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实与普遍(1 / 1)

A.问题之所以发生

1.某种倒过来的说法。大多数的人都有事实感,有事实感的人也许不能说出事实究竟是怎样一回事。事实感很容易得到,说明事实似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不容易说的东西,有一种很流行的办法,例如对于物理,我们不容易说它是怎样一回事,我们用一简单的方法,说它是物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或对于心理,我们感觉到我们不容易说它是怎么样的东西,我们简单地说,它是心理学所研究的对象。这是一种倒过来的说法。原先物理学是研究物底理底学问,心理学是研究心底理底学问。而这种倒过来的说法利用物理学去表示物理,利用心理学去说明心理。原先的物理学底对象底根据是物理感,心理学底对象底根据是心理感。这种倒过来的说法,使关于物理学底解释和物理感分家,关于心理学底说明和心理感脱节。

2.这种说法底好处。这办法当然有它底好处。我们虽然有物感或物理感,然而我们底感只是感而已矣。“感”也有许多感觉方面的活泼灵敏,分别……等等,然而在知识底立场上,它也许是混沌的。显而易见,我们有活泼灵敏的感觉的时候,不必就是我们有清楚明白的思想的时候。我们也许有很活泼的物理感然而我们仍不知道物理如何如何。要知道物理如何如何我们得研究物理。要研究物理,我们才能慢慢地有物理学,要有相当靠得住的物理学,我们才相当地知道物理。要我们相当地知道物理,我们才能说物理是怎样一回事。别的学问也有同样的情形。这种倒过来的说法有它底好处,它使我们对于某某对象的说法底根据,由“感”转移到“知”。我们在经验中有所得时,此所得虽然是由感而得,然而的确是由研究而明。

3.引用此办法于事实。关于事实,我们有时引用同样办法。大多数的人都有事实感,可是我们不大容易说事实是甚么。这种倒过来的办法也可以引用到事实上去。根据我们底事实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都会说真命题是表示事实的。可是如果我们对于事实感觉到不容易说,我们会倒过来说,事实是真命题之所肯定或表示的。有时我们的确感到命题容易说事实难说,与其由事实说到命题,不如由命题说到事实。其实命题也是不容易说的,我们现在不讨论命题,以后专章讨论。我们现在承认我们有时的确感觉到由命题说到事实,比由事实说到命题,容易一点。问题是引用这方法之后,另外有问题发生。

B.普遍的命题之所表示

1.某些类的普遍命题和事实不相干。普遍的命题有好几种。照本书底说法,有逻辑命题,有本然命题,有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除此之外本人尚承认一种所谓本然陈述,这也是普遍的,可是,本人不承认它是命题。逻辑命题的确普遍,可是,是否命题颇成问题,本人虽承认它是命题,的确有人不承认它是命题。本然命题也是普遍的,的确也是命题,论道书中有这样的命题,本书没有。这些普遍的命题都和一件一件的事实不相干,或者不直接相干,或者说虽相干而与其它的普遍的命题和事实底相干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没有肯定事实的问题。它们是真的命题,然而它们不和别的真命题一样地肯定事实。以这类的命题去说明事实总是不行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类的命题撇开。无论如何,真命题所表示的不一定是事实。

2.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和事实底关系密切。我们所注重的普遍命题是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这些命题虽然不必是由一件一件的事实总结起来,或由对于事实底直接经验得来,然而它总是直接间接地根据事实。显而易见,这一类的命题有在事实上求证据或得证据的问题。假如事实否证这样一命题,这一命题就是假的;假如这一命题得到事实上的证据,即令我们认为这一命题是真的,我们也不能就肯定它是真的。在普通所谓求知识的程序中,我们所盼望能发现的普遍的真命题,是这类的命题,不是(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这一类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和(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大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和事实底关系非常之密切。

3.这类命题不肯定事实。这一类的命题的确是普遍的,它所肯定的或表示的的确是超特殊的时空的。我们讨论它的时候,我们也不能说甚么时候它是真的或假的。可是,命题虽是普遍的,所表示或肯定的虽也是普遍的,然而不是普遍的事实。这一类的命题牵扯到事实的地方很多,如果谈根据,它有特殊的事实以为根据,可是虽然如此,它不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如果我们有作对联底趋势,我们也许会说特殊的命题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普遍的命题肯定或表示普遍的事实。现在要注意的是前一句话虽可说,后一句话不能说。真的普遍的命题((1)条所说的除外)虽有事实上的根据,而肯定的不是普遍的事实。

4.肯定固然的理。普遍的命题(限制到(2)条所说),如果是真的,表示自然律,或者利用我们在论道书中所用的术语,它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固然的理不是一件普遍的事实。显而易见理不是事。理可以为我们所发现,它本身无所谓发生。事实是可以发生的。特殊的东西和事体虽然表现理,然而理没有特殊的。理有虚实。我们虽然可以利用一件一件的事实去发现实理,然而实理不就是这一件事实或那一件事实,也不是这一群事实或那一群事实。虚理更不就是事实。在求知识底程序中,我们所要发现的大都是实理。实理既不是一件一件的事实或一群一群的事实,普遍的真的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当然不是事实,也不是普遍的事实。

5.普遍命题靠例证但不肯定例证。普遍的命题底证实有时需多数的事实,有时只要一事实即够。需要多数事实就是需要多数次证实,需要一事实就是只需要一次证实。大致说来,在只能观察不能试验的范围之内,一普遍命题底证实次数要多;在可以作试验的范围之内,一命题底证实只有一次即够。一命题虽需要多数次的证实,而每一次的证实虽都引用不同的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决不肯定或表示这一大堆的事实。一命题有时虽只需一次证实而这一次的证实虽只引用一件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也不肯定或表示该件事实。证实既以次数表示,当然是我们底举动或行为。这些举动或行为总是在某时某地底事体。每一次的证实是特殊的,每一次证实所引用的事实也是特殊的。特殊的事实,无论数目若何的多,总不会因此就成为普遍。即令我们从证实底例证着想,普遍的命题虽需要这些例证以证实其为真,然而不肯定或表示这些例证。

6.事实类不是事实。我们可以把我们对于东西和事体所引用的方法引用到事实上去。对于东西与事体我们分门别类,例如桌子有桌子类,打架有打架类,前者是一类东西,后者是一类事体。事实似乎也可以分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的确说“这一类的事实常常碰见”这样的话。我们的确可以说,这办法没有甚么可以批评的地方。但是,即令我们引用这方法,我们不能因此解决本段底问题。我们要知道桌子类不是一张桌子,它本身不是一件东西,打架类不是某一次的回合,它本身不是一件事体。把这办法引用到事实上去,我们的确可以说这一类事实和那一类事实,但是,同样地一类事实不是一件事实,它本身不是事实。即令普遍命题肯定或表示一类的事实,它不因此就肯定或表示一件一件的事实。

C.普遍命题之所肯定

1.普遍命题或历史总结。普遍两字在本章底用法很特别,这用法在第一节已经提出过。也许这两字不妥,也许我们可以叫这一类的命题为历史结合的命题。这类的命题不是普遍的命题,同时也和特殊的命题不一样。我们可以看看“清朝人有发辫”这一命题,这命题当然不是普遍的,因为我们一直到现在似乎没有法子给清朝人下定义。如果有人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我们似乎只能以特殊的时间与地点来表示清朝。作者本人在另外的立场不必作如此看法,但是,在知识论底立场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看法。如此看法“清朝人”不是一概念,它所表示的对象也不是共相。“清朝人有发辫”当然不是一普遍的命题。这一命题和“恐龙有长尾巴”那一命题不一样,虽然,至少在地球上恐龙只是限于某一时期的动物。我们谈恐龙只表示它是怎么样的动物已经够了,不必表示它所生存的时期,这就是说,我们不必以特殊的时期来表示恐龙之为恐龙。后一命题是一普遍的命题。前一命题虽不是一普遍的命题,也不是一特殊的命题,显而易见,它不只是说清朝人中的张三有发辫,也不只是说清朝人中的李四有发辫。它是介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命题。它是历史上特殊的事实底结合,本段叫它做普通命题。

2.这类命题底真当然有事实上的根据。这类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当然也有事实上的根据。历史学及社会科学底一部分是这类命题所组织成的。历史学所能得到的一部分就是这类命题,社会科学所要得到的应该是普遍的命题,事实上它所得到的大部分是这一类的命题。也许一部分的新兴的而又尚未十分发展的自然科学底内容,也大部分是这类命题所组织成的。这类的命题不少。它所表示的是一时一地的普通的或流行的事实,时期也许非常之长,地域也许非常之广,可是长的时期仍是特殊的时期,广大的地域仍是特殊的地方。这类命题所根据的事实不是某时期某地域范围之外的事实,是该范围之内的事实;它所表示或肯定的当然不是普遍的事实。

3.它们事实上的根据和普遍命题底不一样。所谓有事实上的根据与普遍的命题之有事实上的根据有相似处,也有不相似处。就事实底根据说,这类命题底根据是某时期某地点底事实,普遍命题底根据不是。就证实说,普遍的命题差不多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证实,所要求的是设备及试验或观察所要求的条件底满足而已。普通的命题(即本段所谈的命题),有时空底限制,在该限制范围之内也随时随地可以证实;例如“清朝人有发辫”这一命题,在清朝时候可以随时证实,在清朝版图之内也可以随地证实,虽然我们可以想出例外,然而这一命题底证实大致可以如此说。可是,在该限制范围之外,这类命题底证实就发生了问题,我们不能随时随地证实这类命题。这类命题底证实,在这情形之下,是历史学家底问题。这问题也许简单,也许复杂。如果要证实时的时间离原来的时间近,问题比较简单;如果要证实时的时间离原来的时间远,问题就比较地复杂。这问题也许容易,也许困难;有实物有记载以为证实底工具,问题容易;没有实物和记载,问题就困难。就证实说,本段所讨论的这一类的命题和普遍的命题也不一样。这类的命题和普遍的命题两相比较,似乎与事实比较地接近些。

4.它们不肯定一件一件的事实。这类命题虽比普遍的命题接近事实些,然而它既不表示普遍的事实,也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的事实。这样的普通命题实在是历史的总结。也许我们要用“普通事实”这一名词,说这类命题所肯定的是普通事实。我们要记得我们没有不限于时空的普遍事实,也没有限于时空的普遍事实。所谓普通事实仍是限于时地的。虽然如此,它仍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的事实。照此说法,只有一结果,所谓普通事实只是一时期一地域中的某样的流行的事实而已。一时期一地域中的某样流行的事实本身不是一件特殊的事实。这类的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

D.没有普遍的事实

1.没有普遍的事实。上面的讨论已经表示普遍命题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普通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在讨论底历程中,我们已经利用没有普遍事实这一思想,不过我们没有明白地肯定而已。在本段我们肯定地说:根本没有普遍事实。普遍命题对于事实有点象概念或意念对于个体。概念或意念不表示一个体,它本身也不是一个体。它更不能表示普遍的个体,显而易见根本就没有普遍的个体,因为普遍的个体是一矛盾。是个体的就不是普遍的,是普遍的就不是个体的。普遍的个体既是矛盾当然没有普遍的个体。所谓普遍的事实有同样情形。

2.事实底成分。事实不但有所与成分,而且有接受成分,安排成分。既有接受成分,当然总有既经和正在成分。这就是说,事实总是既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这当然也就是说,事实总牵扯到特殊的时间或空间。既然如此,事实和个体,东西或事体相似。就它可以存而不在说,它和别的特殊不一样,但是就它只在某时某地说,它和别的特殊一样。这当然就是说,事实不能是普遍的。普遍的事实和普遍的个体在本书是矛盾的名词。我们既不能有普遍的个体,也不能有普遍的事实。假如我们引用普遍的事实这一名词,事实底已经与正在成分非取消不可。可是本书之所谓事实非有这成分不可。在这一点上,本书之所谓事实和常识中之所谓事实一致,不过就常识说,我们也许不意识到事实之不能有普遍而已。

3.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之所肯定的。回到我们原来的出发点,我们应该说事实是特殊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事实决不是任何普遍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不但事实不是逻辑命题或本然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即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的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事实。我们根本就不能有普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