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似乎某些形式的市场失灵是分享经济独有的,简单来看大部分都是点对点平台服务的特征,而且在工业时代都以政府监管的方式得到了部分解决。例如,区域划分确保了酒店嘈杂的客人或工厂不会破坏住宅区的安静;出租车计价阻止出租车司机宰客。
但政府法律法规会不会可能并不是管理点对点平台最好的方法呢?相反,我们能否想象一种有效的监管体系能与P2P平台相融合而不是相对立?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是要记住,不管产业法律法规在今天表现得如何根深蒂固,它都是不断进化的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拥有一个折中的历史。
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法规往往寻求促进某种形式的信任。通过利用数字基础设施来减少政府干预必要性的方式,一些旧的信用形式正在被复活,甚至有些方法要我们回到政府干预之前的状态。现在,有必要回头看看几个历史上的关键例子了。
一个历史的例子:马格里比商人
我们从在11世纪的世界贸易中扮演主要角色的马格里比商人的故事开始。正如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在他关于中世纪地中海贸易行为的有趣研究中写道,当时的贸易竞争优势取决于商人委托运输货物的额外能力。如果你能只发货但不用自己运送,你的利润会更高。然而,有一个主要障碍。为了让这个模型能得以实现,你需要与海外代理商建立起关系——这个代理必须是你足够信任的人,能够在货物达到目的地时接收和分发货物,而不会在其中宰你一刀。
你要知道,在11世纪腐败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如果你的货物在海上丢失或损坏,可能需要花几个月的时间才能知道发生了什么,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你的货物到底去了哪里。同时,金钱交易是面对面的——这样的形式也增加了遭到损失的可能,因为这样更容易让海外代理商接收货物、卖掉货物,然后只是声称货物从未到达,而将所有收益据为己有。
正如格雷夫指出:“在11世纪,法律体系还未能提供一个可以组织各个机构关系的框架。法院通常无法验证代理商的声明和行为,或者继续追踪一个海外的代理商。”
在一个通信手段有限、法律体系薄弱,也没有正式的银行的时代,相隔很远的地方的人们之间怎样建立信任呢?这些早期的商人建立了怎样的信用规定来确保在不会滋生大量腐败的情况下扩大贸易呢?格雷夫认为,声誉和自利社群相结合构成了约束海外代理行为的信用规定。
信用系统的第一部分在于给予代理商高于其他任何地方的工资(例如,“溢价”)。这个溢价具有明显优点。虽然代理商如果偷取发货商的货物可能在短期内赚到钱,但如果他们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未来赚钱机会的丧失,从长远来看就是亏的。
马格里比信任系统的第二个关键部分是商人和代理之间形成的联盟。商人联盟内各成员达成一致,不使用被发现偷过其他联盟成员的代理商。联盟的出现让奖励多了一些主动攻击性。正如格雷夫指出:“鉴于溢价和隐性合约,一个不诚实的代理商可以通过欺骗获得短期收益,而诚实的代理商将通过获得奖金而获得长期收益。如果人们都知道长期收益不会少于短期收益,代理人就会去争取一个诚实代理商的声誉。代理商不能通过欺骗来增加其终身效力。商人将提供给代理商一个最佳的溢价价值所在——最低成本费用的长期收益不小于短期收益。”
换句话说,给成功商人带来优势的关系是建立在社区信任之上,而不是政府参与的信任。没有政府或法律支持,远在eBay可以用数字机制创建类似解决方案的今天之前,地中海商人针对一个跨越地理界线和文化界限(包括地区强制执行)的重要的信用问题找到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的确,正如格雷夫所观察到的,那时贸易的历史记录了一些腐败案件。
在很多方面,该中世纪交易社区的故事对21世纪的分享经济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教训。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在跨越地理和文化界限的市场中建立起信用规定。在中世纪,商人们利用两个因素建立信任:
(1)信任是通过建立一个声誉很重要的环境,有腐败之名的海外代理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获益。
(2)通过创建将声誉与经济利益相连的有共同利益的社区来建立信任。采用共同的用人和处罚规定的商家联盟的形成,意味着腐败的海外代理商会面临更多的损失。
经济体制和品牌信任
在大致知道马格里比商人的故事后,自然会有一些问题:自中世纪以来我们进化出其他交易的调节方式了吗,以及,这些调节方式在分享经济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下面我将主要叙述一些我认为与之相关且关键的观察结果。
人们之间很大部分互动行为的组织构成是受制于我们自己的制度设计,我们将这些约束称为“体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指出,一部分是正式的约束,比如规则、法律以及宪法;而另一部分是非正式的约束,比如行为规范。总的来说,就是它们构成了诺斯所说的社会的“游戏规则”。在今天大多数现代经济体中,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产权(源于英国普通法)就是这种“体制”的一个例子。
“体制”似乎理所当然地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其中的联系,如果你要对比最近的观点,我建议你可以关注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詹姆斯·罗宾逊[James Robinson]的书,以及纽约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家彼得·布莱尔·亨利[Peter Blair Henry]的书。)一般来说,这些“游戏规则”的权力非常大,因为它们可以显著地扩大贸易规模。在产权的某些特定情况下,诺斯和他的同事巴里·温格斯特(Barry Weingast)注意到:“主权越有能力为自己的利益而去改变产权,预期投资回报和投资激励就会越低。”同样,银行的出现释放了陌生人之间的经济交易市场,而现在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已经不需要分享任何促进信任的社会关系了。
如果体制继续将社群和声誉作为信用的基础,为什么我们要返回到已经被这些新组织结构所取代的旧体系里呢?是的,如果要依靠合同和产权,则需要每笔交易都要达到一定的合理规模水平。因为签订合同的成本是很高的,聘请一名律师也很昂贵。当你的合同是购买价值数百万美元的零件时,这是值得的;而如果仅仅是对巴黎的两晚住宿费用而言,这笔支出就似乎太多了。
那么我们如何解决每天无数日常交易中的信任问题呢?想想你在这些交易中的个人经验。很有可能它们与“机制”中两种因素的其中一个有关——政府监管机构或企业品牌,而且你会依赖其中一个或两个都依赖来建立信任。
比如食品安全,一个系统化的政府干预的最早实例(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美国,你相信你买的肉是安全的,是因为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存在。[65]但你也可能信任某一个你认识的品牌的食品安全,而不相信另一个你不认识的。在一个你不清楚其食品安全法律的国家,你会觉得喝可乐更安全,因为它是你信任的品牌。
同样地,让你的孩子在六旗游乐园(Six Flags,世界上最大的主题公园连锁品牌,总部设于纽约市)坐过山车你可能觉得放心,但让他们在公路边一个无品牌的主题公园里乘坐同样的过山车你可能就会犹豫,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是同样监管的。
政府监管机构与品牌效应相结合,即以追求长期利益为目标、遵守监管规定,以及致力于提供持续的高质量、安全的体验,这些构成了今天多数西方经济体的信任基础。在今天的分享经济中,品牌的重要性同样不可低估。我们仍然是一群将信心寄托在品牌名字上的人:Airbnb、Lyft、Uber等平台清楚这一点;当eBay设立了“实力卖家”时也是因为理解了这一点;当BlaBlaCar通过司机在平台上的行为表现来对其信用进行认证时也明白了这一点。这是一种认知上的挑战,要在交易前处理大量的信息。一个知名的品牌就大大减轻了这种负担。那么为什么在分享经济中我们需要另一个不同的信任基础设施呢?因为将西方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规则运用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中,被证实既不可行也不可取。同样地,将工业经济的政治经济规则运用到分享经济中的努力也应当慎重。总之,历史表明,不同类型的经济需要不同的调节方法。正如诺斯所观察到的,历史也告诉我们至少两个重要教训:
(1)尽管法律法规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变,但非正式的行为规范通常只会逐渐改变。因为正是这些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为法律法规提供了“合法性”,革命带来的变化并不像其支持者所期望那样有革命性,真实的表现跟预期相比会有所不同。
(2)采用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体,相比原有经济会出现非常不同的性质特征,因为它拥有不同的非正式行为规范和执行方式。
换句话说,历史表明,简单地采用现有规则运用到新经济中既不可能,也不可行。下面的挑战是确定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毕竟,如果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监管模式,我们应该按照什么模型来发展新兴分享经济呢?解决方案已经在点对点平台内开始萌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