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德、文责与政策(1 / 1)

微型书论 雷群明 740 字 3个月前

默默无闻的编辑,近来终于受到了一些同志的注意,标志之一是报纸上陆续出现了一些表扬优秀编辑的文章。笔者忝为编辑,虽然没有上报的荣幸,居然也“感同身受”,觉得脸上增光不少。但这些文章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即编辑明明做了作者的工作却不愿与作者共同署名、不拿稿酬,因此是编辑道德高尚云云。联想到前一时期讨论编辑道德时,有人笼而统之地把编辑与作者共同署名和分稿费都作为“不讲编德”的一例。对此,笔者颇有些不以为然,愿陈管见,以就教于同志们。

一个编辑,要有高尚的道德,不应孜孜于名利之争,这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像报上介绍的优秀编辑,“甘为他人作嫁”,牺牲自己、照亮别人,的确是精神崇高,值得学习。不过,对于何为追名逐利,似应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界限才好,含糊笼统地把凡是要求署名、分稿费的编辑都推进“不讲编德”的泥潭,并不是值得提倡的好办法。

书稿是作者劳动的产物,作者应对自己的产品负责,这叫做“文责自负”,因此才发生署名拿稿费的问题。编辑对来稿的份内之职责究竟有哪些,目前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大体上只应限于提出修改意见、统一格式、作文字润饰工作等方面。如果一个编辑仅仅做了他份内应做的:工作,而“利用职权”,硬要挤上一个作者名字,分一点稿酬,那无疑属于品德低下的卑劣行为。但是,有些稿件(特别是约稿),尽管编辑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作者却仍无法胜任修改的工作,结果只能由编辑操刀,代为修改,有时是“脱胎换骨”的改写,有时是“重起炉灶”的重写。做了这种工作的编辑,实际上已由编辑转化成了作者,(编辑与作者之间本来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为了“文责自负”,他完全也应该署上自己的名字,并拿取他应得的报酬。这难道不是合情合理的事吗?即使编辑本人谦虚或由于别的原因,不愿意这样做,出版社也应按照政策作出规定,主动去实行这一条才对。

可是,照现在的舆论看来,似乎这样做是不光采的,有悖于“编德”的。与此同时,却存在另一种怪现象:某部书稿(甚至是选题),只要是向某位作者约的不管他是否有能力完成,也不管他实际上做了多少工作,他就永远成了理所当然的作者,即使印成铅字的文章或书里已没有他写的一个字,他也可以“受之无愧”地照样署名、照样拿稿费。从来没有人认为这里也有一个“道德”问题,仿佛道德问题只是专对编辑而言似的。结果,有些不负责任的作者(当然是少数),写作态度极其马虎,文不对题,文理不通、资料错误、标点混乱,总之,根本不合要求的稿子就拿来充数了,甚至改得一塌糊涂的稿纸也懒得誊清。他知道,编辑是决不会让这种稿件出版的,会“任劳任怨”地帮他修改,帮他核对,帮他誊写……总之,会替他把一切都弄好,他只要等着出名得利就是了。对这些作者来说,“文责自负”不过是一句空话。

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时期,实行的是按劳取酬的政策。我们要提倡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但实行的只能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不能把明天的事拿到今天来办,也不能把对少数先进分子的要求推广到每一个人。对待编辑的劳动也应如此。应该尽快明确编辑的职责范围;对他超出职责范围的劳动应给予合理的报酬;事实上是作者的,应按作者对待。这样,有利于调动编辑的积极性,提高书稿的质量。目前这种不管怎样,编辑都不能署名分稿酬的做法,实际上仍含有某种轻视编辑而偏袒作者的因素在内,应尽快加以改革。试想,一个人向财务科要他的工资,从来不会被认为是“争名逐利”、“有悖道德”,而一个编辑明明做了作者的工作却不能享受作者的待遇,否则,就被视为“有悖于道德”,这种逻辑能令人信服吗?

(198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