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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明成祖实录》卷五六:“永乐四年七月壬子,旧港头目陈祖义遣子士良、梁道明遣侄观政来朝,赐钞币有差。”

(79) 参见《明史》卷三二四,《三佛齐传》。

(80) 《明成祖实录》卷七二:“永乐五年九月壬子,太监郑和使西洋诸国还,械至海贼陈祖义等。初和至旧港,遇祖义等,遣人招谕之,祖义诈降,而潜谋要劫官军。和等觉之,整兵堤备。祖义率众来劫,和出兵与战,祖义大败,杀贼党五千余人,烧贼船十艘,及伪铜印二颗。生擒祖义等三人。既至京师,命悉斩之。”

(81) 参见《东西洋考》卷三,《旧港》;《瀛涯胜览·旧港》。《明史·三佛齐传》:“祖义诈降,潜谋要劫。有施进卿者告于和。祖义来袭被擒,献于朝伏诛。”《明成祖实录》卷七一:“永乐五年九月戊午,旧港头目施进卿遣婿丘彦诚朝贡。设旧港宣慰使司,命进卿为宣慰使,赐印诰冠带文绮纱罗。”卷二六七:“永乐二十二年(1424)正月甲辰,旧港故宣慰使施进卿之子济孙遣使丘彦诚请袭父职,并言旧印为火所毁。上命济孙袭宣慰使,赐纱帽及花金带金织文绮袭衣银印,命中官郑和赍往给之。”《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1425)七月丙午,爪哇国旧港守慰司遣正副使亚烈、张佛那马等奉表贡金银香象牙等物。”

(82) 参见《明史》卷三二四,《爪哇传》。

(83) 参见《明史》卷三二五,《苏门答腊传》。

(84) 参见《明史》卷三二六,《南巫里传》。

(85) 参见《瀛涯胜览·古里》。何乔远《名山藏·王享记》卷三:“永乐元年酋长马那必加敕满遣使朝贡。三年复贡,诏封为国王。郑和下番自古里始。西洋诸番之会也。”是郑和于永乐三年曾至古里封王。伯希和于《郑和下西洋考》中以为《瀛涯胜览》所记之永乐五年是永乐三年之误,与何氏所记正合。

(86) 伯希和:《郑和下西洋考》。

(87) 《明成祖实录》卷七一:“永乐五年九月戍午,新建龙江天妃庙成。遣太常少卿朱焯祭告。时太监郑和使古里、满敕加诸番国还,言神多感应,故有是命。”关于海神之封典,均出于下番官军之请求,而以天妃为尤著。《明成祖实录》卷八七:“永乐七年正月己酉,封天妃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天妃,赐庙额曰弘仁普济天妃之宫。岁月以正月十五及三月二十三日遣官致祭,著为令。”又“二月甲戌,封南海神为宁番伯,时遣使往诸番国,屡著灵应,故封之。”

(88) 《明成祖实录》卷七一:“永乐五年九月癸酉,爪哇国西王都马板遣使亚列加恩等来朝谢罪。先是爪哇国西王与东王相攻杀,遂灭东王。时朝廷遣使往诸番国,经过东王治所,官军登岸市易,为西王兵所杀者百七十人。西王闻之惧,至是遣人谢罪,命输黄金六万两偿死者。”卷八六:“永乐六年十二月庚辰,爪哇国西王遣使献黄金万两谢罪。”

(89) 参见《星槎胜览》前集,《占城国》;陆容:《菽园杂记》。

(90) 《郑和家谱》记有第二次奉使之二敕,一敕南京守备:“敕书:大明皇帝敕谕南京守备驸马都尉宋彪、襄城伯李隆:今遣太监郑和往西域、忽鲁谟斯等国公干,合用杠抬搬运钱粮官军,尔等即便照数差拨,勿得稽延,故谕。永乐七年三月日。”一敕海外诸番:“皇帝敕谕四方海外诸番王及头目人等:朕奉天命君主天下,一体上帝之心,施恩布德。凡覆载之内,日月所照,霜露所濡之处,其人民老少,皆欲使之遂其生业,不致失所。今遣郑和赍敕普谕朕意。尔等只顺天道,恪守朕言,循理安分,勿得违越,不可欺寡,不可凌弱,庶几共享太平之福。若有摅诚来朝,咸锡赏赉。故兹敕谕,悉使闻知。永乐七年三月日。”案成祖五女,安成公主,文皇后生,成祖即位,下嫁宋琥,西宁侯晟子也。咸宁公主,安成公主同母妹,永乐九年下嫁宋瑛,琥弟也。《明史》卷一五五《宋晟传》,晟三子瑄、琥、瑛,瑄建文中战死云璧。琥尚主嗣侯,永乐八年佩前将军印,镇甘肃。敕中之驸马都尉宋彪当是宋琥之误。然《明史·职官志五·驸马都尉》:“仁宗时沐听,宣宗时宋琥并守备南京。”是琥守备南京在宣德时。且据《明史》李濬传:“既迁都,以南京根本地,命隆留守。”《职官志·南京守备》:“永乐十九年迁都北京,命中府掌府事官守备南京。”是则南京守备之置始于永乐十九年,李隆为第一任守备。在永乐十九年以前,南京犹是京师,固无守备之官也。宋琥与李隆同任守备在宣德朝。二敕记宋彪、李隆任南京守备在永乐七年,与史不合。永乐或为宣德之误,然郑和第七次出使以宣德五年六月,敕书之颁,不能迟至宣德二年,疑此二敕均伪撰,不可据。且谱言和以永乐七年三月第二次出使,亦与长乐《天妃碑》通蕃事迹记不合(碑言第二次永乐五年出,永乐七年回;第三次永乐七年出,永乐九年回),今不取其说。

(91)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八三。按钱谷《吴都文粹续集》卷二十八郑和《娄东刘家港天妃宫石刻通番事迹记》记第二次航行以永乐五年往,永乐七年还:“永乐五年统领舟师往爪哇、古里、柯枝、暹罗诸国。其国王各以方物珍禽贡献,至七年回还。”长乐《天妃灵应碑》文同。《郑和家谱》则作永乐七年三月。按《实录》为当时史官凭借档册所成,所记时日不应有误。其所以与石刻及纪行诸书歧异者,《实录》所纪为颁敕出使之日,石刻纪行诸书所记则为扬帆启行之时,自颁敕至启行,中间筹备须时,相差半年十月,固属自然,其实俱不误也。《明史》郑和传全据《明实录》,而不如《实录》之详。今一以《实录》所记为准,有异同处并以他说附录于注文中,以备参证。

(92) 《明成祖实录》卷一一六。此次远征还国,政府曾大规模宴劳。《实录》记:“六月庚戌,上以奉使西洋官军航海劳苦,且去家日久,其至京者命礼部引见赐劳,凡七百四十五人,赐钞五千一百五十锭。”“戊午上以官军从郑和自番国还者,远涉艰苦,具有劳。遣内官赵惟善、礼部郎中李至刚宴劳于太仓。”卷一一七:“七月己巳,赍官军使番国还者,人钞十锭,凡二十万锭。”卷一一八:“八月乙未,使西洋官军刘海等十六人回京,人赐钞五锭,钞币一表里。”按擒亚烈苦奈儿,《通番事迹记》以为是第三次航行事:“永乐七年统领舟师前往各国,道经锡兰山国,其王亚列苦奈儿负固不恭,谋害舟师,赖神灵显应知觉,遂生擒其王,至九年归献。寻蒙恩宥,押复归国。”长乐《天妃灵应记》同。

(93) 《明成祖实录》卷一三四:“永乐十年十一月丙申,遣太监郑和等赍敕往赐满剌加、爪哇、占城、苏门答腊、阿鲁、柯枝、古里、南渤利、彭亨、急兰丹、加异勒、忽鲁谟斯、比剌、溜山、孙剌诸国王锦绮纱罗彩绢等物有差。”

(94) 参见郑晓:《吾学编》卷六八;何乔远:《名山藏·王享记》卷三,《锡兰》。

(95) 《明成祖实录》卷一六○:“永乐十三年七月癸卯,太监郑和等奉使西洋诸番国还。”

(96) 《明成祖实录》卷一六八。《明史》郑和传同。按《瀛涯胜览》及《明史》苏门答腊传并云:“其苏门答腊国王先被那孤儿花面王(Battak)侵略战斗,身中毒箭而死。有一子幼小,不能与父报仇。其王之妻与众誓曰:有能报夫死之仇,复全其地者,吾愿妻之。言讫,本处有一渔翁,奋志而言,我能报之。遂领兵众当先杀败花面王,复雪其仇。花面王被杀,其众退伏,不敢侵扰。王妻于是不负前盟,即与渔翁配合,称为老王,家室地赋之类,悉听老王裁制。永乐七年效职进贡而沐天恩,十年复至其国。其先王之子长成,阴与部领合谋弑义父渔翁,夺其位,管其国。渔翁有嫡子苏干剌领众挈家逃去邻山,自立一寨,不时率众侵复父仇。永乐十三年正使太监郑和等统领大航宝船到彼,发兵擒获苏干剌,赴阙明正其罪。其王子感荷圣恩,常贡方物于朝廷。”与《实录》不合。又擒苏干剌事《通番事迹记》以为是第四次航行时事:“永乐十二年统领舟师往忽鲁谟斯等国,其苏门答腊国伪王苏干剌寇侵本国,其王遣使赴阙陈诉,就率官兵剿捕,遂生擒伪王,至十三年归献。”长乐《天妃碑》同。

(97) 参见《郑和下西洋考》,34页。

(98)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一八三。

(99) 参见《明史》卷七,《成祖本纪》。

(100) 参见《明史》卷三二六;《郑和下西洋考》,46页。

(101) 《明史》卷三二六;《武备志图》位置剌撤于阿拉伯半岛阿丹之西北。

(102) 参见《明史》卷七,《成祖本纪》。《明成祖实录》卷二一四:“永乐十七年七月庚申,官军自西洋还。上谕行在礼部臣曰:‘将士涉历海洋,逾十数载,行役万里,经数十国,盖亦劳矣。宜赏劳之。’”卷二二五:“十八年五月辛未,命行在兵部,凡使西洋、忽鲁谟斯等国回还官旗二次至四次者,俱升一级。于是升龙江左卫指挥朱真为大宁都指挥佥事,掌龙江左卫事。水军右卫指挥使唐敬为都指挥佥事……”

(103) 十六国除忽鲁谟斯、阿丹外,为祖法儿、剌撤、不剌哇、木骨都束、古里、柯枝、加异勒、锡兰山、溜山、喃哱利、苏门答腊、阿鲁、满剌加、甘巴里。见《明成祖实录》卷二三三。

(104)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二三三。按第五次航行,《通番事迹记》作永乐十五年事。记云:“永乐十五年统领舟师往西域,其忽鲁谟斯国进狮子、金钱豹、西马;阿丹国进麒麟,番名祖剌法,并长角马哈兽;木骨都束国进花福禄并狮子,卜剌哇国进千里骆驼并驼鸡,爪哇国进縻里羔兽,各进方物,皆古所未闻者。及遣王男、王弟捧金叶表文朝贡。”

(105)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二五〇。

(106) 参见《明史》卷七,《成祖本纪》。

(107) 参见《明史》卷八,《仁宗本纪》。按第六次航行,《通番事迹记》作永乐十九年事:“永乐十九年统领舟师,遣忽鲁谟斯等各国使臣久侍京师者悉还本国。其各国王贡献方物视前益加。”

(108) 参见《明史》卷三二五,《苏门答腊传》。《明宣宗实录》卷六七:“宣德五年六月戊寅,遣太监郑和等赍诏往谕诸番国,凡所历忽鲁谟斯、锡兰山、古里、满剌加、柯枝、卜剌哇、木骨都束、喃浡利、苏门答腊、剌撤、溜山、阿鲁、甘巴里、阿丹、佐法儿、竹步(Juba)、加异勒等二十国及旧港宣慰司,其君长皆赐彩币有差。”

(109) 参见《纪录汇编》卷二〇二,《前闻记》。按《通番事迹记》:“宣德五年冬复奉使诸番国,牺舟(娄东刘家港天妃宫)祠下。”又云:“宣德五年仍往诸番开诏,舟师泊于祠下。”又云:“明宣德六年岁次辛亥春朔正使太监郑和、王景弘,副使太监朱良、周福、洪保、杨真,左少监张达等。”则和等虽于五年六月奉命,十二月自龙湾开航。而自太仓启行,则为六年春初事也。前记六次航海往返时月、石刻及纪行书和《明实录》《明史》之不同,都即以奉敕与出海相距时日远,一据奉命时日,一记航海时日,故有歧异。

(110)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六年二月壬寅,滴剌加国头目巫宝赤纳等至京言:国王欲躬来朝贡,但为暹罗国王所阻。暹罗素欲侵害本国,本国欲奏,无能书者。今王令臣三人潜附苏门答腊舟来京,乞朝廷遣人谕暹罗王无肆欺凌,不胜感恩之至。上命行在礼部赐赍巫宝赤纳等。遣附太监郑和舟还国。令和赍敕谕暹罗国王。”

(111) 参见《明史》卷三三二,《天方传》;《瀛涯胜览·天方国》。

(112) 祝允明:《前闻记》。

(113) 冯承钧《〈瀛涯胜览〉校注序》:“考河丹(Aden)一国,名见马欢、费信、巩珍之书,亦系郑和所历之地,郑和本传漏举其名。《星槎胜览》之卜剌哇(Brawa)亦系宝船所至之地,亦不见于郑和本传,有人以为即是传中之比剌,然与对音未合,未敢以为是也。”

(114) 三保太监明人有谓为郑和旧名者,如郎瑛《七修类稿》卷十二《三保太监》:“永乐丁亥命太监郑和、王景弘、侯显三人往东南诸国赏赐宣谕。今人以为三保太监下西洋。不知郑和旧名三保,皆靖难内臣有功者。”有谓为合郑和、王景弘、侯显三人称为三保太监者,如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七《占城传》:“三保之称,不知系是郑和旧名,抑岂西洋私尊郑和、王景弘、侯显等为三太保故也。”有谓为三下西洋有功,故称三宝太监者,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十《中官考》:“永乐三年三月命太监郑和等率兵二万七千人行赏赐西洋、古里、满剌加诸国。按此内臣将兵之始也。和自是凡三下西洋皆有功。人谓之三宝太监。”按明初内官多有以三保为名者,如永乐八年五月初九日谕谭青诏:“说与都督谭青、薛禄……内官王安、五彦、三保、脱脱尔等……”八年六月三十日敕王友、刘才:“尔等启行之时,朕又遣内官三保说与尔等,但遇胡寇,务立奇功头功。”有内官三保。并见《弇山堂别集》卷八十八《诏令杂考四》。《明史》卷三三一《尼八剌传》有内官杨三保:“永乐十一年命杨三保赍玺书银币赐其嗣王沙葛新的及地涌塔王可般。”又有王三保,陆树声《长水日抄》:“国初尝遣王三保太监出使西洋,所致番中方物入贡。”由此可知明初内官除郑和外,名三保者甚多。三保为书普通人名,非尊称,其例正如内官狗儿之即为王彦。则三保似即是郑和旧名也。和之僧名福善已见上文。

(115) 《明史》卷三〇四,《郑和传》。

(116) 参见《星槎胜览》前集。

(117) 参见《明史》卷三〇四,《郑和传》。

(118) 《明史·郑和传附侯显传》:“永乐十三年帝欲通榜葛剌(Bengala)诸国,复命显率舟师以行。其国即东印度之地,去中国绝远。其王赛佛丁(Saifu-d(0)-din)即遣使贡麒麟及诸方物。帝大悦,锡予有加。榜葛剌之西有国曰沼纳朴儿(Ganupur)者地居西印度中,古佛国也。侵榜葛剌。赛佛丁告于朝。十八年九月命显往宣谕赐金币,遂能兵。”《明成祖实录》卷一六六:“十三年七月甲辰,使太监侯显等使榜葛剌诸番国。”卷二二八:“十八年八月乙亥,遣中官侯显等使沼纳朴儿国。时榜葛剌国王言诏纳朴儿国王亦不剌金(Samaur'-d-din Ibvahim Sah)数以兵扰其境,故遣显等赍敕谕之,使相辑睦,各保境土。因赐之彩币。并赐所过金刚宝座之地酋长彩币。”《明成祖实录》卷二六三:“永乐二十一年九月,江阴等卫都指挥佥事周鼎等九百九十二人奉使榜葛剌等国回。皇太子令礼部赏钞有差。”

(119)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二三。

(120)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四六。

(121) 见《明成祖实录》卷二三。

(122) 参见《东西洋考》卷二,《占城》。

(123)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一〇八、一九〇、二三〇;《明史》卷三二五,《渤泥传》。

(124) 参见《读书敏求记·西洋番国志》。

(125) 参见《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

(126)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四七;《明史》卷三二三,《吕宋传》。

(127)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四六。

(128)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四三。

(129) 参见《明成祖实录》卷一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