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对很多人来说是件大事,在经过细致的实地考察、挑选户型、确认购买对象后,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更不能掉以轻心。待购房合同顺利签署完毕,购房这件大事才算尘埃落定。
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消费者因寻觅到喜爱的楼盘,或是在经过长时间等待后满心欢喜,往往浏览一下合同就签字确认了。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某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掺加一些“猫儿腻”,这些“猫儿腻”就是一旦发生问题会让消费者苦不堪言的“霸王条款”。
2010年底,王婧在郊县地区购买了一套营业期房,她先期支付一半房款,另一半到领房时再交付。但当她去领取钥匙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购买的房产实际面积超过预定面积7%,必须将多出来的款项补齐才能领到钥匙,且该地产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一来,王婧就要再额外支付三四万元的费用。面对这种错误,开发商却用购房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约定为理由,将责任全部推到了王婧身上。
像王婧这样在购房合同上“吃亏”的人不少。为了防止消费者也“摔倒”在合同上,理财顾问总结了以下八条常见的“霸王条款”:
一、房屋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严重损害业主权益
房屋产权证是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凭证。法律规定,商品房备案期限应在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当地相关部门。
有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将备案期限定为一百八十日、三百六十日甚至是七百三十日,备案时间延长,业主行使合法权益时因手无凭证而受到诸多限制。
二、楼宇屋面外墙,业主不能享受使用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开发商通常会将楼宇屋面外墙的使用权、户外广告的使用收益权全部划归自己所有,业主无权享受应得权利。不管是在日常使用还是经济收益方面,这无疑都给业主带来了损失。
三、买卖双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时间之违约金不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强调:超过“开发商规定日期”后,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但同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应付款5%的违约金。若开发商逾期违约,则只需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严重失衡的违约金协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却严重侵害了业主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业主不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而开发商却将“逾期付款、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写成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并且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对该约定的相关比例提出调整主张。开发商捏造“平等自愿”这一事实,单方面限制业主的合法权利,这将给业主造成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五、开发商对楼盘销售中的虚假宣传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出卖人之前所发布广告、宣传图册、模型等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约束双方。这推翻了双方在交易中应遵循的“公平诚信”的责任,使开发商在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时完全推卸掉了责任。
六、社区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却在房产合同中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并且开发商有权将其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这显然是无理占用业主的公共资源,是违法行为。
七、社区由开发商单方面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商则在合同中写明:业主要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委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商决定。在这一条中,开发商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业主权利,且物业费制定也存在不透明化,使业主蒙受损失。
八、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
楼盘开发形势,企业无法预知。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房也算事出有因,可以免责。
但某开发商在合同中要求:“除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外,延期免责范围还包括因配合市政配套、政府市政建设等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影响。”这单方面大大减轻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限制并损害了业主的正当权益。
看过以上几条,相信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也有了大概印象。但这也只是冰山一角,还要消费者在签署过程中特别留意,仔细阅读,分辨其中隐藏的不公正约定。投资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舒心,同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在收了房屋之后还要不断去应对这些霸王条款所带来的后续纷扰,还不如另选其他的投资,避免给将来埋下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