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仁 爱 (9)(1 / 1)

量力捐财,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为,而后世子孙,与享其利,较之饮食征逐之费,一啕而尽者,其价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学校为最有益于社会之文明。又如私设图书馆,纵人观览,其效亦同。其他若设育婴堂、养老院等,亦为博爱事业之高尚者,社会文明之程度,即于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测之矣。

图公益者,又有极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兴无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为美名所眩,不审其利害何若,仓卒举事,动辄蹉跌,则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损,且足为利己者所借口,而以沮丧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于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则其迹虽有时与实行公益者无异,而其心迥别,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则?其目的在名。则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计,虽其事似益而实损,犹将为之。实行公益者则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于社会也,虽或受无识者之谤议,而亦不为之阻。此则两者心术之不同,而其成绩亦大相悬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当兴,则社会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郑重而爱护之。凡人于公共之物,关系较疏,则有漫不经意者,损伤破毁,视为常事,此亦公德浅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财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会公共之物,更为贵重者,何欤?且人既知毁人之物,无论大小,皆有赔偿之责,今公然毁损社会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赔偿者,何欤?如学堂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荫木,经行者或无端而攀折之,至于青年子弟,诣神庙佛寺,又或倒灯复瓮,自以为快,此皆无赖之事,而有悖于公德者也。欧美各国,人人崇重公共事物,习以为俗,损伤破毁之事,始不可见,公园椅榻之属,间以公共爱护之言,书于其背,此诚一种之美风,而我国人所当奉为圭桌者也。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互助与依赖

西人之寓言曰:“有至不幸之甲、乙二人。甲生而瞽,乙有残疾不能行。二人相依为命:甲负乙而行,而乙则指示其方向,遂得互减其苦状。”甲不能视而乙助之,乙不能行而甲助之,互助之义也。

互助之义如此。甲之义务,即乙之权利,而同时乙之义务,亦即甲之权利:互相消,即互相益也。推之而分工之制,一人之所需,恒出于多数人之所为,而此一人之所为,亦还以供多数人之所需。是亦一种复杂之互助云尔。

若乃不尽义务,而唯攫他人义务之产业为以权利,是谓依赖。

我国旧社会依赖之风最盛。如乞丐,固人人所贱视矣。然而纨绔子弟也,官亲也,帮闲之清客也,各官署之冗员也,凡无所事事而倚人以生活者,何一非乞丐之流亚乎?

《礼·王制》记曰:“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晋胥臣曰:“戚施直镈,蘧蒢蒙璆,侏儒扶卢,矇瞍修声,聋聩司火。”废疾之人,且以一艺自赡如此,顾康强无恙,而不以倚赖为耻乎?

往昔慈善家,好赈施贫人。其意甚美,而其事则足以助长依赖之心。今则出赀设贫民工艺厂以代之。饥馑之年,以工代赈。监禁之犯,课以工艺,而代蓄赢利,以为出狱后营生之资本。皆所以绝依赖之弊也。

幼稚之年,不能不倚人以生,然苟能勤于学业,则壮岁之所致力,足偿宿负而有余。平日勤工节用,蓄其所余,以备不时之需,则虽衰老疾病之时,其力尚足自给,而不至累人,此又自助之义,不背于互助者也。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爱情与淫欲

尽世界人类而爱之,此普通之爱,纯然伦理学性质者也。而又有特别之爱,专行于男女之间者,谓之爱情,则以伦理之爱,而兼生理之爱者也。生理之爱,常因人而有专泛久暂之殊,自有夫妇之制,而爱情乃贞固。此以伦理之爱,范围生理之爱,而始有纯洁之爱情也。

纯洁之爱,何必限于夫妇?曰既有所爱,则必为所爱者保其康健,宁其心情,完其品格,芳其闻誉,而准备其未来之幸福。凡此诸端,准今日社会之制度,唯夫妇足以当之。若于夫妇关系以外,纵生理之爱,而于所爱者之运命,恝然不顾,是不得谓之爱情,而谓之淫欲。其例如下:

一曰纳妾。妾者,多由贫人之女卖身为之。均是人也,而侪诸商品,于心安乎?均是人也,使不得与见爱者敌体,而视为奴隶,于心安乎?一纳妾而夫妇之间,猜嫌迭起,家庭之平和为之破坏;或纵妻以虐妾,或宠妾而疏妻,种种罪恶,相缘以起。稍有人心,何忍出此?

二曰狎妓。妓者,大抵青年贫女,受人诱惑,被人压制,皆不得已而业此。社会上均以无人格视之?吾人方哀矜之不暇,而何忍亵视之。其有为妓脱籍者,固亦救拔之一法;然使不为之慎择佳偶,而占以为妾,则为德不卒,而重自陷于罪恶矣。

三曰奸通。凡曾犯奸通之罪者,无论男女,恒为普通社会所鄙视,而在女子为尤甚,往往以是而摧灭其终身之幸福:甚者自杀,又甚者被杀:吾人兴念及此,有不为之慄慄危惧,而悬为厉禁者乎?

其他不纯洁之爱情,其不可犯之理,大率类是,可推而得之。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子贡问于孔子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日,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我亦欲无加诸人。”举孔子所告,而申言之也。西方哲学家之言曰:“人各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其义正同。例如我有思想及言论之自由,不欲受人之干涉也,则我亦勿干涉人之思想及言论;我有保卫身体之自由,不欲受人之毁伤也,则我亦勿毁伤人之身体;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不欲受人之窥探也,则我亦慎勿窥人之秘密;推而我不欲受人之欺诈也,则我慎勿欺诈人;我不欲受人之侮慢也,则我亦慎勿侮慢人。事无大小,一以贯之。

顾我与人之交际,不但有消极之戒律,而又有积极之行为。使由前者而下一转语曰:“以己所欲施于人。”其可乎?曰是不尽然。人之所欲,偶有因遗传及习染之不善,而不轨于正者。使一切施之于人,则亦或无益而有损。例如腐败之官僚,喜受属吏之谄媚也,而因以谄媚于上官,可乎?迷信之乡愚,好听教士之附会也,而因以附会于亲族,可乎?至于人所不欲,虽亦间有谬误,如恶闻、直言之类,然使充不欲勿施之义,不敢以直言进人,可以婉言代之,亦未为害也。

且积极之行为,孔子固亦言之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立者,立身也;达者,道可行于人也。言所施必以立达为界,言所勿施则以己所不欲概括之,诚终身行之而无弊者矣。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