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人而言,权责制如千斤压顶,因为它暗示接受监督。权责协定是戴在他们头上的紧箍咒,它不接受任何借口。承担权责的人是被信赖的人,因此被授予必要的资源和自由,以代表组织做出决策。权责协定:
1.把意愿与行动牵引在一起。
2.是一份组织内部(且往往对外界)公开的文件,人人都知道其他人负什么责任。
3.是个人独有的,并非委员会制或连坐制。
4.是无条件的,24小时不间断的,风雨无阻。
5.是根据信任和支持的原则。
事实上,企业的每个员工的成熟度、独立性和虚心学习的态度不同,有的员工可能觉得权责协定代表两大风险:
1.权责协定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沉重担子。它清楚地表明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达到的结果。
2.权责协定要求更多的判断力、自主性和自发性,它提供更大的决策空间,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犯错机会。
权责协定要求企业管理者及其员工做出公开的允诺,而且允诺伴随着后果。如果有人不殚精竭虑达到结果,就一定会尝到失败的苦果。
对许多组织而言,建立真正的权责制需要组织文化做出巨大的改变。员工与管理者必须改变彼此的期待和关系,因此只有真正爱护组织,而且彼此有足够的信赖和尊重,才能公开挑战对方。以追求业务结果及个人与专业成长的人,才会被权责协定所吸引。
有些管理者认为这个工具涉及太多义务,风险太大。毕竟,如果管理者叫自己的下属负起责任,或是管理者和他们一起界定权责的内涵与后果,其下属必然期待身为管理者的人,也同样挑起责任。权责向上流动,对下属往往有潜在的利益,但它也刻意制造了权力阶层的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