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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加以简单的更动,是否能在国家生命上发生深切的影响?症结岂非尤在国民的灵魂而不在法律么?

在有些时候,信仰确能为法律之所不能为。在我们的弊病中,道德原则的衰落,也确应当和制度的衰老负着同等责任。梵莱梨在孟德斯鸠全集序言中,叙述人类在繁荣时代怎样会遗忘成功的秘诀――道德,而在忧患重临时又怎样会重新去称颂那些为社会必不可少的美德。克莱芒梭[140]曾谓:

“一个强毅果敢之士,在公众情操期望威力之时,可以不必涉及法律而径以领袖的态度统治。但此种因情操剧变而发生的更动,唯有改革制度方能维持长久。”

斯宾诺莎[141]的《政治论》(Traité Politique)中有言:

“人类必然是情欲的奴隶。若是一个国家的运命完全系于个人的诚实,凡百事务必须落在老实人手里方能处理得很好时,这个国家绝不会如何稳定……在国家的安全上讲,只要事务处理得好,我们亦可不问政府施政时的动机何若。个人的德性是自由或魄力,国家的德性却是安全。”

我们认为,健全的宪法,其定义可以归结如下:如果宪法能使政府人员之奉公守法,不但是因富有热忱、德性、理智之故,且为他们的本能与利益所促使,那么,这宪法便是良好的宪法。

法律所能自动施于情欲的影响,不难举例。在法国,何种简单的动机促使政府不稳定呢?我们不妨把英、法两国议员对于秉政内阁所怀抱的情操作一比较。假定此两国人士的爱国心与野心差不多相同,一个英国议员,若投票反对自己的政党而参与倒阁运动,究竟能有什么希望?一些好处也没有。他将因此脱党,使自己下届不能重新获选。他亦绝无入阁的可能,因为内阁几乎一定会采取解散国会的措置。国会的解散,使他在任期未满以前,不得不筹一笔安排选举运动的费用。若使他欺弄了他的政党,他必得同时牵连到他的选区。而这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英国议员的私人利益,完全依赖着政府的稳定。在英国,倒阁是没有报酬的。在法国,却有这种报酬,议员的私人利益有赖于政府的不稳定。如果他参与倒阁,又有什么可惧?他将有重新竞选的危险么?当然不,既然从不解散国会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他将被开除党籍么?这或许可能,但众院里的政党那么多,他立刻可以加入另一个党。反之,对于下台的阁员,他能取而代之么?得承认他有此机会。政府领袖在组织新阁时,往往把对于前任内阁玩了巧妙的手段的某某议员,依为股肱。他们宁愿一个危险分子做他们的羽党而不愿他居于敌党。在法国,习惯使倒阁有了酬报。

在若干构造很好的机器中,工人的一桩错误,或零件的一些毛病,会自动促成一种动作――把机器校准;同样,在完满的宪法中,统治者的过失亦能自动促成制裁。当然,我们应想到完满的宪法是永远不存在的,即使人们能够悬想,亦难适应动**不已的风俗。这并非说因此我们便不必用宪法去适应目前的局势。但宪法的改革,如一切改革一样,应从风俗方面去感悟,而不当着重抽象的推理。因为当国家的权威能够及于法律时,国家的权威亦早已恢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