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无间说
1.居间问题和空间问题联合讨论。因果有所谓有间无间问题。本节所说的居间问题,就是这有间或无间问题。居间底分别,或所居的间底分别,就是时间与空间。在本段我们暂不分别时空,暂以时空为一整的连续。如此办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时间与空间底问题不同,空间底问题比较地简单,它不牵扯到秩序问题,只有距离问题而已,时间问题复杂;在本节我们附带提空间问题,时间问题非专节讨论不可。二是有间无间本身是一问题,无论这间是时间或是空间。本节底主题是有间或无间本身问题,而不是所居的间究竟是如何的间。
2.居间问题底提出。居间问题是因果关联底现实底问题,或因果关系底问题。假如A—B是一因果关联,则at1s1与bt2s2有因果关系。问题不是A、B底问题,而是at1s1、bt2s2底问题。A—B既是普遍的,A、B之间没有间隔问题。有间隔问题的只是at1s1与bt2s2或xtnsn与ytmsm。虽然如此,我们所要讨论的,也不是特殊的间隔,而是普遍的间隔。问题是at1s1、bt2s2、ct1s1、dt2s2、et1s1、ft2s2……xtnsn,ytmsm等等底间隔问题,所以仍是普遍的问题。这间隔虽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间隔,然而是普遍的间隔。我们以at1s1与bt2s2为例,二者之间有间呢?还是无间呢?有间有困难,这困难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设无间。可是,如果at1s1与 bt2s2没有间,何以前者是A,后者是B,它们何以又是两件事体呢?我这个人从早到晚没有间断,就没有间断的我说,我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我们似乎不能说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们所习惯的因果说,这说法是说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两件事或两类事。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面说,要求有因果关系的是两件事体。此所以有at1s1与bt2s2。在“我是我底因”这样的话里面,无间的我只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这已经不合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说,因果关联照以上符号所表示的,如A—B、C—D、E—F……是两类事体(或多类事体底复杂的综合)底关联,而不只是一类事体在它所现实的例子上底绵延或继续。以上的符号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无间,则前后或者是一件事体,或是一类事体。无论如何总是不行。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话,“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这个人虽没有间断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间断,无论这话说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们对于后一种话的确认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讨论的因果而论。
4.要求居间的事体与因果不相干。两件事体之间也许无间,而所谓无间不是两件事体底相接,而是有无量数的别的事体夹杂其间,以为媒介。这就是说,at1s1与bt2s2之间,有无量数的事体,如X、Y、Z……等等,使at1s1经X、Y、Z……到at2s2成为一无量的连续。我们在这里说无量数的事体,因为如果是有量数的事体,则at1s1与bt2s2之间,仍可以不是无间的。说X、Y、Z……等等是无量数的事体,也就是表示at1s1与bt2s2无间。这样的无间没有以上(2)(3)两条底问题,at1s1与bt2s2仍是两件事和两类事。但是因果之间有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我们怎样知道X、Y、Z……等等无量数事体之中,没有与at1s1、bt2s2底因果相干的事体呢?A—B虽可以重复地现实,而at1s1……X、Y、Z……bt2s2不重复。假如历史不重复,居间事体虽在某一次与at1s1、bt2s2底关系不相干,而在某一次也许相干,果然如此,因果无从说起,因为即令A、B可以重复现实,而它们底关联也许不重复地现实。我们相信历史是不会重演的,这就是说,at1s1与bt2s2之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也是不会重演的,它们与at1s1、bt2s2底关系相干与否,我们无从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说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间有间。以上表示at1s1与bt2s2底居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与at1s1、bt2s2底关系,老是不相干的。这就是说,要因果说得通,我们不但要求这些事体一次不相干,而且要求它们在任何次都不相干。显而易见,如果它们相干,它们就可以干涉因果底现实或阻止因果底现实,而A—B这一因果关联似乎就说不通。我们说“似乎”底理由,以后也许会弄清楚。以后我们要表示因果,有时现实有时不现实,现实与否无伤于因果,可是现在我们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如何,如果居间事体老是相干的事体,因果说不通。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这些事体如果老是不相干也不行。如果它们老是不相干的,则它们虽发生于at1s1、bt2s2之间,而实在等于没有发生。这等于说它们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间事体与at1s1、bt2s2毫不相干也不行。因果之间果然无间,因果底说法似乎是说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难的。
B.有间说
1.所谓有间。无间说既有困难,并且这困难还不容易克服,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承认因果之间有间呢?我们似乎先要解释一下有间底所谓。假如at1s1、bt2s2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s1与bt2s2是有间的。这里只说有间,没有说有无别的事体居间。at1s1与bt2s2之间也许有别的事体如X,可是假如at1s1与X或X与 bt2s2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s1与bt2s2之间仍为有间。假如at1s1与bt2s2之间,不仅有一件事体,而且有许多的事体,问题依然一样。有间与上面所说的无间是相对的,上面所说的无间是说at1s1……X、Y、Z……bt2s2成一无量的连续,本段底有间就是没有这样的连续性的间隔。
2.假如有间,因何以致果?因果之间难免“致”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听见的,恐怕大多数人谈到因果,就有这因致果底思想。休谟曾表示“致”有困难,照他底说法,致的确是难于说得通。照我们底说法,“致”是否有困难,我们在这里不必讨论。我们可以假设因致果。说因致果就是说因影响到果底发生,或因使果发生。要因能够影响到果发生,总得要因底影响能够达到以果见称的那件事体发生底时间和地点;既然如此,“致”总要所以致底工具。东西可以动,事体根本无所谓动。如果所谓因都是事体,它根本没有走动问题,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牵扯到动的事体,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无论如何,因底影响总要达到才行。达到与否总牵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间的,这影响如何能达呢?要影响能达,总得要有别的居间的事体,以为传达底工具。可是,这些居间事体也要有居间事体才行,不然影响仍不能达。这其实就是说,因果之间不能有间,假如有间,则影响不能达,而因就没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传达影响,有间说也说不通。真空非传达影响底工具。这一原则,就是要避免我们承认,有真空间隔的事体,能够互相影响。果然两件事体之间有真空以为间隔,它们不能互相影响,因为彼此底影响无由传达。这原则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应该采取的原则。如果我们不采取这一原则,科学家也许要胡思乱想,科学的一部分的假设也许要推翻,而最要紧的是,科学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标准了。这一原则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则。从前所谓以太就是为满足这一原则而假设的。光线从老远的地方达到地球,而光线的动是一种波纹的动,为满足此原则底要求,我们需要一种使光线能够波动底工具,星与地球之间大部分是没有空气的,我们不能以空气为传达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从前的人假设以太。这样简单的说法,决不能代表物理学家底看法,但这简单的说法已经表示问题之所在。从这一方面着想,因果有间说也有困难。
4.无间的解释。假如因致果,则因果之间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间,则所谓间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间或真正的空的时间。时间问题可以撇开,真正的空的空间不是传达影响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们要维持(3)条所论的原则,我们非要求因果之间的空间是有事体或充满着事体的空间不可。这就是说,我们所要求的空间要是居据的空间才行。这样一来,我们就是承认因果有间说不行。我们似乎要回到因果无间说。无间说底困难上段已经提出。也许我们能够把所需要的无间解释一下,所谓无间是物理式的无间,不是数理式的无间。这样的无间所牵扯的连续是物理式的连续,不是数理式的连续。这里所谓无间,是因果之间,无论若何的近,总有别的事体或东西,而所谓别的事体不一定是因之后方生,果之前已灭的事体。这实在只是说,因果之间的空间,是充满着事体与东西的空间或居据的空间。换句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无间是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够传达影响。这就是说,只要有这样的无间,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请注意,这不是说因与果是一件事,它们仍是两件事体或两类事体,说它们无间不是说它们彼此成为一件事体。它们之间的事体是别的事体。它们之间有别的事体,它们当然仍是两件事体两类事体,这些别的东西是不是与因果相干呢?它们有时相干,有时不相干,有些相干,有些不相干。相干与否底问题,是我们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而背景问题和有间无间底问题本来不是一问题。
C.空间问题
1.何以暂不论时间问题。空间问题一部分已经说过。上面讨论有间无间底时候,我们已经表示时间空间问题都有,所谓有间或无间,可以是时间上的有间或无间,也可以是空间上的有间或无间。在我们底讨论中,我们的确注重空间问题,的确撇开时间问题。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为时间底问题比空间要复杂得多,我们不能不专节讨论;另一方面,时间大都没有空隙问题,或对于大多数的人,时间不发生这样的问题,而空间有这样的问题。有间无间问题与时间底关系小,与空间底关系大,此所以讨论有间无间问题,同时也是讨论空间问题,而不是讨论时间问题。可是,空间有另一套问题而这一套问题,不只是有间无间而已。
2.不接连说。从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时间空间上有接连。休谟就有这一要求。所谓接连颇不容易解释。时间上的问题,我们既不讨论,时间上的接连问题我们也撇开。所谓接连似乎不能作为一种算学式的连续,所谓算学式的连续,是说在此连续中的甲乙两项目,无论相隔如何的近,总有无量数的居间项目,此所以对于任何项目,都没有最近的次一项目。所谓接连,似乎是说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项目,果然如此,它决不是算学式的连续。可是,如果这说法不错的话,因果在空间上要求接连,就是要求它们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项目,这就是说,所要求的一方面是有间,另一方面,又没有别的事体居据其间。照这说法,只有相接连的事体才是货真价实的因果,不相接连的事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说它们有因果关系,这只是说,它们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体,而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体有因果关系而已。我们不赞成此说法,我们要求因果无间,而这说法要求因果有间,我们要求因果之间有别的事体,而这一说法要求因果之间没有别的事体。
3.接连说可以避免远近问题。可是,假如我们接受这接连说,有一问题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连的,它们虽有空间上的距离问题,没有远近问题。距离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难说了。无论如何,距离不能近到零,只是非常之近而已。这非常之近,当然是不能划界限的。就这一方面着想,距离问题,也是麻烦。我们既不接受这距离说,我们不仅有近底问题而且还有远的问题。因果之间既可以隔着许多别的事体而不必隔着许多别的事体,彼此之间底远近都发生问题。两件事体要相隔多么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么远才不成为因果。因果之间是否有距离上的限制呢?这问题也牵扯到背景问题,背景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我们在这里只说,如果距离底远近是毫无限制的,则宇宙间任何事体都可以发生因果关系,而所谓一因果关系也许牵扯到整个的宇宙。为避免这一可能起见,我们似乎不能不说,距离太大的事体不能有因果关系。可是,所谓“太大”应该怎样说呢?
4.远近问题在现在无困难。这问题在从前相当的麻烦,在现在我们可以有一简单的说法。我们可以把时间上的距离和空间上的距离连在一块,成为一问题,以彼决此,以此决彼。大致说来,时间上的距离长,空间上的距离也长;时间上的距离短,空间上的距离也短。这里所谈的距离是可能的距离。时间上的距离决定后,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也就决定。二者联系靠光线底速度。如果时间上的距离不到一秒钟,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不能超过十八万六千英里,如果时间上的距离是两年,空间上的距离不能超过两光年。反过来在空间上相隔有两光年的事体,在一年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相隔有二十万英里的事体,在一秒钟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在可能的距离范围之内的事体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另外一件事体。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可能的距离或不可能的距离,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间距离究竟多少。