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则不能成方圆。制订规章制度,其目的是要人遵守,若是只空有形式,则毫无意义可言。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之时,还要另订立处罚违规者的规矩,以强迫他人遵守。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若不加以改革或废止,实难令人遵行。某电器制造厂有一条规定:车间若延迟交货,企业一律征收违约金。但是一般情况下的延迟交货多半事出有因,比如: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或厂方耽误造成的延迟交货。故此项规定有名无实,应立即改正,拟一个折中性的办法,以配合现实条件。如果是碍于面子,觉得刚制订的规则马上又要推翻,怕被员工笑话,那么将来吃亏的仍是企业。
只有经过详细了解实际情况,整理分析各种问题,然后制订出来的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才有意义。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的条文,则无疑于一纸空文。
只重理论的理想派主管,只知道一味地强调“勿××”的主张,比方:“凡企业员工一律阅读企业简报,不遵守的必须接受处罚。”假若企业简报缺乏内容,词不达意,有哪个员工会去看它呢?就算是强迫执行,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总之,若发现规章制度订的不合理,须及早废止,另做改善,或加以合理补充。千万不能固步自封,否则这些规章制度将随时日变迁而愈加脱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