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商人经商的历史,是一部订立契约与履行契约的文明史。他们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一个秘诀就是:他们一旦订立契约,就一定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即使遇到了巨大的风险,也会努力克服。
在希伯来人定居迦南前,迦南就已经出现了繁荣的景象。商队往来频繁,迦南当时成了各类商品的大集散地。在约瑟时期,活动于沙漠与迦南之间的希伯来部落开始了早期的国际贸易业务,他们从基列贩运香料、乳香等商品,这一时期的商业“合同”便是他们的“约”。希伯来人定居迦南后,生活变得漂泊不定,直到犹太王国的灭亡,希伯来人始终处于冲突与不断结盟的变化环境下,这使他们更深地认识到了“约”的重要性,“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无序的事物有序化。订立“约”后,人们的行为得到了规范,在进行贸易时,人们必须预见到行为的结果,人们依照“约”有计划地行事。因此,世界的秩序、贸易活动的规范化是通过语言文字达成的“约”而实现的。在希伯来人的头脑里,“约”反映为“上帝之道即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为秩序之源”,这也说明了以色列人与上帝的关系是“约”,以色列人信守上帝的律法,上帝则保护以色列人并赋予他们智慧,上帝是与以色列人立约的神,以色列入在犹太三国灭亡后更崇尚“约”了。因为犹太人在失去了王权和神权体制后,只能凭着某种对双方都留有相当自由程度的立约方式,维系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同时依赖“约”来完成贸易。犹太人与上帝之约,使他们意识到这种契约的强制性,他们视其为一种道德理念或行为规范,镶嵌在他们的灵魂里。犹太律法不仅是犹太人进行商业贸易的尺规,也为他们在信仰契约打上了文化的印痕。
因此,犹太商人在守约上的信誉是极高的,他们对于别人尽力履约也只看作是一种自然现象,他们之所以在守约上有这种特别之处,不仅是在于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比任何一个民族获得了更多经济上的成就,特有的文化与巨额财富,被外族人视为异端;更因为为了生存,犹太人不得不小心地处理好与各大民族的关系,尽力避免与人发生任何的冲突,为此,他们希望共处的民族之间能有某种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便是“约”。无论是征服他们的民族,或是与之共处的民族,还是在自己同族之间,律法对他们而言都变得非常重要,这是犹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力量。犹太人完全能够遵守居住国的律法,甚至超过了当地民族本身的自觉性。在经济贸易中,犹太商人也以守约闻名,在其他商人的眼里,犹太商人是从不偷税漏税的,一切依约行事。他们赚大钱完全是凭着自己的智慧与机智,因为他们具备了这种天赋,所以获取丰厚利润对犹太商人而言,更是自主可行的,没有必要去违约赚钱,这是他们民族的一种习惯和美德。我们必须承认犹太商人在法制意识上较其他民族优越。
犹太商人自古以来,就被冠以守约的信誉。他们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恪守律法的商业意识,在现代的商战中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这种信誉最终也让他们成为了世界级的商业大亨。他们认为契约源于人和神的约定,犹太人最古老的契约莫过于“旧约”,它是上帝与人类之间订立的。到了现代社会,契约是交易双方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得以实现,明确规定交易的各项条件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使得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了保护。
在犹太商人看来,毁约是不应该发生的,更是不能宽恕的事情,契约一经多方达成协定,就得依约而履行。因为犹太人深信,他们的存在是因为和上帝签订了存在之契约,如果不履约,就是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带给当事人灾难。
但是犹太商人认为,订立契约之前是可以谈判、讨价还价的,任何一方都可自主妥协让步,也可以不签订约定书,这都是订约前各方的权利,一旦双方订下了约就一定得执行。否则,凡是违约的一方,必将招致犹太商人的厌恶,并要求对其损失作出赔偿。
在现代的商业交往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彼此不相信而导致交易破产的事情。但是各国商人在和犹太人交易时,对对方总存有履约的最大信任,也会对自己严格要求。他们相信对方,同时告诫自己,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这样才能获得与犹太人做生意的机会。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犹太商人重信守约所带来的好处,我们就会发现:犹太商人有了信誉就等于有了市场,拥有了市场就拥有了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