰的图谋,既是荷兰执政又是英国国王的威廉三世将英荷结成联盟。但英荷同盟并没有换来《航海条例》的取消,相反使荷兰在政治和经济上进一步从属于英国,并逐渐丧失了对外政策的独立自主性。英国对荷战争的最初目标是打击荷兰的贸易,但是战争的结果却使它逐渐控制大西洋、波罗的海、地中海和加勒比海的制海权。[42]1688年,威廉率领庞大的荷兰舰队来到英国;1689年4月英荷达成协议组成联合舰队,联合舰队中英荷参加的军舰比例为5∶3,联合舰队的指挥权由英方控制。[43]荷兰实际上失去了海上强国的地位,已不再是英国的竞争对手了。与荷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的海军力量不断增强。1688年英国共有军舰173艘,总排水量10.2万吨,大炮6930门;到17世纪末增加到323艘、总排水量16万吨,大炮9 912门。克伦威尔时期英国的海军人数为3万人,到17世纪90年代已高达4.5万人。[44]所以沃勒斯坦认为:“1672年真正的重要性在于,从1659年至1672年这段时期,英国人和法国人都把荷兰看作是最大的对手,现在,他们主要攻击对方,而且,尽管荷兰仍具有经济实力,但荷兰人突然成了次要的因素。”[45]因此光荣革命后英国调整对外政策的重心,将法国视为英国的首要对手,由此拉开了英法争霸的序幕。
总之,三次英荷战争之后,英国本土已无安全之虞,加上握有世界海洋的制海权,英国获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对荷政策的成功也极大地增强了英国人对外扩张与争霸世界的欲望和信心,因此,英国在对殖民地全面实施重商主义原则的同时,开始把它的触角伸向新的区域,进一步拓展殖民空间,因而加速了商业帝国建立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