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宫尊德和西乡隆盛(1 / 1)

论语与算盘 涩泽荣一 828 字 1个月前

为了国家的兴隆而讲求兴国安民法,总比关心相马藩兴国安民法的存废更重要吧,当务之急的应属前者。

——涩泽荣一

明治五年(1872),在井上侯爵的总指挥之下,我和陆奥宗光①、芳川显正②决定为了募集公债到英国推销。明治四年(1871),吉田清成③也埋首进行财政改革。有一天傍晚,西乡公突然驾临我当时在神川猿乐町的茅屋。此时的西乡先生已贵为参议,是地位十分高的官吏,却来拜访我这个不过是大藏大丞④的小官,这是一般平凡的人绝对做不到的事情,我在受宠若惊之余,诚惶诚恐地接待了他。原来他是为了相马藩的兴国安民法一事而来的。

兴国安民法是二宫尊德受聘于相马藩时制定的一套财政产业政策,据称这个奠定了相马藩繁荣基础的根本政策,遍及财政、产业等各方面。以井上侯为首的我们这一批人,在企划财政改革时,就曾有人提议要废止二宫尊德师所遗留下来的兴国安民法。

由于这是关系到相马藩消长及兴衰的一件大事,该藩的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派遣富田久郎、志贺直道两人专程上京谒见西乡参议,请求无论财政改革如何进行,都不能废除该藩的兴国安民法。西乡公虽然接受了他们的请求,但在和大久保先生和大限先生谈论后,都认为不可接受。他想找井上侯爵也说一下,但众所皆知他有癖性,跟他谈肯定有困难,说不定一开口就被拒之门外。西乡公为此烦躁不堪,想来想去,想到要是能说服我,或许可以阻挡废止。他十分看重对富田、志贺两氏所做的承诺,因此不惜来我这微不足道的小官的寒舍拜访。

西乡公向我说明了如此这般情况后,认为将好不容易才建立的良法就这样废除了,实在可惜,希望我想办法让它延续下去,好为相马藩尽力。于是,我问西乡公:“那么,您了解二宫的兴国安民法的内容吗?”西乡公回答说他全然不知。我心想:“既然完全不知,还要让它继续存在,真是莫名其妙。”所以我打算加以说明。因为当时,我对有关兴国安民法的情况已完全调查研究清楚了,所以我可以详细地陈述。

详细说明如下:

二宫先生受聘于相马藩,首先就对该藩过去一百八十年间的岁入作了详细的统计。将一百八十年以六十年为一阶段,分做天、地、人三单位,以其中的第六十年的平均岁收当作该藩历年的岁收,且进一步将一百八十年二等分,以九十年为一阶段分乾坤,采取收入较少的坤单位,将这九十年的平均岁收入额作为标准以决定该藩的年支出额,来支付同藩的一切藩费。如果该年的岁收有幸在坤位的平均岁收预算以上,就是增收,若该年有剩余额,就用以开垦荒地,将开垦所获的新土地交给垦荒者本人。这就是相马藩所谓的兴国安民法。

西乡公听我详细说明了二宫先生的兴国安民法以后说:“听你这么说,这部法不正符合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不废除不也很好吗?”想到此时正是我发表平日对财政所持有看法的好机会,于是毫不客气地回答说:“正如贵公所称赞,不宜废除二宫先生所遗留的兴国安民法,该法如能继续施行下去,相马藩不但能够奠定基础,而且今后将会更加繁荣昌盛。

“但是,为了国家的兴隆而讲求兴国安民法,总比关心相马藩兴国安民法的存废更重要吧,当务之急的应属前者。贵公参议的意思是国家全体的法律不重要,任凭其无制度地发展也没关系,而相马一藩的兴国安民法较重要,希望不要废除。这难道不是相互抵触的想法吗?双肩担负国家兴衰,身负佐理国政大任的贵参议既肯为相马一藩的兴国安民法说情,可对关系国家全体的兴国安民法要如何筹划却没有考虑,实在是太本末倒置了。”我反复陈言,西乡公听了以后,没说出一句,默默地离开寒舍回去了。

总之,在明治初年的这段经历,不管人们知不知道,可在维新的豪杰之中,像西乡公那样毫不虚饰的人,实在是令人敬佩。

①陆奥宗光(1843—1897):日本明治时期的外交官、政治家。

②芳川显正(1841—1920):日本明治时期政府高级官员,曾任司法、内务等大臣。

③吉田清成(1841—1891):日本明治初期的外交官。

④大丞:按明治二年(1869年)制定的官制,是政府各部和行政官厅直接管辖的院校所设置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