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出版社等单位总是“欢迎来稿”的,因为这关系到它的兴衰。但是,稿件有“来”必有“去”,对于不能采用的稿件的“去”处和“去”法,似乎重视的并不多。大多数编辑部都沿袭了不知是谁人发明的规矩:“稿件一般不退”,“退稿不一定提出具体意见”,“三个月内未接到通知者,可自行处理”云云。对此,很有值得一议的必要,以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稿件一般不退”。为什么?实在毫无道理。作者写篇稿子,不论长短,总要花费许多劳动。在如今大干“四化”时间宝贵而作者物质条件并不丰裕的情况下,就是抄一遍也不易,何况人家还要费钱费纸寄给你。既然不用,理应退给人家,至少是凡手写稿要一律退回。既不用,又不退,留着干嘛?说得重一点是一种老爷作风;说得轻一点,这也是对投稿者的不礼貌。古话不是说‘来而不往,非礼也”吗?
“退稿不一定提出具体意见”。这一条,如确是“限于人手”,情有可原。但是,如果要求高一点,也不无可改进之处。如果编辑对来稿的确是认真看过的,肪了里总会有些想法;所以确定稿件不能用,只能退,总有几条理由,为什么不能写出来告知作者呢?这也是培养提高作者水平的一种方法。编辑同志们想必也有过投稿者的经历,当能体会:一个初学写作者看到编辑在退稿信中哪怕写上三言两语也会感到十分亲切,而当他们面对冷冰冰的单纯退稿又是何等的失望啊!
稿件要三个月内未接到通知才准作者另行处理,这一条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对于来稿,理应收到即看,看了即加处理:能用则用,不能用则退,一时决定不下的(一定不多),如约计费时甚多,可以先给作者一个通知权作收条;如费时不多,议决之后即应及时处理。为何要拖三个月之久?作者投出一稿,杳无音讯,还要在三个月内丧失自主权,岂非怪事!当然,名家的稿件一般不会遭此冷遇,倒楣的往往是无名小卒。这种做法完全有可能扼杀未来的名家。凡尔纳的例子是众所周知的。他的第一本科学幻想小说连投了十五家出版社都被退回,直到第十六家出版社才被慧眼发现。那十五家出版社虽然“有眼不识泰山”,但是退稿退得快,总还是好的。否则,凡尔纳白白等上四十五个月之后,说不定早就改行了,那我们今天也就不会有这个“科学幻想小说之父”了。还有一个例子更为突出。据说英国着名的多产作家约翰·克里西一生写了五百六十四本书,但在此之前,他也收到过创纪录的七百四十三张退稿条。如果都像我们那种退稿方式,让他三个月以后再自己“另行处理”,那他就得为此等上一百八十五年零九个月!那样,别说多产,命也早没了!
现在,各方面都在大兴改革之风,以适应新的形势。’退稿问题上的这种种老“规矩”,是否也应改一改呢?
(198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