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官司打比没有好(1 / 1)

微型书论 雷群明 492 字 3个月前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打官司的事多了起来,状告文人(包括作家、演员、编辑、记者等等)的新闻也频频“曝光”。对这种事应该怎么看?我觉得,从总体上看,这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标志着我们正在向法制社会迈开步子。

社会是各种各样人的集合体。人们以各种关系相处,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纠纷、矛盾以至争斗等等,对于其中的是非曲直,就需要有权威的仲裁。我们以前在许多事情上都无“法”可依,所以,许多“仲裁”往往并不能令人满意,只不过“谁官大就听谁的”,以大“压”小而已。若是遇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人,往往是小老百姓吃亏。即使你满肚子委屈,即使你真理在手,但你无法打官司,也无处可打官司。你只能接受和忍受。比较起来,现在有官司可打,不是一种进步吗?不久前,京城一家出版社因对上司的错误决定不服,一张状纸递到法院,就让上司改变了决定。这种事在以前能出现吗?

状告文人,也是一种官司。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文人只要有可“告”之处,那么就应该让人家告;如果你没什么可以被“告”的,那就不怕人家告。因为对簿公堂时,还有自己和律师辩护的机会,所有的诬告不实之词将会被庄严的法庭所否决。你何惧之有?当然,告状的人也要有法律意识,所告之事要够得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要把什么鸡毛蒜皮的事都往法庭上送(一般法院也不会受理),至于希望借与文人打官司而“出名”的人,那只好对他表示“呜呼”了。

状告文人的官司是我所不希望见到的。但是有这类官司也可提醒所有的文人,在说话或作文时要谨慎从事,不能忘乎所以,更不能以自己会舞文弄墨的优势给那些无辜的弱者造成伤害。所以,我们在出版图书时订的合同上就明确要求作者要对自己的作品负责,不能有侵犯别人着作权、名誉权、肖像权之类的情况发生。这可以说是一种事先约束,它对大家都有好处。

总之,我觉得从“权力即法”进到如今的有官司可打,是一大进步,应该欢迎。文人如果卷进了官司里,那就应老老实实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而不要企图通过别的门路,诸如“呼吁”什么权力人物出面保护或吁请知名人士签名施加影响之类来进行回避。只要你本身的确过得硬,你就要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

打官司是为了不打官司。大家的打官司意识强了,官司就有可能慢慢少起来,而那些仗“势”欺人的事也才有可能慢慢少下去。

(199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