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了专门的监察官。监察官自成系统,位卑权重,单独对最高统治者负责。责就是盯紧各级行政官员,既保证他们效忠皇上,也要防止他们贪污腐败。因为即使撇开道德原因,从来官员的贪腐,都是激起民变最关键的因素。监察官可以闻风弹奏,被监察者只能停职接受审查,不能讨价还价。这种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到了孙中山先生设计民国制度的时候,还被引进到现代制度之中,形成了监察权分立的五权政府架构。
但是,古代的监察官并不总是有用。西汉在郡之上设置十三个州的监察区,每州设一个刺史,负责几个郡的监察。所谓刺史的刺,就是刺探和监察的意思。刺史官阶600石,比郡太守2000石要低得多。意思就是说,刺史仅仅是监察官,不是太守的上司。可是,到了后来,刺史越来越为太守们尊敬,跟太守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好。东汉只好把刺史变成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单位,正式将刺史变成太守的上司。到了这个地步,监察也就见鬼了。同样,在明代,各省都设置了巡按一职,作为地方的专门监察官。巡按官阶不高,不过七品。却可以监督从二品的省级大员。时间一长,七品芝麻官的巡按,在官员眼里,成了省级大员,跟布政使、按察使并列。自然,到了这个地步,监察也大体停摆了。
固定的监察官有失灵的时候,巡行流动的监察官,到了某些时候,也一样会玩忽职守。唐朝一般被认为是监察制度执行比较好的朝代。但是到了中唐之后,也开始出现问题。监察官借监察的名义,一路通吃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位名叫严升的侍御史,巡查江南。此公嗜吃牛肉,所至州县,地方官都得为他宰牛漉酒。事无大小,只要给他金子,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到之处,金价为之上涨。人称“金牛御史”。清朝都察院的都老爷(御史),到了晚清,基本上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参谁不参谁,全看背后的政治势力的操控。一般的地方官,只要打点好了有势力的上司,祸只要惹得不大,贪腐不太过分,就可以平安度日。
监察权,实质上就是管官的权。可以按职守,管住官员不法获利的手,也可以跟这只手联起来,一起获利。从利益角度,与其辛苦盯住官员,严防死守,不如两下合作,一起分肥。谁也不是傻子,当然容易想明白这个道理。监察官没有具体的行政权,却可以监管行政官员行政权的行驶,被监管者把自己的行政权的好处,分出一部分来,给监管者,于是皆大欢喜。近来反贪局总是出事,山西有的反贪局长借机索贿,陕西有的反贪局大搞摊派。还有湖南有个地方的纪委书记,借双规要钱。其实,他们走的就是古代某些监察官的老路,把监察权变成了牟利的工具。记得很多年前,一个地方的审计部门的官员跟我说过,我们做审计,先是要查出问题,然后再查出感情。查出了感情,被查部门的好处,我们就都有了。不信,查一查地方审计、纪检部门定点监察的部门,看看这些部门的福利,是不是也分给这些监管部门了?
干什么吃什么,一向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不良习惯。在这种习惯里,权力的行使,是最大、最肥的饭碗。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古代的制度设计者,才想出了监察权的分立高招。但是,在帝制条件下,监察官只对皇帝负责,权力没有平行监督。监察官可以监督别人,别人却难以监督他们。只有不长眼的监察官碰到了皇帝的心腹,才会触霉头。这样的监察官,若要不滥权,只能靠自身的自律。可是,人的自律,恰恰是最靠不住的东西,只要利益足够大,**足够大,即使监察官本人能扛得住,他们的家人也未必是刀枪不入的金钟罩铁布衫。传统帝制的制度环境,没有媒体,也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舆论。官员的升迁更迭,在制度上没有多少民意的成分。监察权流为分肥权,基本上是一个规律,哪个朝代也难以幸免。这个规律,叫什么定律呢?就叫监察分肥定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